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2002年度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论文文献综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2020)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中认为鄂政办发[2020] 5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0年10月27日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 69号)要求,
杜海龙[2](2020)在《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类文明进入生态文明,城市作为人类文明的载体也进入崭新阶段。伴随着世界城镇化发展,城市人口需求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绿色生态化成为全球城镇化发展趋势。中国的城镇化是一场引领全球的规模最大、速度飞快的城镇化,当前中国的城镇化已经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这项运动不仅决定着中国的历史进程,更深刻影响着21世纪人类的发展。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秩序迎来历史转折,全球治理体系正发生深刻变革,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首要挑战之一,绿色生态城市成为全球城镇化发展的理想目标。建立绿色生态城市的标准体系,为全球城市绿色生态化发展提供中国范式和标准引领,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事关人类共同命运。本文系统梳理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相关概念,辨析了绿色生态城市的内涵,论述了绿色生态城市的基本特征,完善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理论体系,并初步构建了“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基于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设计了ESMF比较矩阵,依托矩阵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及中国的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开展了全面系统化的比较,寻求借鉴与启示。通过总结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结合我国城市发展新变化、新城新区新需求、城市更新领域等多方面的新挑战,明确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方向。在完善理论工具、全面比较借鉴和充分发掘问题三项基础工作之后,集合生态学、城市学和系统学的工具模型建立了绿色生态城区“钻石”评价模型,对我国现有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在价值导向、体系结构、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四方面进行了优化,并通过典型案例验证了相关评价模型和评价体系优化的适用性。全文共七章,内容介绍如下:第一章:结合人类文明发展,中国及全球城镇化发展阶段,当今世界格局巨变等现实需求,论述了开展绿色生态城市标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综述了国内外绿色生态城市及其评价标准的研究现状,明确了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技术路线。第二章:对绿色生态城市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就绿色生态城市的内涵与基本特征进行辨析,论述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理论基础,应用系统工程的方法论从目标准则、结构组织、运行机制三个维度构建了“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第三章:在“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的基础上,从层次分析出发设计构造了ESMF比较矩阵,从宏观环境、评价体系、机制保障和模式特征四个维度对英国BREEAM Communities,美国LEED-ND、LEED-Cities and Communities,德国DGNB UD,日本CASBEE UD、CASBEE Cities,中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GBT51255-2017展开全面系统化对比,通过比较研究寻求启示与借鉴,用于指导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第四章:全面总结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结合我国城市发展的主体、模式和逻辑变化的时代背景,深入剖析我国新城新区建设和城市更新领域对绿色生态城区发展提出的新挑战,以问题和挑战为导向明确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方向。第五章:提出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原则和优化目标,建立了绿色生态城区“钻石”评价模型。在现有国家评价体系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城区治理”、“生活质量”、“创新智能”和“过程管理”四方面评价内容;在评价方法上细化城区类别与指标权重;在评价结果的表达上,提供了直观的得分罗盘图、钻石模型雷达图。第六章:以中新天津生态城等城区为实例,验证以上评价内容的补充完善、评价方法的优化提升和“钻石”评价模型的适用性。第七章: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工作,并展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及评价标准下一步的发展方向。
张卫[3](2019)在《跟随时间的脚步 回望2019年食品行业点滴变化(上篇)》文中研究说明时间总是过得这么快,不经意间,2019年已经接近尾声,令不少人都开始感叹"时间都去哪了?"但无论时间过得有多快,它依然记录下了国家以及我们自己发生的点点滴滴的变化。在2019年,我国食品行业的哪些新变化被时间记录下来了?下面让我们分上下两期,分别从政策法规篇、地方新闻篇、行业动态篇、食安事件篇四个篇章,来回顾一下2019年的中国变化。
