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论文-卢建平,司冰岩

虚报注册资本论文-卢建平,司冰岩

导读:本文包含了虚报注册资本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注册资本,顾雏军,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典

虚报注册资本论文文献综述

卢建平,司冰岩[1](2019)在《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一案的法律适用及法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顾雏军案再审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依法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又一重大事件。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可谓历尽波折,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2005年7月29日,顾雏军等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正式逮捕;2006年年初佛山市公安局完成对顾案的侦查,移送佛山市检察院起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06年11月和12(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3期)

付双凤[2](2019)在《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困境和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出现主要源于上世纪80年代整体市场环境的特殊性和发展需要,并以企业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直至20世纪末在国内被首次确定下来,并规定于《刑法》中。综观刑法内容不难看出,此罪名并不占有重要地位,可是对其所反映出的特别的社会背景和发展历程却是不容忽视的。在《公司法》自1993年制定并施行至《公司法修正案》的出台的十余载中,我国经济和社会环境可以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市场经济的成长逐渐带动了我国法治变化的进程。尽管在这十余载中,刑事罪名不断增加,修正案文件经历了十次修改并出台,期间,《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也不断增加,而相对应的虚报注册资本罪除了在对于刑法第158条和159条的解释、关于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相关文件中以及《公司法》中修订的部分内容有所涉及,并未再有所改动。反观原因,正是由于此罪名背后经历的历史阶段和我国公司法方面的理论制度的缺陷使得其不得不面对这样无法避免的问题,同时,我国《公司法》在新的改动中同样大幅度改动了企业资本制度,并且此制度在国内市场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必然会遇到更多的困境。我国诸多法律规定的弊端是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虚报注册资本罪同样也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和困境,对此,学者们多年来对于此罪的去留进行了多次争论和探究。笔者对此的观点是根据目前国内的理论现状和司法实践情况,刑法方面的规制是需要此罪名的保留的,对于其遇到的困境,我们应该不断研究探寻相关的解决方法,以促进相关市场和理论的发展,为后续的问题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9-06-01)

张晗[3](2019)在《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非犯罪化》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断修改与完善,立法者以资产信用为导向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极大改动: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允许公司分期认缴,扩大出资方式的范围等,而《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却自1997年纳入刑法典之后再无变动。由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至授权资本制的注册资本制度变化导致虚报注册资本罪产生非犯罪化趋势。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公司法》的正确运行,维护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对公司的管理秩序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良好的信用市场。以犯罪构成与目的论解析:从两阶层体系对本罪的犯罪构成,以及目的论方法对相关法律规范两方面的解析得出:虚报注册资本罪难以达到《刑法》的事前预防或惩罚犯罪的作用,《公司法》资本制度变化导致资本信用的观念转变,应更少进行人为干预,将自主权交还市场以期实现市场的自我管理,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世界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已成必然,本罪之法定犯特征显着与刑法不相适应,法定犯的存在影响一国刑法的稳定性,违背人们后天为维护某种制度或秩序而创设出来的规范的行为不应被大量规定在刑法典中。本罪在实际适用中存在五个问题:企业家因本罪入狱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深远,对雇员、其他社会成员及市场经济产生不良影响;本罪的法益侵害性低而执法成本高昂,应调整法定刑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本罪易成为执法机关的“欲加之罪”,其易应成为执法者任意妄为的庇护;对“借钱验资”、“先虚后实”等行为难以认定,导致罪名设立趋于重复,且不利于鼓励犯罪人将资本补足,因处罚过于严重而导致罚不当罪;本罪的犯罪率低,并非经济刑法打击重点,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并非企业家们谋取非法利益所使用手段。针对本罪非犯罪化过程中所面临阻碍与问题,对本罪未来的非犯罪化的进路与方向探究如下:在与德、日、法国的比较法研究后,将虚报注册资本罪作为附属刑法规定在《公司法》中,对专业领域犯罪,如典型的法定犯从《刑法》中剥离出来安置在各部门法中,不仅可以使法的遵守与施行效率提高,更能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增加欺骗国家机关的一般化规定,扩大涵盖范围,从广泛意义上保护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完善《公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领域完善立法,提高执法效率,使之具备相当的救济性与惩罚性,以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而无需利用刑法进行规范;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及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采取信用约束措施,促进行为人诚信守法经营,代替《刑法》的预防犯罪效果;完善《公司法》民事责任,使债权人等主体拥有追究公司违法责任的基础,并保障债权人司法救济权利,对公司设立形成私法层面的制约。(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卢建平[4](2019)在《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案再审改判的法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一案再审改判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理论价值。从法律价值看,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评价在不断降低;就本案的法律适用看,应整体考虑从旧兼从轻;从刑法谦抑性来看,资本刑法不宜过度介入经济发展。顾雏军案再审是在全面推进(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4-19)

