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情节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因具有法定的加重情节而符合加重的犯罪构成并由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其相关规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大量出现,分则中有许多由普通犯罪构成派生出来的相对独立的情节加重犯罪构成,一方面它以基本犯的存在为前提,无基本犯即无情节加重犯;另一方面,加重犯罪构成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情节加重犯在基本构成的基础上,因加重情节包括手段、地点、时间以及次数等的具备而构成一个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构成,并因此被刑法规定加重法定刑。目前,我国学者的著作及论文中对情节加重犯以及相关问题的讨论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概念、特征、分类、以及未完成形态等问题均有涉及,而且各有依据,但每个具体问题上的争议都不少,单就其定性就有很大争议:学者邱兴隆、许章润、姜伟等认为它是量刑情节,而学者陈兴良、金泽刚等认为它是定罪情节,理论界也并没有专著对情节加重犯进行系统的梳理,大部分探讨只是在自己的专著或论文中讨论某个大问题时有所涉及,比如对量刑、情节犯以及加重构成犯罪等问题的讨论中提及。情节加重犯包含着重要的刑法价值,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将对司法实践中的罪数判断和刑事处罚等产生影响,也可以使罪刑设置更加公正和合理。本文主要是以情节加重犯立法现状为基础,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同时也运用比较法的方法进行基本的理论探讨,并针对我国情节加重犯的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定建议,希望能对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情节加重犯的概述,主要介绍情节加重犯及相关概念,重点论述了“情节”、“加重情节”的概念,以及情节加重犯的基本特征和分类情况,从而限定了本文中使用的情节加重犯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第二部分介绍了情节加重犯的设立依据以及设立条件,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讨论其存在的依据,即从刑法的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两大原则的要求以及立法的局限性和司法的现实选择解释其设立的必要性,并探讨了情节加重犯成立的具体条件。第三部分是情节加重犯的形态研究,主要讨论了情节加重犯的未完成形态以及情节加重犯的罪数属性,分析并比较各个主要学术观点后否定了情节加重犯存在未完成形态,并且认为它是单纯的一罪。第四部分是情节加重犯的司法实现,因为明确列举式的情节加重犯的适用相对容易,所以重点讨论了抽象式立法模式的情节加重犯之司法实现,提出了一种相对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路径。第五部分是情节加重犯的立法完善。通过比较法的分析和借鉴,本文认为我国情节加重犯的立法还是存在可以改进之处,并且从总则和分则都提出了一定的完善建议。
论文目录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情节论文; 情节加重犯论文; 抽象式情节加重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