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古以来,文职官吏就是国家行政运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汉代也有大量的文职官吏。然而,在汉代,“文吏”一词却不仅仅是指所有的文职官吏。在不作为文职官吏代称的情况下,文吏所代表的是一个特别的吏群体。研究这个吏群体是研究汉代官制以及社会、政治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就此文吏群体的身份及其成因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作为吏员,文吏的职官身份是文吏身份中最基本的内涵。本文首先从文吏之名中所包涵的“文史法律”之意入手,寻找出文史法律类吏员的范围:上至廷尉,下至乡官里吏。其次,考察王充《论衡》所记“长吏”标准的可靠性,将文吏范围缩小为“长吏”僚属中文史法律类吏员。再次,通过对许多与文吏相关的吏称,如“刀笔吏”、“狱吏”之类的分析,同时对照文吏的文史法律之意,揭示具体的文吏职位和文吏代表。汉人对于文吏的社会评价,主要是对文吏的贬斥。造成这种认同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在于这几个方面:即儒、法治世方案的矛盾、官与吏的差异、评价者的身份和出发点、文吏的能力和品行。汉代文吏的身份是职官身份和社会评价的结合体。通过对于职官身份的分析,文吏的职官、职务、爵秩、仕进等问题进一步明朗。通过对于社会评价的分析,文吏所受的蔑视与责难也就不难理解了。一方面是不可或缺的行政力量,一方面又是饱受非议的低俗小吏,汉代文吏的身份所反映的正是这种职官身份与社会评价的矛盾。这个矛盾是在人治社会下无法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