论文摘要
胡适的个性解放、民主法治和自由主义人权思想,在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人权思潮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对人权问题的认识,是在批判封建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础上展开的,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可以分为人权思想的初步形成、成熟完善及重心转移三个阶段。胡适把“人权”概念定义为个人权利及先于国家权利的公民权利。他在不同时期,通过对个人与社会、民主与法治、自由与容忍这三对关系的论述,向人们阐释了人权思想的方方面面。其中,个人与社会相统一的“健全的个人主义”,为人民大众提供了一种新的积极的人生观,即追求个人欲望的满足和意志自由,铸造自己成才以便更好地担待社会责任。胡适以“法治保障民主”的思想,深刻揭露和批判了当时国民党一党专政的黑暗社会,系统阐述了“法治”的概念以及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容忍比自由更重要”的主张,在阐明个性解放和思想自由是“自由主义”的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又强调了社会对个人、个人对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都应该有容忍的精神。胡适所提倡的人权思想,对当时广大人民群众的反封建、求进步有很大启发意义。但是,他所坚持的实现人权的方法和路径,在一定程度上远离了中国社会现实,故没有成为主导中国社会发展方向的力量。尽管如此,我们现在研究和批判胡适的人权思想,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