张堂云[4](2019)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WTO《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是WTO管辖的一项诸边贸易协议,由各缔约方自愿签署,旨在促进政府采购自由化和国际化。加入GPA是为了履行中国对WTO的承诺,自2007年年底向WTO提交加入GPA申请书以来,中国已提交了6份出价清单。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更是向世界宣告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GPA进程”。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被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用于保护国内经济。加入GPA将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入场券的同时,也意味着会面临政府采购信息泄密、政府采购市场被瓜分和政府采购功能削弱等安全威胁。伴随着加入GPA进程的加快,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国内外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研究略显单一,缺乏系统性,围绕加入GPA对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亟待展开深入研究。为此,本研究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家总体安全观”为指导,在深入阐释政府采购安全内涵以及政府采购安全维度、设计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测度指标体系、剖析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机理的基础上,尝试基于系统视角构建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保障机制。遵循“理论阐释——实证检验——对策探索”的基本思路,利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运行”的自行调研数据、全国层面、省层面及产业层面的宏观统计数据、WTO官方网站数据、OECD国民账户数据、中企联和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100大跨国公司》数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数据,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的资料等,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法律文本比较法、调研访谈法、案例分析法、多元回归分析和联立方程模型等方法,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主要内容和结论如下:首先,界定了政府采购安全的内涵,阐释了政府采购安全构成及内在逻辑。在缕析安全和政府采购概念的基础上,探索性地把政府采购安全界定为“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条件下,政府采购主体在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过程中能够有效消除和化解潜在风险、抵抗外来冲击,以确保政府采购功能目标能够不受侵害,并得以最大程度实现的客观状态”。政府采购安全的本质是对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利益的维护,相关利益的多维诉求属性决定了政府采购安全必须是一个涵盖多维目标的体系结构,在综合归纳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把政府采购安全细分为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并对这种细分进行了理论阐释。其次,对中国政府采购发展脉络进行了系统梳理,试图全面考察中国政府采购的客观状态。在制度层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全链条采购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在市场层面,采购总规模持续增长,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项目的采购总量呈上升的趋势,采购结构日趋合理,已初步形成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建立了以招投标为主,包含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多元化的采购方式;在实践中,构建了反腐倡廉、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并取得一定成效。第三,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该指标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程度进行了刻画,还分析了冲击形成的原因。政府采购安全评价在加入GPA前和加入GPA后是不一样的,加入GPA前是对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预测性评价,而加入GPA后是对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在加入GPA前,政府采购制度安全主要通过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与GPA规制在核心条款上的差异甚至是冲突进行刻画;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从名义开放程度、“本土偏好”程度和国际竞争力三个二级指标和10个三级指标进行衡量;政府采购功能安全主要是通过GPA规制的政策空间与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排除来刻画。据此对加入GPA前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进行预测性评价发现,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在价值目标、基本原则、适应范围、采购方式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高、“本土偏好”程度低、产业国际竞争力尤其是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与GPA缔约方相差甚远。造成上述安全冲击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存在差距、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受限、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以及中国的国货意识淡薄等。针对加入GPA后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本研究构建了一套指标体系,包括3个二级指标和“国外供应商投诉率”等在内的13个三级指标,并根据专家评定基于AHP法对各指标进行赋权。第四,探索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理论模型,并利用微观调研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在梳理、归纳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了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影响因素,以及三种安全内在的逻辑关系,创新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模型。囿于数据的限制,本研究利用自行调研的微观数据,构建多元回归和联立方程模型,对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机制及政府采购安全各维度的交互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1)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晰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健全的供应商约束机制和规范的政府采购流程,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度。