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从目前明史学者对于明代役的研究成果来看,明代的役法结构和前代相比呈现出较大的非延续性。笔者以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明史学者对于明代役的性质和佥派方式的理解上存在着偏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加以论述。据唐宋史学者的研究来看,宋代以来的役实际上包括职役和夫役两部分,这两部分所体现的性质是不同的。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来衡量,职役集中体现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产权的确立和保护而收取的一种管理费用。夫役的性质相对简单,是国家劳役制的残余形式,集中体现了劳役地租的再分配。另据明代文献的记载,明代的役法也分为职役和夫役两部分。其中,夫役是国家为经营兴作、修城浚河以及供应统治者所需的一切劳力而调发军民百姓从事劳作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劳役制的体现,是劳役地租再分配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和前代一样,遵循着“按丁佥派“的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遵循着各种不同的佥派方法。随着国家财政货币化进程的深入,夫役逐渐以折银的方式摊入均徭银中,一般民户承担的夫役在逐渐减轻。但是在专制主义国家体制下,超经济强制性始终存在,因此,国家劳役制不会完全消失。除夫役外,明代也存在职役,明代的职役分为正役和杂役两部分。其中,杂役无论在编佥方法上,还是佥派原则上都与夫役有本质上的不同。二者始终保持着各自独立的编佥方式,并不像明史学者认为的那样,二者直到均徭法产生之前还保持着相同的佥派准则。因此,明代役的结构,并没有遵循从“正役——杂役”两分模式向“里甲、均徭、杂泛”三分模式转化的路径,而是从一开始就被划分为“夫役、职役(包括正役和杂役)”的两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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