张明楷[5](2019)在《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案的刑法适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顾雏军案有关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如下:2001年5月,被告人顾雏军为收购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龙电器)的法人股,欲设立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人民币的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顺德格林柯尔)。经顺德市容桂镇人民政府出具担保函,同年(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4-11)

谢全发[6](2018)在《虚报注册资本罪存废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虚报注册资本罪设立目标无法达到,选择打击节点错误,而且也造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两罪在理论上的分歧和实践上的混乱,因此应该废除虚报注册资本罪。(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8期)

付双凤[7](2018)在《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非犯罪化》一文中研究指出虚报注册资本罪拥有特定的立法目的与时代背景。在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不断发生着改变与革新,但是虚报注册资本罪一直处于"法律虚设"的局面。为此,本文将针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非犯罪化进行分析与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9期)

牙韩选,卢臻[8](2017)在《虚报注册资本罪存废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虚报注册资本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少数特定公司。由此学术界对该罪存废问题进行了较为热烈的讨论。笔者认为,结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相关规定,不论从立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此类行为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来看,抑或是司法实践案发的可能性来审视,废除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时机尚未成熟,虚报注册资本罪在当前资本法制背景下,完全存在保留适用的空间。(本文来源于《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杨慧红[9](2016)在《相关虚报注册资本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3月1日最新修改生效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发起人(股东)可以“零首付”成立公司,自主协商约定公司注册资本数额、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缴付期限等,理论上可以实现“一元钱”开办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取消降低了投资者进入市场的门槛,有利于公司设立与市场繁荣。授权资本制的确立,表明在公司资本制度的管理方面,我国政府的职能已由传统的强化干预转变为现代的引导商事主体自主诚信经营。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设立与发展,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变迁虽存在较大差距,但相辅相成。正是基于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不断完善,立法者才重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设置是否合理。2014年新《公司法》的施行,使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模式转变为授权资本制,但此立法解释的规定表明虚报注册资本罪仍适用于实行实缴登记制的企业,而且立法解释并未修改本罪的条文内容,虚报注册资本罪仍然在我国继续存在。本文认为新《公司法》下对于实行认缴登记制度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罪规制的时代已结束;对于实行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仍然需要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规制。同时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认定,新公司法背景下本罪罪状、罪名立法表述两个方面提出了的建议。(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6-11-24)

彭鹏[10](2016)在《新公司法背景下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虚报注册资本罪在实行十多年的时间里起到一定效果,但是该罪在法律司法认定和司法实践中却遇到阻碍。对该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界限争议从来没有停息过。文章认为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否继续适用并不取决于其本身,而是受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调整,以及司法现状好坏决定的。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做出必要的修改,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定,出资均有公司章程规定。这一变动使虚报注册资本罪产生新的适用问题,其中是否废除本罪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6年10期)

虚报注册资本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出现主要源于上世纪80年代整体市场环境的特殊性和发展需要,并以企业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直至20世纪末在国内被首次确定下来,并规定于《刑法》中。综观刑法内容不难看出,此罪名并不占有重要地位,可是对其所反映出的特别的社会背景和发展历程却是不容忽视的。在《公司法》自1993年制定并施行至《公司法修正案》的出台的十余载中,我国经济和社会环境可以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市场经济的成长逐渐带动了我国法治变化的进程。尽管在这十余载中,刑事罪名不断增加,修正案文件经历了十次修改并出台,期间,《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也不断增加,而相对应的虚报注册资本罪除了在对于刑法第158条和159条的解释、关于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相关文件中以及《公司法》中修订的部分内容有所涉及,并未再有所改动。反观原因,正是由于此罪名背后经历的历史阶段和我国公司法方面的理论制度的缺陷使得其不得不面对这样无法避免的问题,同时,我国《公司法》在新的改动中同样大幅度改动了企业资本制度,并且此制度在国内市场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必然会遇到更多的困境。我国诸多法律规定的弊端是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虚报注册资本罪同样也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和困境,对此,学者们多年来对于此罪的去留进行了多次争论和探究。笔者对此的观点是根据目前国内的理论现状和司法实践情况,刑法方面的规制是需要此罪名的保留的,对于其遇到的困境,我们应该不断研究探寻相关的解决方法,以促进相关市场和理论的发展,为后续的问题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虚报注册资本论文参考文献

[1].卢建平,司冰岩.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一案的法律适用及法理分析[J].中国法律评论.2019

[2].付双凤.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困境和出路[D].长春理工大学.2019

[3].张晗.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非犯罪化[D].吉林大学.2019

[4].卢建平.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案再审改判的法理分析[N].人民法院报.2019

[5].张明楷.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案的刑法适用分析[N].检察日报.2019

[6].谢全发.虚报注册资本罪存废若干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

[7].付双凤.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非犯罪化[J].法制博览.2018

[8].牙韩选,卢臻.虚报注册资本罪存废问题探析[J].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

[9].杨慧红.相关虚报注册资本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青岛大学.2016

[10].彭鹏.新公司法背景下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适用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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