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事件中,被害人过错有时是引发犯罪或造成更严重危害后果的重要原因。若在对犯罪人的量刑中完全不考虑被害人的过错因素,就会造成对犯罪人应有权利的伤害,对犯罪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近年,法律界对被害人问题日渐重视,但研究热情主要集中在保障被害人权利的方面,反观对被害人过错问题的关注却显不足。因此,目前研究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定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结合内涵与外延,被害人过错中的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他人犯罪行为直接损害的自然人和单位。在此前提下,被害人过错可以表述为:出于被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直接产生了诱发犯罪人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犯罪程度,并足以达到影响对犯罪人罪责评判的过错行为。被害人过错的特征主要有主体特定性、行为不当性、意识互动性和刑罚关联性。这些特征从本质上讲亦是被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当具体案件中的情节与上述特征相吻合,且相互之间能够形成有机统一体时,就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并在评判犯罪人刑事责任时起到减轻刑罚的作用。目前,被害人过错作为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量刑情节之一,其量刑功能处于缺失状态,它在我国刑法量刑体系中没有应有、稳固的地位,这种不合理现象所带来的司法窘境和不公必须得到改观。因此,摆脱以往研究中的片面思维模式,结合量刑体系不同层面的特点和作用,把量刑看成一个系统工程,从刑事政策、立法、司法三个层面入手,重新构建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定位,将成为解决这种量刑上不公平现象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