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2020)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鄂建设规[2020]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管委、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房管局、园林局、水务局,宜昌市园林局、鄂州市水利局,仙桃市住保中心、林业中心,天门市住保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维护法治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约束性,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79号)的要求,
张天雁[2](2020)在《社保费“五险一金”的财税处理》文中提出所谓"五险一金"是指企业缴纳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简称。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常情况下,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肖思慧[3](2020)在《失信惩戒制度的地方探索与发展》文中研究说明2014年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我国要构建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信用立法工作。失信惩戒制度作为对失信主体进行惩罚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提高社会信用和主体诚信。在我国还没有中央层面信用立法的情况下,地方对失信惩戒制度积极探索,运用范围越来越广,相关规范性文件增长迅猛,因此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考量我国失信惩戒制度发展和有效运转的问题实有必要。地方实践中,失信惩戒制度主要围绕失信认定、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展开,并存在一般做法和例外做法。地方失信惩戒制度在运行中反映出失信认定标准不一、惩戒措施不成体系、信用修复不完善以及缺乏程序保障的问题。这些问题由多方面原因共同导致:首先,缺乏中央立法指引,地方分散式立法使失信惩戒制度具有明显地域性;其次,惩戒缘由未确立,使惩戒设计缺少核心,不成体系;再次,未充分考虑关联性;最后,未明确地方立法边际,导致地方失信惩戒立法不规范。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可从推进信用立法和健全核心制度两个方面考虑。在信用立法方面,中央立法应明确失信惩戒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构成、基本程序等要素,使我国拥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失信惩戒制度。地方信用立法需达成边际上的共识,既遵循中央信用立法的基本要求,又反映地方特点和要求,形成有效的失信惩戒管理体系。在健全核心制度方面,一是健全失信认定规则,明确失信认定标准和失信范围。其中失信范围的确定既要充分考虑与失信的关联性来克服失信惩戒制度过度运用,又要考虑社会容忍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失信惩戒制度滥用。二是完善惩戒措施规则,使惩戒措施体系化。惩戒缘由应是惩戒措施规则设计的核心,将惩戒措施类型化和级别化时,应充分考虑主体情况,同时以关联性考虑来约束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思想的适用。三是充实信用修复规则,为失信主体提供通畅的救济途径。
马楠[4](2020)在《疫情期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政策解读与实务解析》文中研究表明为帮助企业渡过"疫情经营"难关,国家与地方陆续出台了多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助力企业持续经营和稳定就业。本文基于疫情期间国家推出的各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政策的主要框架下,以北京地区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疫情扶持政策"为主要分析对象,进行重点提示及解读。
郭书剑[5](2020)在《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流动》文中提出当前中国大学人才竞争的主要对象是制度化学术精英,中国学术劳动力市场的强势群体亦是制度化学术精英。作为政府与大学协作的产物,制度化学术精英因拥有经官方认证的学术权威与学术声誉而受到大学的强烈推崇与热烈追求。大学围绕制度化学术精英而展开的人才竞争直接刺激并引发学术精英的流动。某种意义上,制度化精英主义愈兴盛则大学学术精英竞争愈激烈,而大学学术精英竞争愈激烈则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愈频繁。1999年以来,中国大学学术精英在不同地区、不同省市的不同层次大学间进行水平流动和垂直流动。大学学术精英在全国的分布格局随各地、各校人才竞争力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总体上,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散中有聚”“聚中有散”;以跨域流动为主,但同域流动现象亦值得关注;众多普通院校和地方城市正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具活力的机制、更富成效的举措在学术精英竞争中“异军突起”,地方政府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促成了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新局面。中国地方政府人才竞争的背后是为经济增长而竞争,更是为政治晋升而竞争。为赢得政治锦标赛,地方政府所出台的人才政策对大学学术精英流动具有较强的激发性、引导性与支持性。因地制宜制定人才政策,与时俱进变革人才政策,是地方政府维持人才竞争力、保持人才竞争优势的必要之举。作为一项长期政策,大学重点建设的逻辑是竞争博弈,而竞争博弈的载体则是学术锦标赛。在市场化大学排名与行政化学科评估的驱动下,中国大学着重以学术管理资本主义的方式吸引海内外学术精英,以不断争取国家的政策关照与政府的重点支持。大学人才竞争所促成的流动,对学术精英学术发展的影响,既有特殊性也存共通性。