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是我国刑事立法水平向前迈进的标志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有着独特的立法背景和深刻的立法意义。面对国内贪污腐败现象丛生,恐怖活动犯罪滋扰,无论是百姓的生命安全还是财产安全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对于贪污腐败犯罪而言,时常是大量贪官侵吞国有资产,将其挥霍殆尽,或者将其转移至国外以备后用。对于恐怖活动犯罪而言,进行恐怖活动是需要金钱支持的,并且这些财产的来源往往是实施其他犯罪得来的,所以恐怖活动犯罪中同样也伴随着财产类犯罪。遇到此种情形,由于国内立法缺失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制度,也没有效仿其他国家建立缺席审判制度,不能在未经定罪判刑之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予以没收处理,从而使得犯罪分子利用这个法律漏洞将国有资产转移出境。这给司法办案人员破获犯罪,追缴流失国外的财产带来了极大的障碍。虽然我国在实体法上规定了相关制度,但是新兴建立的没收程序制度还有待司法实践的考量。本文首先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念、性质入手,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出界定,介绍该程序的理论基础,以及国外代表国家的典型立法;其次,通过概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对其中的立法缺陷加以分析阐述;最后,针对该程序存在的立法问题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