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益信托论文-罗学琼

私益信托论文-罗学琼

导读:本文包含了私益信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受益权,转让,限制,效力

私益信托论文文献综述

罗学琼[1](2018)在《论受限转让私益信托受益权之转让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受限转让私益信托受益权”是指“被限制转让的私益信托受益权”的简称。本文拟讨论的是受益人转让此类受益权的效力以及有关当事人可能采取的救济措施。私益信托受益权相对于公益信托受益权而言。公益信托由于其设立之特殊性,其受益权不能被转让;私益信托受益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原则上可以由权利人自由处分。但是,正如人类无绝对之自由,权利的处分往往也受到限制。现有信托法理论概括出受益权转让存在四类限制情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受益权转让,受益权内在性质限制转让,信托文件约定限制受益权转让,受益权缺乏流通环境在事实上不能转让。本文吸收前述四类限制情形的信托法理论,进一步认为受益权权能不能分开转让也应属一类限制情形。受益权无流通环境导致不能转让属于客观事实,故而不对其转让效力进行探讨。因此,本文主要讨论其他四类限制转让情形下,私益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效力以及救济途径。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理论基础。概述现有理论阐明的受益权转让一般规则,受益权转让的限制情形,为探讨受限转让私益信托受益权之转让效力铺垫理论前提。第二章转让效力分析——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受益权转让。现有观点基本认为违反法律限制性规定之转让行为无效,笔者借鉴《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以及《合同法》关于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之参考路径,认为违反法律限制性规定转让受益权并非绝对无效,应考虑具体情形而定。第叁章转让效力分析——依信托文件约定限制受益权转让。借鉴债权让与法理视角、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视角、章程限制股权转让视角、司法判例区分实质要件以及程序要件视角,构建此类受限转让私益信托受益权转让效力的分析框架,区分对内效力以及对外效力。第四章转让效力分析——依受益权性质而限制受益权转让。依据自身性质不得转让的受益权,基于其内在固有属性,该等转让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第五章转让效力分析——受益权权能不能分开转让。受益权包括财产性权利以及非财产性权利,从社会效果视角、受让人视角、受益权权能内在功能视角等角度,考虑到财产性权利单独转让的弊端,笔者倾向于认为单独转让受益权财产性权利的转让行为无效。第六章转让行为无效之救济。在合同法视角下,考察转让合同有效与无效两类情形下的救济途径。在获益交出理论视角下,当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包括转让人重复转让受益权导致转让无效、非善意受让行为无效、依受益权性质不得转让之转让无效等情形,为实现衡平,获益交出理论具有参考适用价值。最后部分为结论。(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8-03-01)

韩疆,王洋[2](2017)在《论私益信托引入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实现途径——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在以《信托法》为核心的法律框架下,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仅适用于公益信托领域。然而,许多私益信托也有引入信托监察人的必要性。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其难以依靠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两条路径实现对基金管理人行为的有效监督,亟待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引入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因此,引入比较法研究,反思信托监察人设置的制度目的,并通过改变立法体例、合理设置选任标准、完善权利义务规定等途径将信托监察人制度引入私益信托是解决当下问题的必由之路。(本文来源于《上海商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张柏森[3](2017)在《我国私益性慈善信托构建的原因分析--兼评《慈善法》的相关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慈善法》认为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但这一观点却不能解决理论上的疑问与现实中的困惑。因此,应当考虑构建私益性慈善信托。其原因在于:从理论的层面上进行多角度的考察,发现慈善与公益的关系并非属于与被属于,而应当是一种交叉关系;既存在着与公益交叉而有的公益性慈善,也当存在着不与公益交叉而有的私益性慈善;从解决现实问题的角度出发,善款余额归属在传统民法下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其归属纠纷也可以适用私益性慈善信托得到解决。(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张振宇[4](2015)在《私益信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是起源于英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其产生是社会条件以及政治环境多方面作用的结果,其中市民利用信托制度规避长子继承制度,宗教信徒的捐赠需要以及当时法律对于王权的限制起到了重要作用。信托的本质主要有财产说,合同法说,信托组织法叁种,但是仍没有确定的结论,我国采用的是合同法说,认为信托是合同的一种,但是这种说法仍存在着缺陷。信托从目的的不同进行划分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在英国和美国,大部分信托都属于私益信托。其中,英国以私益信托中的民事信托为主,美国则主要以商事信托为主。私益信托在发展的过程中,其功能也不仅仅局限于最基本的救济功能,而是在不断的发展和演进。从私益信托的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功能进行分析,民事信托的功能主要有财产管理,保护弱势群体,财产分配等。商事信托在房地产、养老、破产保护等领域方面的应用也非常值得我们关注。我国的私益信托虽然也有了一段时间的发展,但在信托监察,信托成立条件等方面仍有不足。在其他制度的信托保障方面,信托业法和税法的制定也应当纳入到立法者的考虑范围。(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期刊2015-06-02)