(2)企业国际竞争力、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掌握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情况的详细程度,对政府采购市场安全具有正向影响。(3)政府采购功能目标、实施细则、政策功能的责任部门设置及政策功能绩效评价体系,均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产生明显正向影响。(4)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与制度安全、制度安全与功能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均存在双向联动关系,除了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外,其他均为正向影响。(5)三种安全的交互影响关系在不同区域差异明显;东、中、西三个区域制度安全与政策功能安全存在双向正影响,但中部地区的影响要大于东西部地区;东、中、西部三个区域市场安全对政策功能安全有正向影响,均不显着;西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正向影响,而东、中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5)针对是否列入GPA出价清单而言,列入GPA出价清单对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三者调节效应大于未列入GPA出价清单的地区。最后,构建集制度、市场和功能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安全保障体系。以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针对加入GPA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结合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结论,在借鉴GPA缔约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建议:在制度层面,需要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流程,争取参与国际采购规制制定的话语权;在市场层面,需要调整出价策略,谨慎国有企业出价范围,积极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积累国际采购经验,提升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在政策功能层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调整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恢复政府采购技术创新政策功能。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安全保障还离不开国际化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
段传龙[5](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吕闻君[6](2019)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进程中的社会力量培育研究 ——基于典型个案的调研》文中指出社会力量培育,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而言尤为重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研究,也是“放管服”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社会力量培育状况究竟如何,仍缺少深度研究。为此,借助文献资料、文本分析、案例调研、专家访谈、实地考察和对比等主要研究方法,文章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进程中的社会力量培育问题进行了跟踪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尽管上起国家,下至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不同层面的政策文本,对社会力量的培育都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和推动作用。但遗憾的是:1、公共体育服务招标环节中政府部门选择余地仍然不足,体育社会化改革进程中的社会力量实力尚且薄弱;2、政府部门在合作过程中暴露出官僚主义作风,未能认识到社会力量培育的重要性;3、政府部门在合同管理、效益评估工作方面缺乏经验,尚不具备成熟的社会力量培育条件;4、项目验收工作缺乏流程体系,未能为社会力量的创造培育平台。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进程中的社会力量培育问题,涉及信息不对称性、更涉及利益相关者问题,借助共生理论分析发现,上述主要现状的存在恰恰与如下几个主要影响要素密切相关:社会力量共生条件、共生关系的确立、共生机制的建立、共生环境的营造以及社团协会发展理念。为此,本文从共生、培育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1)互利共赢:树立合作观念,摒弃官僚主义作风,加强对社会力量的扶持工作,促成共生关系;2)创造条件:加强采购制度顶层设计、扫除采购实践中的盲点,建立共生机制;3)强化把关:从编制评估经费到引入第三方监管,从优化评价指标再到推进绩效反馈,多措并举营造共生环境;4)扬长避短:对于合作关系、社团发展理念等双刃影响因素,保持客观理性,发挥其对于社会力量培育的积极作用。
李泽畅[7](2019)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问题研究 ——以湖北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一项全新的改革性工作。做好这一工作,对于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加快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公共文化服务需求意义深远。湖北省2016年8月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经过近三年的实践探索和不懈努力,进一步丰富了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和内容,提高了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积累了新鲜经验,取得了良好成效。本文分七章进行阐述。第一章阐述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的研究进行了综述,并明确了研究方法、内容和创新点;第二章从公共文化、公共文化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入手,阐述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概念、承接主体的范畴和相关理论基础;第三章以湖北省为例,梳理归纳了近三年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法规政策、承接主体、资金投向、购买内容、采购方式和评估监督等方面内容,阐述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探索,以及相关成效、典型案例;第四章客观阐述了湖北省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原因;第五章引用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国内案例和国外案例,梳理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有益做法;第六章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湖北省的实际,参考国内外的做法,从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培养承接主体、创新服务模式、加大督促评价等方面入手,提出了对策及建议;第七章对全文进行了归纳总结,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景和发展进行了展望。本文的亮点在于站在全局的观点,进行了现行政策分析,探索了政策执行的路径和方法,逻辑缜密、层次分明、论理清晰、结合有据、操作可行,对各地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帮助。
