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若干问题研究 ——以徐汇区为例

上海市区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若干问题研究 ——以徐汇区为例

论文摘要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通过委托与授权的方式把部分权力交由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这种来自于国家的公权一旦被其执掌者滥用而导致异化,后果将十分严重,因而监督制度被普遍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经过解放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几十年的努力,在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了一个由多种监督主体共同参与的庞大的国家监督体系,其中,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法理上认定的涵盖面最广、最具权威性的监督。本论文以上海市区级人大常委会尤其是以徐汇区为例,对这一层面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若干问题开展研究。在探讨区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基本问题以及近三十年来工作实践之后,试图从目前监督不力的现状中找出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若干思考。全文由绪论和三个部分组成:绪论部分简要讨论了研究背景和目的、研究对象、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第一部分论述了区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基本问题。包括区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定义和内涵、方式、主要特点、工作原则以及监督权所要实现的条件,即监督权力落实、监督主体尽责、监督客体到位和监督环境协调。第二部分研究了目前区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现状。包括改革开放以来区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思想认识上的偏差、监督主体素质不适应、监督时间和质量得不到保证、整体合力没有形成、监督手段的软化和弱化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监督的实效不佳的结果。第三部分分析了上述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宏观层面,是由于人们在监督法治意识上的不到位,以及监督单行法和系统法的不尽完善;中观层面,是由于政治体制的原因,人大常委会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微观层面,是由于在监督要素的规范以及监督运行机制方面存在一定问题,这些都给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带来阻碍。第四部分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区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若干思考。由于法治和体制都属于相对全局的层面,非区级层面力量能够解决,唯有机制最容易在基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中探索创制,机制运行得当,还可弥补法制的缺陷和体制的障碍。因此本文提出思考,都从运行机制着手,相对应于本文第部分所述的监督要实现的四个条件,分别围绕营造监督的法治环境、健全监督主体的工作机制、规范监督客体的行为和协调监督环境等四个方面展开讨论。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目的:监督是防止公权异化的重要手段
  • (二) 研究对象:上海市区级层面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
  • (三) 现阶段研究区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现实意义
  • (四) 研究方法
  • 一、区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基本问题
  • (一) 定义和内涵
  • (二) 监督方式
  • (三) 主要特点
  • (四) 工作原则
  • (五) 实现条件
  • 二、区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现状
  • (一) 改革开放以来区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成绩
  • (二) 目前区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三、区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难以发挥作用的原因分析
  • (一) 监督法治意识的薄弱,监督相关法律不完善
  • (二) 现行的地方权力运作体制不顺
  • (三) 区级人大常委会现有的监督权运行机制不活
  • 四、进一步完善区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若干思考
  • (一) 营造有利于监督的法治氛围
  • (二) 健全和完善监督主体的工作机制
  • (三) 规范监督客体的行为
  • (四) 理顺监督工作环境关系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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