大部分学术精英流动后的学术生产力、学术影响力和学术竞争力得到提高。这一方面是由于流动对知识生产与创新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则与学术锦标赛密切相关,其不仅驱动大学支持学术精英发展学术,还驱动大学要求学术精英发展学术。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是一个复杂现象。由于学术精英吸收能力的异质性与学术精英竞争优势的可转移性,大学学术精英流动对大学发展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可以明确的是,学术精英流入对大学学科发展的积极影响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学术精英流出对大学学科发展的消极影响也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基于此,学术精英流动不应成为大学间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更不应诱致大学间针锋相对的“人才战争”。在面向世界、追求卓越的发展战略下,需要正确理解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流动,以客观冷静的态度、以历史的、发展的、全球的眼光认识和体察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所具有的阶段性、特殊性和一般性。这对中国大学全面深刻地了解自己,实事求是地制定科学合理的“双一流”建设目标、采取正确有效的学术精英队伍建设策略至关重要。
本刊编辑部[6](2020)在《搏“疫”——全国城市开发企业家联盟抗疫调查》文中提出自2020年1月份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上下陷入一场没有硝烟的"战疫"之中,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其中,房地产开发业界企业迅速行动,积极投入到这场全民"战疫"中,在多方努力维持企业自身运营发
余杰妮[7](2020)在《公共信用联合惩戒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信用信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的背景下,行政信用工具在维护社会信用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共信用惩戒是行政信用监管工具的核心,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公共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评价和使用为基础,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公开,行政机关对失信主体相关行为或权利予以约束和限制的综合监管措施。公共信用惩戒作为一个新概念,在内涵及认定等问题上还不甚清晰。由于目前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信用惩戒作出规定,缺乏统一标准和上位法依据,实践中也存在设定主体及惩戒措施的泛化,实施中的滥用、扩大化等问题。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角度而言,公共信用联合惩戒具有强有力的威慑力,在惩治失信、维护社会信用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从公法原则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角度而言,其应当在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等法律原则下规范运用。本文从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入手,对公共信用联合惩戒制度进行探究。引言部分对我国信用制度进行了阐述,明确本文的研究内容为行政信用监管工具核心的公共信用惩戒制度。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基于高铁“霸座”事件。该部分从高铁“霸座”事件出发,对该事件引发的社会讨论及法律问题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公共信用惩戒的界定及法律属性。该部分内容包含公共信用惩戒的概念界定,法律属性的学理观点,基于司法案例的整理分析以及小结四个方面,明确公共信用惩戒的定义及法律属性。第三部分是公共信用惩戒类型化整理与设定。该部分对失信行为、失信惩戒的类型进行了整理,提出不同类型的公共信用惩戒需遵循不同的设定规则,对信用惩戒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是公共信用联合惩戒与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该部分首先对公共信用惩戒中的联合惩戒进行了说明。结合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联合惩戒行为存在违反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表现,提出应当以比例原则对联合惩戒进行规制。第五部分是公共信用联合惩戒的实施程序。该部分从法定程序的缺漏、正当程序原则的贯彻对公共信用惩戒的实施程序进行阐述。第六部分是公共信用联合惩戒的内在要求:信用修复。该部分对信用修复制度的实质、现状、主体和条件以及程序和方式进行了具体阐述。
李宁[8](2019)在《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研究 ——基于政策工具的视角》文中认为乡村教师是乡村教育工作的组织者和维护者,属于基层社会精英。长期以来广大乡村教师工作任务繁重、工作压力较大,生活待遇较低,乡村教师流失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那些在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更处在社会的边缘地带,整体生活状况及生存处境堪忧。如何切实解决乡村教师“下不去、教不好、留不住”的现实问题,缩小城乡间师资差距,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议题,需要政府从政策层面加以支持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教师社会地位逐渐恢复,中央政府先后出台多项政策以改善乡村师资状况,有关乡村教师生活待遇的规定和要求也散见在这些政策文本中。