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当前,在改革创新与科学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地方权力机关立足于地方发展的实际需要,在众多的地方社会管理领域率先推出了大量的创制性地方法规。虽然2000年我国《立法法》的颁布为有权立法的地方权力机关开展创制性立法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的地方立法工作中,这些地方权力机关仍然迫切地希望我们的立法理论界能够为其将来更加规范地行使地方立法创制权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进而使地方创制性立法活动能够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的进程中更加充分地发挥其立法引导作用。针对现今我国地方权力机关立法过程中出现的创制性立法现象,这里,本文也尝试着对其展开了一些研究和探讨。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对“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立法”两个概念作出了清晰的界定,其后,笔者对“地方权力机关创制性立法”的内涵给出了自己的理解,接着又系统定位了地方权力机关创制性立法在国家立法领域中的社会功能。第二章在研究国外地方立法权限的配置状况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立法法》第64条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继而提出地方权力机关创制性立法的权限界定问题,最后,通过对《立法法》第64条中“地方性事务”的概念界定和对“其他事项”出现后如何开展创制性立法的情境分析,进一步地明确了我国当前地方权力机关创制性立法的创制权限。第三章从地方权力机关创制性立法的法理起点、宪政基础、以及价值取向三个方面对构建我国地方权力机关创制性立法制度的现实性与正当性进行了法理剖析,提出“法的创制性”的推动、地方自治的扩展需求以及社会正义的价值引导是地方权力机关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第四章结合我国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创制性立法活动的实际状况,分别采用比较分析、规范分析以及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地方权力机关创制性立法现今所面临的困境以及今后发展的趋向进行了试探性的研究,最后文章还通过对当前国内外立法跨区域合作的实例分析,大胆地提出了在我国确立地方权力机关创制性立法跨区域合作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