韦安琪[8](2019)在《湖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的】为促进湖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的共享应用,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及机构查询利用数据资源提供便利,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统计分析利用,推动湖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发展,对湖北省调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进行研究。【方法】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查、专家咨询。利用文献研究法查阅分析国内外资源种类、资源分类、资源目录的研究情况,为项目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参考依据;采用问卷调查法与实地调研现场访谈法了解各机构现有的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组成现状;通过专家咨询法对构建的湖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体系架构、资源分类体系、资源分类目录进行咨询与讨论。【结果】调研了解了湖北省医疗机构资源现状,构建了湖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整体架构和建设架构、资源分类体系,编制了资源分类目录,包括机构分类目录、基础资源分类目录、业务资源分类目录、主题资源分类目录。提出了湖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建设发展建议。【结论】湖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架构的构建,将为湖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的注册、查询等应用的发展提供系统模型;资源分类体系的确立和分类目录的编制是资源目录体系的基础与向导;对策建议为资源目录建设实施提供了具体方法。本论文研究成果对湖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应用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刘静[9](2019)在《空间人文学视角下的中国近代工业基本空间特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当前人文社会学科“空间转向”的学术背景影响下,以“空间”作为切入点重新思考历史与文化问题,成为介入许多研究问题的重要逻辑起点与研究策略。中国从1880年外国商人在华设立租界并创办工厂开始,近代工业拉开帷幕,此后历经近百年抗争、奋斗,逐渐改变了传统手工业时期的工业空间格局,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近代工业空间格局,同时也改变着国家以及区域的经济、城市等要素的空间结构。然而近代工业空间的现有研究基础却较为薄弱,传统研究多从地理学、城市规划学、建筑学的视角观察,对象多集中在对一些行业及典型区域、案例城市或单体建筑的研究,缺乏涉及多种行业的、全国与区域等宏观尺度的关于近代工业空间的整体性认知,且研究方法多囿于传统文献解读,注重历史描述,缺乏新的可以整合多元数据,进行量化与空间分析,并形成可视化研究成果的跨学科理论与方法的运用。面对既有的研究不足,本文尝试引入空间人文学的视角与方法,针对宏观尺度的中国近代工业空间进行跨学科研究尝试。文中运用空间人文学的视角与方法,结合近代工业史研究中对近代工业空间的理解与表述诉求,融合大数据思维,以及GIS、地理学、城市规划、历史学、统计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与方法,关注“近代工业的宏观分布与区位选择”以及“近代工业影响下的区域经济与城市空间变迁”现象,并从这两条线索出发,选取全国至城市尺度的五个典型空间问题进行分析与阐述,尝试从多个角度切入,揭示中国近代工业化进程中的基本空间特征。在空间问题解读的同时也进行研究方法的探索,包括了总系统框架下空间人文学方法体系的运用,以及针对不同章节中所涉及的全国至城市尺度上不同的工业专题数据具体的采集、管理、分析与可视化方法的探索。首先,第一章介绍研究缘起,在进行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分析既往研究所面临的问题,进而阐述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视角、研究资料以及研究展开的整体性框架。其次,第二章至第六章从“近代工业的宏观分布与区位选择”以及“近代工业影响下的区域经济与城市空间变迁”两条线索出发,选取五个典型空间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中国近代工业的宏观分布与区位选择”是在全国尺度上对近代工业的生产活动空间展开讨论,分三个章节进行阐述:第二章选取近代工业史、资料集等文献资料,创建全国尺度近代工业企业点数据集、铁路线数据集,在此基础上运用核密度估值、平均中心、方向分布、全局空间自相关及热点分析等空间分析方法,展现近代完整时段的工业演化历程与整体分布模式,提取主要的工业集聚区,为后续研究提供基础;第三章深入到工业产业特征层面,结合经济地理学的产业结构分析指数,选取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一系列工业调查,创建全国尺度的工业产业特征点数据集,在此基础上运用可视化分析等方法,解读抗日战争以前中国工业发展的部门结构构成、生产与销售、工人劳动与收支、工会组织等主要产业特征指标的空间分布状况;第四章结合工业区位理论与时空间行为研究理论,利用奏稿集、近代史资料集、企业史等资料,创建全国尺度近代工业布局历程中不同阶段代表性人物的工业布局行为点数据集,在此基础上运用可视化分析并结合文献研究等方法,初步展现在西方外来冲击与中国内因共同作用下,近代工业布局区位选择的时空特征。“近代工业影响下的区域经济、城市空间变迁”是在全国尺度近代工业生产活动空间分析的基础上,在区域尺度层级上选取两个具有代表性、且资料相对丰富的工业集聚区作为典型案例,对近代工业发展与经济、城市空间变迁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第五章选取传统手工业丰富,近代工业起步较早、较为发达,且工业经济数据相对齐全的鲁中、鲁东工业集聚区进行个案研究,利用地方志、实业志等资料,创建省级尺度的工业行业分布点数据集、商路线数据集与贸易联系线数据集,在此基础上,运用可视化分析并结合文献研究等方法,对比从传统手工业到近代工业发展历程中工业经济空间态势的演化;第六章选取近代工业发展迅速、城市工业空间结构典型,且城市工业资料较为丰富的旧直隶工业集聚区进行个案研究,利用人口史、地名志、工业志、规划志及城市历史地图集等资料,创建省级尺度的城市规模点数据集与市级尺度的工业企业点数据集、工业空间规划面数据集、城市历史地图栅格数据集,在此基础上,运用空间叠加分析并结合文献研究等方法,分析近代工业影响下的城市空间结构变迁。最后,第七章从“全国尺度上近代工业的时空演化、整体分布模式、近代工业的产业特征、近代工业布局的区位选择与区域尺度层级上近代工业发展同经济、城市空间变迁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所展现出的基本特征”和“引入空间人文学方法,构建中国近代工业数据基础平台,形成近代工业化进程的一个数字空间图史,有效支撑了解释观点的形成,对传统文献研究方法进行了补充”两个方面归纳了本文的研究成果,并指出研究本身的局限性及后续可能的研究方向。