2015年6月《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出台,该计划曾多次提到要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让更多乡村教师看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乡村教师的关怀以及对乡村教育的高度重视。乡村教师生活待遇系列政策出发点是很好的,但政策本身是否存在不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又能否有效落实,依然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基于对这些现实问题的审思以及对学界相关研究成果的分析,本研究将聚焦点定位在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本身。试图通过研究探讨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发展历程是怎样的?政策文本包含哪些内容?使用了哪些政策工具?政策执行中还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受到哪些因素影响?如何实现政策预期目标?如何有效地推动政策执行?要想将政策理想转变为政策现实,实现政策目标的要求,就必须科学地选择和使用政策工具。研究政策工具是为了帮助政策决策者和执行者更好地选择合适的工具以解决具有广泛影响的社会问题。尽管一直以来人们较多地将政策工具研究聚焦在政策执行阶段,但事实上政策本身就是一种决策的手段。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可行性也将直接影响着政策执行的有效性。本研究主要是基于政策工具视角对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进行系统分析。在乡村教师生活待遇被高度关注且现行政策目标尚未完全实现的背景下,适时运用政府可以选择的政策工具来识别、分析和研究政策,进而对其进行恰当的选择、匹配及组合,能够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的实效,加强我国乡村教师队伍的整体建设,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师资的均衡发展。因此,本研究的基本思路为从研究主题入手,基于对政策发展历程梳理的事实分析和政策工具分类的理论分析,对当前我国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内容及执行情况进行文本分析和实证分析,对其问题诱因进行因果分析,在借鉴国外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进行改进策略分析。澄清及确认政策目标是政策制定者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政策价值分析的重要环节。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在政策层面上来看,关键之处在于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的主要目标在于改善乡村教师生活困境、激发乡村教师工作热情以及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诚然,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及其完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是具有周期性的。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也是在经历了一定政策周期后逐渐形成较为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政策系统。本研究对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住房保障、社会保险以及医疗保障待遇内容,分别从国家政策的宏观要求和地方政策的配套衔接两个方面进行了历史梳理及分析。如何切实提升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水平,激励其更好的从事乡村教育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定什么样的政策以及如何有效执行政策。本研究基于政策工具视角对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文本及其政策执行现状进行分析。尽管国内外学者对政策工具概念的具体表述有所不同,但大家在对工具分类的认识上还是比较一致的。相比较而言,麦克唐纳尔的政策工具分类属性特点更为鲜明,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因此,本研究主要运用麦克唐纳尔的政策工具分类对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进行具体分析。首先对当前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文本工具选择情况进行分析,建立了生活待遇政策内容与政策工具的二维结构分析框架,发现当前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文本工具选择和使用特点主要表现为倾向于政策的行政命令,侧重于多重路径的教育投入,着眼于政策工具的短期效益以及依赖于系统内部资源调配。其次对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实证研究,结合量化和质化研究结果分析政策执行的主要成效及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当前乡村教师工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住房保障得到改善,医疗保障取得进展,社会保险进一步规范,生活补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乡村教师整体职业期待正在提升。在正视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意识到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现实问题,从政策工具视角进行分析主要表现在命令性工具受到阻碍,报酬性工具作用有限,权威重组性工具形式单一,职能拓展性工具易被忽视,劝告性工具执行力度不足等。对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进行归因分析。究其原因,既有内部因素的直接性影响,又有外部环境的综合性影响。深入剖析后,不难发现政策工具差异性与工具选择复杂性、政府资源有限性与政策对象需要无限性、对组织的权威性期待与低效性现实、政策环境良性需求与现实偏差性影响之间还存在着矛盾冲突,进而影响着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在漫长的历史长河发展中,各国都非常重视乡村教育的发展,均将其作为本国政府决策的重要领域。国外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及其保障制度值得我们深入探究和学习。本研究在借鉴国外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乡村教育实际提出适合于本土的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策略。从政策制定到政策执行全过程进行系统阐释,分别从政策目标与工具选择、生活待遇与保障机制、责任意识与权力配置、政策宣传与环境创设、多中心治理与增强职业吸引力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
