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的非刑罚处罚方法是指对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险性小的犯罪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用刑罚以外的方法予以处理的方式。是国际非刑罚化趋势下的具体体现,也是长久以来报应说与目的说论战的产物,突破了传统刑罚思想的樊篱,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共鸣。另外,非刑罚处罚方法还有着其他深厚的理论渊源。新社会防卫论的提出、人道主义的影响,我国古代人本思想的传承都是衍生出非刑罚化思想的理论渊源,这些都为现代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提出和适用奠定了理论基础。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设置既顺应世界非刑罚化运动的趋势也是自身法治建设的需要。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兴起发展能够改变人们对待犯罪的传统观念,从而为犯罪人的改造与再社会化提供有利环境,体现文明时代的人文关怀,同时辅弼刑罚完善刑事制度,进而促进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对非刑罚处罚方法缺乏足够的重视,发挥空间狭小,鲜少适用。社会影响力微弱,群众知晓程度也低。通过比较法上的分析,我国应该对现有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内容进行改进,引入社会服务令,增加民事补偿和限制或者剥夺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资格等措施,拓展其种类和适用空间。首先,社会服务令的出现和蓬勃发展,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柔化犯罪人与社会和被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具有明显的经济性,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国家的财政负担和监狱资源的消耗。其次,民事补偿不能局限于金钱赔偿,对民事赔偿的定义应当有所扩大和延伸。在犯罪人没有足够的经济条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用其他方式变通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要求我们在司法中要尤为注重方式方法,尽可能调动未成年人的改造积极性,寻找适应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其意义不仅限于惩罚犯罪、让未成年人承担个人责任,更要立足于长远,旨在促进未成年人的发展、家庭的幸福,增加社会大众的福祉。所以,在刑法第37条的框架下,应当将未成年犯罪人纳入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重点适用对象,针对未成年人适用一些专门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发展非刑罚处罚方法一方面符合刑法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可以辅助刑罚适用,保障犯罪人的人权,体现出我国刑事政策宽缓的一面。因此,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并对其进行改进,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引入国外的一些成熟制度,以改善相关法律规定的空置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