唐梅玲[10](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二、湖北省2002年度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湖北省2002年度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论文提纲范文)
(2)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名词界定 |
1.5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方法 |
1.7 本文创新 |
第2章 绿色生态城市理论研究及系统模型 |
2.1 概念梳理 |
2.2 内涵辨析 |
2.3 特征论述 |
2.4 理论基础 |
2.5 系统模型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国际比较研究 |
3.1 ESMF比较矩阵 |
3.2 英国BREEAM Communities |
3.3 美国LEED ND、LEED Cities and Communities |
3.4 德国DGNB UD |
3.5 日本CASBEE UD、CASBEE Cities |
3.6 中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
3.7 宏观环境与评价体系的比较小结 |
3.8 机制保障比较 |
3.9 模式特征比较 |
3.10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与挑战 |
4.1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 |
4.2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现存问题 |
4.3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现实挑战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 |
5.1 评价体系现存问题 |
5.2 评价体系优化思路 |
5.3 钻石评价模型 |
5.4 评价体系结构 |
5.5 评价内容优化 |
5.6 评价方法优化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评价体系优化实证 |
6.1 中新天津生态城案例验证 |
6.2 其他比较案例验证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创新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中新天津生态城国标(GBT51255-2017)评价验证 |
后记 |
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工作 |
(3)跟随时间的脚步 回望2019年食品行业点滴变化(上篇)(论文提纲范文)
政策法规篇 |
国务院 |
农业农村部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财政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人社部 |
交通运输部 |
教育部 |
生态环境部 |
文化和旅游部 |
自然资源部 |
商务部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地方新闻篇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4)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内容、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安全 |
二、GPA框架 |
三、政府采购 |
四、政府采购安全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依据 |
一、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理论 |
二、国际贸易中国家利益理论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四、政府干预经济理论 |
五、竞争优势理论 |
第三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构成及评价指标体系 |
一、政府采购安全构成的理论阐释 |
二、政府采购安全的实现路径 |
三、政府采购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第四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作用机理与假说 |
一、政府采购制度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二、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三、政府采购功能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四、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内在机理及假说 |
第二章 中国政府采购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与发展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演变历程 |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运行流程 |
三、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
四、全链条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 |
第二节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现状 |
一、政府采购市场规模 |
二、政府采购市场结构 |
三、政府采购的主要模式 |
四、政府采购的常用方式 |
五、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程度 |
第三节 中国政府采购功能现状及实践效果 |
一、政府采购资源配置功能效应 |
二、购买社会公平的政策功能效果 |
三、维护国家安全政策功能实践 |
第三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制度安全冲击 |
一、政府采购目标价值的冲击 |
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的冲击 |
三、政府采购适应范围的冲击 |
四、政府采购方式的冲击 |
五、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冲击 |
第二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市场安全冲击 |
一、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 |
二、政府采购的“本土偏好”程度 |
三、中国与GPA缔约方国际竞争力比较 |
第三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政策功能安全冲击 |
一、GPA规制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界定 |