湖北省住建厅[9](2019)在《70年湖北住房保障建设成就斐然》文中研究指明70年砥砺奋进,70年春华秋实。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湖北住建系统艰苦创业、改革创新、克难攻坚,荆楚大地城乡人居环境焕然一新,广大群众的居住条件大幅改善,湖北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稳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居民住房保障水平迈上新台阶,实现了从"住忧所居"向"住有所居"历史性跨越,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段传龙[10](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指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2)社保费“五险一金”的财税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社保费“五险一金”的税务处理 |
二、企业社保费“五险一金”的减免优惠 |
三、社保费“五险一金”的会计处理 |
1. 企业负担部分的“五险一金”的会计核算。 |
2. 企业代扣个人承担部分的“五险一金”的会计核算。 |
3. 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
(3)失信惩戒制度的地方探索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失信惩戒制度发展原因的理论研究 |
1.2.2 失信惩戒地方实践的理论研究 |
1.2.3 失信惩戒制度问题的理论研究 |
1.2.4 失信惩戒制度立法的理论研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地方失信惩戒制度的主要实践与内容 |
2.1 地方失信惩戒制度建设的总体情况 |
2.2 地方失信惩戒制度的主要内容 |
2.2.1 失信认定 |
2.2.2 惩戒措施 |
2.2.3 信用修复 |
第3章 地方失信惩戒制度的主要问题与原因 |
3.1 地方失信惩戒制度的主要问题 |
3.1.1 失信认定标准不一 |
3.1.2 惩戒措施不成体系 |
3.1.3 信用修复不完善 |
3.1.4 缺乏程序保障 |
3.2 地方失信惩戒制度出现问题的原因 |
3.2.1 缺乏上位法指引 |
3.2.2 惩戒缘由未确立 |
3.2.3 关联性考虑不充分 |
3.2.4 未明确地方立法边际 |
第4章 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 |
4.1 推进信用立法 |
4.1.1 中央立法指导地方立法 |
4.1.2 地方立法遵循边际 |
4.2 健全核心制度 |
4.2.1 明确失信认定方式和范围 |
4.2.2 惩戒措施围绕纠正缘由进行体系化制定 |
4.2.3 信用修复内容进行完备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疫情期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政策解读与实务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有关劳动关系重点政策提示 |
二、“稳就业”重点扶持政策提示 |
三、中央政策:社保、公积金减、免、缓等重点政策提示 |
四、北京市政策:社保、公积金减、免、缓等重点政策提示 |
(5)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流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核心概念 |
三、文献述评 |
四、理论基础 |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生成 |
第一节 制度化精英主义及其内涵 |
一、何谓制度化精英主义 |
二、制度化精英主义的文化生态 |
第二节 制度化精英主义的历史溯源 |
一、前制度化精英主义时期 |
二、制度化精英主义的萌发与成长 |
三、制度化精英主义的成熟与定型 |
四、制度化精英主义的形变与转型 |
五、制度化精英主义的新发展 |
第三节 学术精英制度化与制度化学术精英 |
一、人才计划:制度化学术精英的“温床” |
二、多元互动:制度化学术精英的生成 |
三、被接受的制度化:学术精英与学术共同体 |
第二章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概况与特征 |
第一节 “两院”院士流动概况 |
一、流动规模 |
二、流动方向 |
第二节 “长江”“杰青”流动概况 |
一、流动规模 |
二、流动方向 |
第三节 “四青”人才流动概况 |
一、流动规模 |
二、流动方向 |
第四节 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整体概况与主要特征 |
一、整体概况 |
二、主要特征 |
第三章 政策驱动与学术精英流动 |
第一节 经济增长与人才竞争 |
一、为经济增长而竞争 |
二、创新驱动与经济发展 |
三、政策激励与人才竞争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人才政策的要义 |
一、部分省级政府人才政策的要义 |
二、部分非省会中心城市人才政策的要义 |
三、地方政府人才政策的主要特征与革新空间 |
第三节 人才政策与学术精英流动 |
一、学术精英是人才政策的重要对象 |
二、人才政策势差客观存在 |
三、人才政策效力有弱化风险 |
第四章 锦标赛制与学术精英流动 |
第一节 学术锦标赛与大学排名 |
一、大学为何参与学术锦标赛? |
二、大学如何提升大学排名? |
第二节 大学声誉竞争与学术精英流动 |
一、大学学术精英的市场需求度 |
二、大学竞争学术精英的策略 |
三、大学引才策略对学术精英流动的影响 |