孙倩[5](2006)在《私益信托中委托人的权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制度是起源于英国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在普通法系运用十分广泛,并逐渐被引入到大陆法系国家。但由于法系思维、历史背景以及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带有浓厚英美法色彩的信托制度并不能很好地融入大陆法系固有的民法体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原有的法律制度。而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信托法也不能与民法契合无间,其中表现至为明显者,首推与委托人权利相关之内容。而委托人作为信托设计的启动者,如果对自身的权利义务都不甚明晰,必不敢贸然设立信托而宁愿选择其他的制度设计,如是,将不利于信托的发展并形成一种巨大的制度浪费。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上述问题。因此,本文试从两大法系的区别以及信托法与民法的衔接入手,对委托人在信托设立、存续以及变更和终止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作一梳理和探讨。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从信托的历史发展和价值取向的角度对委托人权利的考察。信托的起源和历史发展对委托人权利的影响至为重要,因为许多历史的偶然成为了后来法律规定之必然,而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许多格格不入之处也可以从信托的发展史上找到其成因,因此对历史的考察是研究委托人权利所必做的一项工作。而信托的价值取向则从宏观上影响着委托人的权利,信托价值取向内部及其与其他价值取向间的外部矛盾都促成了一系列具体的信托法规则的产生,其中许多规则都涉及到委托人的权利,而两大法系价值取向的不同也深深地影响着信托法中委托人权利的内容。第二部分是对委托人在信托设立过程中的权利进行研究和探讨。从总体上说,前一部分内容是从源流和宏观上初步介绍和考察委托人的权利,而从本部分开始,则以时间为线对委托人在信托中的权利分阶段进行具体的讨论。本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委托人的资格、委托人有权设立信托的方式和类型,以及与信托财产、信托内容的合法性等相关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对委托人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信托的强制执行问题、受益人能否善意取得受益权等与民法关系较为密切且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第叁部分是对委托人在信托存续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及其限制的讨论。主要研究了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保留权利的限度、以及直接以信托文件规定事项的范围,并重点论证了信托制度中蕴含着合同基础,因而应赋予委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请求受托人履行职务的权利。第四部分是对委托人在信托变更和终止时所享有的权利的探讨。主要涉及委托人变更和终止信托的权利以及信托无效及终止时委托人请求返还信托财产的权利。至此,本文对委托人在信托设计中的权利及其限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其中通过考察两大法系关于委托人权利规则的异同,来研究如何使信托制度更好地融入我国固有的民法体系为本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6-04-01)

常照伦[6](2005)在《两岸信托法制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法制约自公元第十一世纪开始在英国萌芽,在英美法的发展已有近十个世纪之久,至今可谓灿然大备成为民商法领域的重要支柱。而随着近百年东西文明的交汇,亚洲发展中国家虽以欧陆法系为根基,也不能免于信托法制的冲击洗礼。 中国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进程虽有先后,但迄至二十一世纪全球化浪潮中,均同时面临了接轨全球法制化的课题,从而对信托法制的引进与接受,或者出于经验法则主动自然演进的结果,或者出于政策引领被动运作的考虑,都已是潮流所至,无所回避。 本论文尝试从比较法的观点作研究,以实证法为对象,兼及理论观念的阐述,以信托的主体(信托的关系人)及信托的客体(信托财产)为核心,以私益信托为范围,说明彼此法律关系互动的内涵及意义,具体而言,分以下几个部分作研究范围: 第一部分:以信托法为范围,分别阐明信托法主要的基本概念,比较广义的信托关系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外部债权人)彼此之间在信托法的互动关系,即信托财产的内容,范围及法律性质。 第二部分:介绍台湾信托业法的内容及实务运作情形,兼论不动产证券交易法与信托业法相关连的内容,并就大陆信托业的立法方向提出建言。 第叁部分:建立信托课税制度的理论基础,并介绍台湾信托税法制的立法模式以及实务发生的着名案例。 第四部分:信托法制由于法理基础充满英美法系的色彩,在实证法的发展上已逐渐自成一系体,大陆法系民法典基本运作分野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双轨并行,于信托法理上多显捉襟见肘之处,在财产法的体系中,信托法制度引进新的法律视野,形成新的法律体系架构,本论文尝试思考引领信托法制的宏观视野。 本论文通编意欲凸显出一个主题,即「信托法制」的研究,愈来愈成为逐渐向传统民商法中抽脱出来的个别领域,其内容的博大精深超越了传统个别商法的单一领域(公司、海商、保险、票据)。在传统大陆法系的财产法领域中,俨然构筑债权、物权以外的信托法域第叁势力,同时涵括行政法域的规整配套措施,以及横跨公司法、证券法、税法领域的繁复运作。因此,信托法制的研究,已非对单一法律体系概念的掌握所能胜任,而须依赖更高度的整合工程。 本论文站在实证法的立足点上,展示信托法制家族的全面风貌,也较仔细的(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5-04-01)