二、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安排 |
三、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维度与程度 |
四、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的典型案例 |
第四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原因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 |
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 |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有限 |
四、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 |
五、政府采购国货意识谈薄 |
第四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
第一节 问卷调查 |
一、调查问卷设计 |
二、开展问卷调查 |
第二节 调查问卷描述性统计 |
一、样本特征分析 |
二、问卷的统计性描述 |
第三节 调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
一、调查问卷的信度分析 |
二、调查问卷的效度分析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一、基准模型设定 |
二、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
三、是否列入GPA清单的调节效应 |
四、联立方程实证检验 |
五、实证研究结论 |
第五章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设 |
三、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 |
第二节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举措 |
一、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 |
二、以“国家安全”为由歧视其他国家产品 |
三、设置国际贸易隐形壁垒 |
四、GPA缔约方国政府采购市场实际开放程度 |
第三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践 |
一、GPA缔约方中央采购实体的作用分析 |
二、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构成及分布特征 |
三、GPA缔约方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措施 |
第四节 GPA缔约方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与制度体系 |
二、增强政府采购市场国际风险防范能力 |
三、注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与GPA规制的契合 |
第六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体系构建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目标定位 |
一、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 |
二、政府采购安全具体目标 |
第二节 构建开放式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度 |
一、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 |
二、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三、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
四、主动参与国际政府采购规制的制定 |
第三节 增强政府采购市场风险防范能力 |
一、合理调整GPA出价清单策略 |
二、积极开拓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
三、提升本土企业跨国经营能力 |
四、培育政府采购国际化的专业人才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策略 |
一、以问题为导向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行顶层设计 |
二、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细则 |
三、设置“国货标准”等隐形贸易壁垒 |
四、恢复实施技术创新政策功能 |
结语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1 |
致谢 |
(5)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进程中的社会力量培育研究 ——基于典型个案的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依据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对象、思路与方法 |
2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及政策文本分析 |
2.1 概念界定 |
2.2 理论基础——共生理论 |
2.3 关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政策文本分析 |
3 购买-执行-评估:公共体育服务购买进程中的社会力量培育现状——基于典型个案的调研 |
3.1 科研团队承接公共体育服务调研类项目过程中社会力量的培育现状 |
3.2 高校体育学院承接全民健身活动项目过程中社会力量培育的现状 |
3.3 体育社团协会承接赛事组织类服务项目过程中社会力量培育的现状 |
4 公共体育服务购买进程中的社会力量培育主要影响要素剖析 |
4.1 社会力量共生条件 |
4.2 共生关系的确立 |
4.3 共生机制的建立 |
4.4 共生环境的营造 |
4.5 社团协会发展理念 |
5 共生理论视域下社会力量培育重要启示 |
5.1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表现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互利共生的关系 |
5.2 作为“宿主”,政府部门需要为“共生体”提供良好培育环境 |
5.3 保障共生关系的关键在于“共生机制”的建立 |
5.4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社会力量的“奖励”和“惩罚”控制以维系共生关系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7 附录 |
7.1 附录一: 政策文件目录清单 |
7.2 附录二: 访谈提纲 |
7.3 附录三: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相关资料 |
8 参考文献 |
9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7)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问题研究 ——以湖北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及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简要述评 |
1.3 研究方法、内容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3.3 创新点 |
第2章 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 |