第三节 学术精英竞赛型流动及其效益 |
一、学术精英学术流动的效益 |
二、学术精英行政调动的效益 |
三、竞赛型流动与学术精英发展 |
第五章 学术精英流动与大学发展 |
第一节 学术精英流动对流入大学的影响 |
一、“985”大学学术精英引进及其影响 |
二、“211”大学学术精英引进及其影响 |
三、普通大学学术精英引进及其影响 |
四、小结 |
第二节 学术精英流动对流出大学的影响 |
一、“985”大学学术精英流出及其影响 |
二、“211”大学学术精英流出及其影响 |
三、普通大学学术精英流出及其影响 |
四、小结 |
第三节 学术精英流动与大学发展的理论分析 |
一、学术精英流动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
二、学术精英吸收能力及其异质性 |
三、学术精英竞争性优势的可转移性 |
第六章 关于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反思 |
第一节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阶段性 |
一、深化改革促进的高等教育自主化 |
二、快速发展推动的高等教育大众化与一流化 |
三、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阶段性及其形成 |
第二节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特殊性 |
一、人才计划支配的学术精英流动 |
二、事业单位制异化的学术精英流动 |
第三节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一般性 |
一、世界一流大学运动与中外大学学术精英流动 |
二、加快推进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国际化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发表情况 |
后记 |
(6)搏“疫”——全国城市开发企业家联盟抗疫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部分疫情面前全力担当,迅速行动参与防疫抗议 |
第二部分应对挑战:调整策略,借智慧科技力量寻求突破 |
第三部分品牌案例分享&经验借鉴 |
第四部分疫情后续影响解读 |
第五部分反思和建议 |
(7)公共信用联合惩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基于高铁“霸座”事件 |
二、公共信用惩戒的界定及法律属性 |
(一)公共信用惩戒的界定 |
1.公共信用惩戒:行政信用监管工具的核心 |
2.公共信用惩戒与教育惩戒、公务员惩戒的比较 |
3.公共信用惩戒的涵义 |
(二)公共信用惩戒法律属性的学理观点 |
1.公共信用惩戒法律属性的主要学说 |
2.信用惩戒与“一事不再罚” |
(三)公共信用惩戒法律属性:基于司法案例的整理分析 |
(四)小结 |
三、公共信用惩戒类型化整理与设定 |
(一)失信行为类型化整理 |
1.失信行为与失信惩戒 |
2.失信与违法 |
3.失信行为分类 |
(二)公共信用惩戒类型化整理 |
(三)公共信用惩戒的设定 |
1.设定的现状 |
2.公共信用惩戒的设定:基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视角 |
3.信用惩戒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 |
四、公共信用联合惩戒与禁止不当联结原则 |
(一)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
1.何谓“联合惩戒” |
2.“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具体表现 |
(二)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结原则 |
(三)联合惩戒:禁止不当联结之违反 |
1.早期相关讨论 |
2.联合惩戒中不当联结的具体表现 |
3.联合惩戒的法律规制 |
五、公共信用联合惩戒的实施程序 |
(一)法定程序的缺漏 |
(二)正当程序的贯彻 |
六、公共信用联合惩戒的内在要求:信用修复 |
(一)信用修复的实质 |
(二)信用修复的现状 |
(三)修复的主体和条件 |
(四)修复的程序和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文中案例 |
致谢 |
(8)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研究 ——基于政策工具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历史发展 |
(二)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研究综述 |
(三)相关政策工具研究综述 |
(四)对已有研究的评价 |
三、核心概念 |
(一)乡村教师 |
(二)生活待遇 |
(三)政策工具 |
四、研究思路与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本研究法 |
(二)调查研究法 |
(三)系统分析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 |
(二)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目标及体系 |
一、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目标 |
(一)改善乡村教师生活困境 |
(二)激发乡村教师工作热情 |
(三)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 |
二、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体系 |
(一)生活补助政策体系 |
(二)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
(三)社会保险政策体系 |
(四)医疗保障政策体系 |
第二章 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工具选择及使用 |
一、政策工具的分类及选择 |
二、麦克唐纳尔政策工具分类及其解析 |
(一)命令性工具 |
(二)报酬性工具 |
(三)职能拓展性工具 |
(四)权威重组性工具 |
(五)劝告性工具 |
三、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工具选择偏向 |
(一)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文本的选定 |
(二)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二维分析框架 |
