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美国历来重视知识产权在经济生活和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对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利制度尤为重视。然而,专利的创造性又称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确是专利法律中的一个关键而难以把握的法律问题。近三十年来美国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都是遵循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Graham v. John Deere案中确立的原则,即从四方面的调查入手判断非显而易见性:(1)现有技术的范围与内容;(2)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的区别;(3)相关领域的一般技术水平;(4)补充考查。此标准又称“Graham标准”。在该标准的原则和基本框架下,联邦巡回法院确立了具体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准则-教导启示准则。然而,近年来受美国“亲专利政策”的影响,美国法院在专利诉讼中采取过度刻板和僵化的标准,实质上降低了专利的创造性要求,这使得教导启示标准备受争议。美国社会尤其是一些跨国公司希望带来一些改观。毫无疑问,KSR一案为改变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标准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和时机。美国最高法院一致推翻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KSR案的判决,因为后者在分析显而易见性这个问题上采取了过于严格的标准,并指出现在教导启示准则实践运用违背了Graham测试原则,同时对教导启示准则进行了修正和补充。该判决对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标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使专利的取得变得更加困难。笔者通过对教导启示标准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分析,结合KSR案判决对教导启示准则的修正原因、内容进行分析,进而预测此次修正可能产生的影响,从而总结我国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应该从中得到的启示和借鉴。本文主要部分共为三章。第一章,笔者首先对非显而易见性和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和新颖性的判断等相关概念进行具体分析比较,然后结合对这些重要概念的分析比较,进而对美国现行非显而易见性判断准则教导启示准则的形成过程和准则具体内容进行剖析。第二章,通过揭示美国现行的教导启示标准自身存在的不足,笔者研究总结了美国现阶段对该准则进行修改的现实原因和理论原因,与此同时通过对此次修正的具体原则内容的分析,阐述了该修正可能对美国专利司法界和美国的科技研发产生的影响。第三章,在前两部分的研究与分析的基础上,笔者结合对我国的创造性判断标准的分析和对两国采取的判断准则的背景的比较,总结出美国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标准改革给我国在此问题上的启示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