2.1 公共文化相关概念 |
2.1.1 公共文化、公共文化服务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概念 |
2.1.2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及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含义 |
2.2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范畴 |
2.3 相关理论基础 |
2.3.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3.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3.3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理论 |
第3章 湖北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 |
3.1 湖北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探索 |
3.1.1 出台的法规政策 |
3.1.2 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 |
3.1.3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情况 |
3.1.4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 |
3.1.5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 |
3.1.6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及监管情况 |
3.2 相关成效及典型案例 |
3.2.1 购买公共文化设施设备服务 |
3.2.2 购买公益性演出服务 |
3.2.3 购买大型文化活动服务 |
3.2.4 购买社会力量运营服务 |
第4章 湖北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存在的问题 |
4.1.1 承接主体自身能力不足 |
4.1.2 政府购买代理机构水平欠缺 |
4.1.3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监管不够 |
4.1.4 长效管理考核机制有待建立 |
4.2 原因分析 |
4.2.1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认识站位不高 |
4.2.2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投入不足 |
4.2.3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市场培育不力 |
4.2.4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法规不健全 |
第5章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国内外做法 |
5.1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国内案例 |
5.1.1 安徽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
5.1.2 天津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
5.1.3 青海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
5.2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国外案例 |
5.2.1 美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
5.2.2 新加坡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
第6章 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对策及建议 |
6.1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
6.1.1 强化职能定位 |
6.1.2 健全工作机制 |
6.1.3 加强政府采购人才队伍建设 |
6.1.4 加强成果交流 |
6.2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法规 |
6.2.1 完善政策法规 |
6.2.2 督促政策法规落实 |
6.2.3 建立解决纠纷机制 |
6.3 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 |
6.3.1 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相关财政制度 |
6.3.2 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财政预算 |
6.3.3 落实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资金 |
6.4 培育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 |
6.4.1 完善文化类社会组织相关管理制度 |
6.4.2 给予民营文化企业、私人业主优惠政策 |
6.4.3 建立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竞购平台 |
6.5 创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 |
6.5.1 引进互联网和新媒体服务 |
6.5.2 拓展服务范围 |
6.6 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督查评价 |
6.6.1 纳入政府考核 |
6.6.2 严格督查管理 |
6.6.3 搭建网络监控平台 |
6.6.4 开展绩效评估 |
第7章 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8)湖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 |
1.2.2 国内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总结 |
1.3 研究内容 |
1.3.1 体系架构 |
1.3.2 资源调查 |
1.3.3 分类编码 |
1.3.4 资源目录 |
1.3.5 对策建议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调查法 |
1.4.3 专家咨询法 |
1.5 文章组织架构 |
2 湖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架构 |
2.1 资源目录整体架构 |
2.2 资源目录建设架构 |
2.3 资源目录参与者和基本业务功能 |
2.3.1 参与者 |
2.3.2 基本业务功能 |
3 湖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调查 |
3.1 资源调查机构及方法 |
3.2 资源调查结果 |
4 湖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分类编码研究 |
4.1 分类研究 |
4.1.1 分类原则与目标 |
4.1.2 分类体系 |
4.2 标识符编码规则 |
4.2.1 标识符的构成 |
4.2.2 前段码 |
4.2.3 后段码 |
5 湖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分类目录 |
5.1 机构分类目录 |
5.2 基础资源分类目录 |
5.3 业务分类目录 |
5.4 主题分类目录 |