(三)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工具编码及分析 |
四、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工具使用特点 |
(一)倾向于政府的行政命令 |
(二)侧重于多重路径的教育投入 |
(三)着眼于政策工具的短期效益 |
(四)依赖于系统内部资源调配 |
第三章 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成效及问题 |
一、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调查样本选择 |
二、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的成效 |
(一)乡村教师工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 |
(二)乡村教师住房保障得到改善 |
(三)乡村教师医疗保障取得进展 |
(四)乡村教师社会保险进一步规范 |
(五)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范围不断扩大 |
(六)乡村教师整体职业期待正在提升 |
三、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的现存问题 |
(一)命令性工具在政策执行中权威受阻 |
(二)报酬性工具在政策执行中作用有限 |
(三)权威重组性工具在政策执行中形式单一 |
(四)职能拓展性工具在政策执行中易被忽视 |
(五)劝告性工具在政策执行中力度不足 |
(六)对政策执行的总体评价 |
第四章 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问题的归因分析 |
一、政策工具差异性与工具选择复杂性的冲突 |
(一)对政策工具属性的认识存在现实偏差 |
(二)难以规避政策利益相关者主观选择的倾向性 |
二、政府资源有限性与政策对象需要无限性的冲突 |
(一)乡村教师住房保障供给不足 |
(二)乡村教师社会保险意识不强 |
三、对组织的权威性期待与低效性现实的冲突 |
(一)中央政府责任划分不到位 |
(二)地方政府执行力度不够 |
(三)学校参与动力不足 |
四、政策环境良性需求与现实偏差性影响的冲突 |
(一)政策执行环境良性互动不足 |
(二)政策信息传递时效性不强 |
第五章 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的改进建议 |
一、他山之石,借鉴国际共识 |
(一)国外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特点 |
(二)国外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对我国的启示 |
二、明确政策目标,科学选择政策工具 |
(一)准确把握政策问题的实质 |
(二)全面分析政策工具的影响因素 |
(三)注重政策工具的优化组合 |
三、提高生活待遇,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
(一)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 |
(二)改革乡村教师住房保障制度 |
(三)规范乡村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
(四)健全乡村教师医疗保障制度 |
四、增强责任意识,均衡配置组织权力 |
(一)以责任上移凸显中央政府的领导力 |
(二)以责任分担增强地方政府的执行力 |
(三)以责任下移提升学校自身的行动力 |
五、注重政策宣传,创设良性政策信息舆论环境 |
(一)确保公正以增强政策信息的透明度 |
(二)规范引导以创设良性的政策舆论环境 |
六、倡导多中心治理,提升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 |
(一)注重乡村教师职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 |
(二)强化乡村教师职业发展的动态监管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情况调查问卷(教师) |
附录2 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情况访谈提纲(教师) |
附录3 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情况访谈提纲(学校领导) |
附录4 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情况访谈提纲(教育部门主管领导)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70年湖北住房保障建设成就斐然(论文提纲范文)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业实现蓬勃发展 |
二、完善保障体系,安居工程建设取得新成就 |
三、持续扩面提质,住房公积金发挥有效支撑 |
四、戮力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力度不断加大 |
(10)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J].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24)
- [2]社保费“五险一金”的财税处理[J]. 张天雁. 税收征纳, 2020(12)
- [3]失信惩戒制度的地方探索与发展[D]. 肖思慧. 湘潭大学, 2020(02)
- [4]疫情期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政策解读与实务解析[J]. 马楠. 注册税务师, 2020(03)
- [5]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流动[D]. 郭书剑.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3)
- [6]搏“疫”——全国城市开发企业家联盟抗疫调查[J]. 本刊编辑部. 城市开发, 2020(04)
- [7]公共信用联合惩戒研究[D]. 余杰妮.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2)
- [8]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研究 ——基于政策工具的视角[D]. 李宁.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9]70年湖北住房保障建设成就斐然[J]. 湖北省住建厅. 政策, 2019(10)
- [10]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