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科学、和谐的权力关系和宪政体制是保证司法权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权力,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关系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权效力的发挥。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地位上是平行的,通过分权实现了权力的相互牵制和约束,使各种权力之间能够形成一种平衡关系,有利于司法权效力的正常发挥;而我国由于历史和国家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权的认识和司法权的本质要求相去甚远,并且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司法权的地位和力量都远在行政权和立法权之下,不利于司法权效力的发挥。为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宏伟目标,必须从整个国家宪政体制的高度对我国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然而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固然需要后者作出一定的调整以配合前者,但是这种调整是很有限度的,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照搬西方发达国家司法权的要求来进行改革,更不应当为了司法改革而否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本文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的性质特征入手,进而深入探究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及其成因,在尊重我国国情和维护我国宪政体制大体不变的基础上,按照司法权运行的规律在三权之间进行适当的权力结构调整,使司法权真正获得独立的地位和能够成为制约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力量,并通过对司法体制内部结构的优化,从而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司法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