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缓刑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被认为是抗制犯罪的特种刑罚手段,但我国缓刑制度自引进之日始直至现今从未真正发挥过有效作用,长期处于功能缺失和功能失常状态。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而刑法学界对缓刑功能的漠视和长期缺乏深入研究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缓刑功能与刑罚功能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同时也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包含在这种个别与一般、部分与整体关系之间的动态因素和价值取向是缓刑功能概念的内涵所在。因而,缓刑功能是指缓刑通过其制度系统本身的自我完善和对刑罚功能的整合均衡而在制定、裁量和执行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社会作用。缓刑功能的内容非常丰富,它体现或强化刑罚功能的某几个方面,但其层次则完全服从于刑罚功能的层次。缓刑功能根据缓刑作用对象的不同和缓刑在不同刑事活动阶段的特点分别在横纵两个层次上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从横向层次看,缓刑对犯罪人具有特殊机制威慑、非实质性剥夺、社会化矫正的功能;对被害人具有促进获得补偿、提供谅解渠道的功能;对社会其它成员则具有保护社区、重新整合社区的功能。从纵向层次看,缓刑在制刑阶段具有维持报应的功能,在量刑阶段具有恢复秩序的功能,在执行阶段则具有节约成本的功能。这些不同种类的功能和刑罚的各种功能一样并不是孤立地单个发挥作用,而是系统地交互发挥着作用。研究缓刑功能实现的目的是要把处于应然、可能状态的缓刑功能转化为实然的、现实的功能状态。就我国缓刑制度的特点和现状来看,灵活设置缓刑种类、细化量化缓刑实质要件并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缓刑的实质要件之一是缓刑功能在制刑阶段实现的有效途径,而完善量刑前调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则是缓刑功能在量刑阶段实现的有效途径,缓刑功能在行刑阶段的实现途径则应主要着眼于完善缓刑考察和增设缓刑负担上。当然,缓刑功能的实现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司法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