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调解在中国是一项古老而新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有非常久远的法律传统渊源和深厚的文化内涵,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新中国的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于20世纪50年代建立,被西方学者称为“毛泽东时代的调解”,曾经兴盛一时,极大的推广运用于民事纠纷解决中。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在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发生了退变,特别是从90年代以来人民调解调处的纠纷数与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数相比正呈下降的趋势。这其中的原因有受诉讼发展冲击、其自身的弊端的制约等等,以致于尽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从立法上确立、保障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地位,但是收效甚微。因此,在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认识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价值与状态,思考人民调解制度走向衰落的原因,在现代化社会转型中,具有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双重意义。此外,如何看待人民调解制度的衰微,还关系到将来我们应该如何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整合、甚至改造,使其适应和融入到世界性的ADR潮流之中。尤其是在中国当前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作用,适应和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让这古老的制度焕发生机,同样具有十分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社会纠纷的解决是包括诉讼和调解在内的多元权威和多种方式共同参加相互制约才能实现的,在现阶段过度强调国家法律的作用或强制推行国家司法是不太现实和理智的。人民调解制度为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过巨大贡献,那么,在依然强调建设和谐社会的中国,有必要借鉴和运用这种纠纷解决机制来适应时代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