冯兴俊[7](2005)在《私益信托的移植与本土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论题“私益信托的移植与本土化”。全文分为五章,约14万字。 第一章“信托的起源与演进”。第一节“信托的起源”旨在分析英国为什么会产生信托。在中世纪英格兰,国王、教会、封建领主以及普通老百姓常常因争夺土地财富发生冲突,国王利用其统治者的身份制定了种种限制土地处分、增加土地负担和风险的法律。为了规避这些土地处分的限制、土地负担以及风险,人们只得将土地的所有权名义上转让受托人,但由其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土地。由于用益权不受普通法的保护,当受托人背信弃义时,受益人只好向衡平法院的大法官们求助。于是,大法官赋予了受益权以强制执行力。大法官这样做与其基督教背景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基督教的需要和保护是信托产生的关键因素。首先,基督教教会是最大的受益人,承认用益权可以保护教会的经济利益;其次,赋予受益权强制执行力,就是给予大法官自己的利益以法律保障;而且,大法官们作为上帝在人间的代表,必须出面制止和惩诫违背基督教教义的行为,这样才符合“正义”和“良心”。王权受到限制是信托得以产生的政治保证,1215年的“大宪章”明确了国王必须服从法律、国王权力有限的原则,从而限制国王的权力。第二节“信托的演进”介绍和总结英美法上信托广阔的适用范围以及特殊的信托类型。首先,本节探讨了信托制度巨大弹性及灵活性的原因;其次,信托制度的高度灵活性的表现在其适用范围几乎覆盖整个私法领域,包括商法、财产法、合同法、继承法以及家庭或同居共有财产分配等。最后,本节介绍了英美法上的特殊信托类型,包括自由裁量信托、保护信托、消极信托、秘密信托、私人目的信托、归复信托和推定信托等等。 第二章“私益信托的本土化”。第一节“信托法移植的障碍”分析了我国信托法移植的法律障碍和观念障碍。首先,信托制度与我国其他民法制度的调整范围相互重迭,该范围包括代理、合伙、合同的救济方式——返还财产、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无权处分、不当得利、继承、家庭及婚姻财产、公司法等私法制度。其次,英美信托的相关规则无法融入我国传统民法制度,主要体现在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与我国物权法的一物一权主义相冲突、受托人名义上的所有权破坏物权的公示公信、信托受益权的多样性与物权法定主义相冲突以及英美法上信托的成立方式难以融入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等。其次,英美信托法的价值取向与我国现行法律的价值取向相悖,表现在叁个方面:英美信托法过分强调原财产所有人的自由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英美信托法增加了交易第叁人成本和风险、英美信托有利于真正的所有权人隐匿财产。我国信托法移植的观念障碍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信托的财产处分方式不符合中国人“子承父业”(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05-04-01)

私益信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在以《信托法》为核心的法律框架下,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仅适用于公益信托领域。然而,许多私益信托也有引入信托监察人的必要性。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其难以依靠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两条路径实现对基金管理人行为的有效监督,亟待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引入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因此,引入比较法研究,反思信托监察人设置的制度目的,并通过改变立法体例、合理设置选任标准、完善权利义务规定等途径将信托监察人制度引入私益信托是解决当下问题的必由之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私益信托论文参考文献

[1].罗学琼.论受限转让私益信托受益权之转让效力[D].中国政法大学.2018

[2].韩疆,王洋.论私益信托引入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实现途径——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7

[3].张柏森.我国私益性慈善信托构建的原因分析--兼评《慈善法》的相关规定[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4].张振宇.私益信托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5

[5].孙倩.私益信托中委托人的权利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6

[6].常照伦.两岸信托法制的比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5

[7].冯兴俊.私益信托的移植与本土化[D].武汉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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