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现行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其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实行以增值税为第一主体税种,企业所得税为第二主体税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实行10多年来,成效显著。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使现行税制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体现在税制的结构性缺陷上:(1)主体税种名不符实。所谓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种模式事实上一直处于“跛足”状态。(2)辅助税种调控乏力。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长期处于缺位或半缺位状态。(3)税收管理体制不规范,未能充分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因此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税制,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对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通过对最优税制改革理论的研究与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的税制改革与创新,认真分析了邓子基教授提出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模式”,找到了一个认知现实的视角,提出了优化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新思路,即:在维持或适当降低现行商品劳务税份额的前提下,把结构调整的重点放在完善所得税和财产税方面,即通过增大所得税、财产税所占份额,在商品劳务税与所得税、财产税结构的动态调整过程中,实现整体税制结构的优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的是税制结构的理论概念及主要类型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的是影响税制结构选择的因素第三部分:主要论述的是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论述的是如何进一步优化完善税制,努力构建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三税”并重的税制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