6 湖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对策建议 |
6.1 存在的问题 |
6.1.1 目录建设标准、管理制度缺乏 |
6.1.2 部门配合力度较差,建设阻力较大 |
6.1.3 缺乏资源目录体系建设资金支持 |
6.2 对策建议 |
6.2.1 加强资源目录体系整体规划设计 |
6.2.2 加快制定资源目录体系相关标准 |
6.2.3 提高部门配合度 |
6.2.4 采用激励手段解决建设动力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湖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体系研究综述 |
参考文献 |
附件1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附件2 湖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调查表 |
(9)空间人文学视角下的中国近代工业基本空间特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综述 |
1.2.1 中国近代工业史的研究进展 |
1.2.2 空间人文学的研究进展 |
1.2.3 近代工业空间常规路径下的研究不足以及空间人文学视角与方法的引入 |
1.3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对象界定 |
1.5 研究视角与方法解析 |
1.5.1 空间人文学的定义 |
1.5.2 空间人文学的空间研究范式 |
1.6 论文的内容与框架 |
1.7 研究资料与方法 |
1.7.1 研究资料与数据 |
1.7.2 研究方法 |
1.8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1840-1949年中国近代工业的时空演化与整体分布模式 |
2.1 .研究时段的选取 |
2.2 研究理论、数据与方法 |
2.2.1 地理学第一定律 |
2.2.2 数据来源与处理 |
2.2.3 分析方法 |
2.3 中国近代工业的时空演化与整体分布模式 |
2.3.1 中国近代工业的发展分期 |
2.3.2 中国近代工业的时空演变历程 |
2.3.3 中国近代工业的整体地理分布特征与模式 |
2.4 小结 |
第三章 中国近代工业产业特征的空间分布——对产品生产、销售、工人劳动、工会等要素的分析 |
3.1 研究时段的选取 |
3.2 数据的来源与处理 |
3.2.1 数据来源 |
3.2.2 数据处理 |
3.3 1930年代中国工业产业特征的空间分布 |
3.3.1 工业部门结构分析 |
3.3.2 工业产品生产与销售概况 |
3.3.3 工人劳动与收支概况 |
3.3.4 工会组织概况 |
3.4 小结 |
第四章 中国近代工业布局区位选择的时空分析——通过典型人物对近代国家工业布局演变的考察 |
4.1 研究理论 |
4.1.1 工业区位理论 |
4.1.2 时空间行为研究 |
4.2 中国近代工业布局的主要历程与区位决策群体 |
4.3 区位决策代表性人物的选取与工业布局行为数据的来源与处理 |
4.3.1 代表性人物的选取 |
4.3.2 工业布局行为数据的来源与处理 |
4.4 近代工业布局不同阶段的区位选择分析 |
4.4.1 政府为投资主体阶段的区位选择分析——以李鸿章为例 |
4.4.2 民间资本开始介入阶段的区位选择分析——以张謇为例 |
4.4.3 民间资本成为近代工业化重要力量阶段的区位选择分析——以荣氏兄弟为例 |
4.5 小结 |
第五章 近代工业转型与区域工业经济空间重构——鲁中、鲁东工业集聚区个案研究 |
5.1 研究区域与研究时段的选取 |
5.1.1 研究区域 |
5.1.2 研究时段的选取 |
5.2 山东工业经济数据的来源与处理 |
5.3 从传统手工业到近代工业山东工业经济的发展特征与空间格局 |
5.3.1 清时期山东手工业经济的发展特征与空间格局 |
5.3.2 民国时期山东工业经济的发展特征与空间格局 |
5.4 小结 |
第六章 近代工业发展与区域城市空间结构变迁——旧直隶工业集聚区个案研究 |
6.1 研究区域 |
6.2 近代工业发展与旧直隶城市群体空间结构变迁 |
6.2.1 数据来源与处理 |
6.2.2 清时期直隶城市群的空间格局 |
6.2.3 民国时期直隶城市群的空间格局 |
6.2.4 近代工业对直隶城市群体空间格局的影响 |
6.3 近代工业发展与城市外部、内部空间结构变迁——天津个案研究 |
6.3.1 数据来源与处理 |
6.3.2 天津近代各时期的工业发展及其对城市空间结构的影响 |
6.3.3 天津近代工业对城市空间结构的整体拓展 |
6.3.4 天津近代城市规划中的工业空间及其影响 |
6.4 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中国近代工业数据基础平台构建的技术方案 |
一、建设目的与意义 |
二、参考的标准规范 |
三、技术架构 |
四、建设方案 |
(一)中国近代工业历史地理数据库建设 |
(二)中国近代工业信息管理系统开发 |
附录B 本文研究成果运用于中国近代工业遗产历史价值分析的初步尝试 |
一、全国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中工业遗产历史价值的初步分析 |
二、山东近代工业遗产的历史价值的进一步解读 |
(一)山东近代工业化进程中各时期留存的工业遗产 |
(二)山东近代工业遗产的时间分布分析 |
(三)山东近代工业遗产的行业分布与产业链关系分析 |
(四)山东近代工业遗产的空间格局分析 |
(五)小结 |
附录C 中国近代重要工业厂、矿名录整理表 |
附录D 1930年代中国工业产业特征数据 |
D-1省级一级工业行业职工人数整理表 |
D-2市县级一级行业厂数、资本总数、工人人数、产品总值整理表 |
D-3主要城市工会数量及会员人数整理表 |
附录E 山东省工业贸易联系数据 |
E-1方志中出现的部分工业贸易联系数据整理 |
E-2《中国实业志·山东省》中出现的主要工业贸易联系数据整理 |
附录F 天津近代重要工业企业名录整理表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发表的论文 |
参与的科研项目 |
致谢 |
(10)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湖北省2002年度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论文参考文献)
- [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J].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23)
- [2]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D]. 杜海龙. 山东建筑大学, 2020(04)
- [3]跟随时间的脚步 回望2019年食品行业点滴变化(上篇)[J]. 张卫. 中国食品, 2019(24)
- [4]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D]. 张堂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5]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6]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进程中的社会力量培育研究 ——基于典型个案的调研[D]. 吕闻君. 厦门大学, 2019(08)
- [7]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问题研究 ——以湖北为例[D]. 李泽畅.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8]湖北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体系研究[D]. 韦安琪.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
- [9]空间人文学视角下的中国近代工业基本空间特征研究[D]. 刘静. 天津大学, 2019(06)
- [10]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