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罪体系化研究

财产罪体系化研究

论文摘要

财产罪是具有长远历史的犯罪类型。财产罪研究一直都是重要的研究课题,这是因为财产与人类的安定生活密不可分,财产罪的设置关系到人类的生存。我国刑法学者历来重视对财产罪进行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学者们大多从个罪的角度出发进行封闭的、孤立的简单研究,而不注重解释方法和结论的体系化、动态化,对于财产罪没有精巧的体系性论述。财产罪的诸多概念没有厘清也没有形成固定的解释规则,因此对个罪具体构成要件进行解释时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结论。最典型的例子是将抢夺行为定义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认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在于“抢劫是当场强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系事后获取财物”;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必然是“秘密窃取”如此等等。欲纠正理论上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对个罪作出合乎规范目的的解释,有必要借鉴以日本、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对财产罪进行体系化探讨的路径。这一探讨方式将财产罪的问题点显现出来,有助于寻求恰当的解决方案并确定解释、适用的规则,从而减少在刑法适用上可能存在的错误风险。财产罪所涉及的范围大且问题点多,欲对其作出全面的解释是不现实的,故而本文的研究重点仅在于构建财产罪的体系以确定个罪间的界限。构建财产罪体系实际上是要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对个罪间的界限进行论证,同时为司法实践提供精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定罪标准。因此,财产罪的体系化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借由对财产罪体系的论述,对实践中出现的重大争议问题提出相对独立的见解以期为司法实践适用刑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除去前言和结语,本文分为三章对财产罪体系展开论述,以下分而述之:首先是前言。这一部分介绍了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财产罪的研究现状,指出通说理论所面临的困境,由此引申出财产罪体系化研究的必要性。第一章为财产罪分类学说述评。首先,对日本、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刑法学者所提出的财产罪分类学说做了详细的说明,明确各具体分类的标准和范围。其次阐述了进行财产罪体系化研究的价值。构建财产罪体系,一方面有利于针对个罪的特点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明确财产罪个罪间内在联系;另一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精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为实际的运用提供便利。再次,阐明各种分类学说的立法背景和理论基础,并针对我国刑法对财产罪的规定,说明各具体分类学说的适用可能性。刑法理论的研究不能脱离刑法的规定,财产罪体系的构建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基础,否则将失去研究的意义。第二章是对财产罪基本体系的论述。首先,构建财产罪的基本体系必须先行确定构建线索。通过对现有的学说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刑法之规定可以确定最合适的两条构建线索应该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以及财产的取得是否伴随占有的转移。由此,财产罪的基本体系得以明确。其次,对构建财产罪体系的第一条线索—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展开说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论述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必要、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含义以及非法占有目的对财产罪体系的意义。肯定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基于取得罪与毁弃罪法定刑的差异以及其对于占有之认定所具有重要意义两点理由。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含义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两方面内容,二者缺一不可。在构建财产罪体系的意义上,非法占有目的是取得罪与毁弃罪的分界线;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对财产罪进行第一次划分,对第二次划分起补充说明作用。再次,论证刑法中占有的相关问题。财产的取得是否伴随占有的转移是构建财产罪体系的第二条线索,它是对取得罪进行再分类的标准。本文从民法占有与刑法占有的关系、刑法中占有的认定两个方面对占有问题展开论述。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关系密切,不能脱离民法中的占有讨论刑法中的占有。因为,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第一次法”,刑法规定财产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财产秩序和交易安全。但是,民法规范的目的与刑法规范目的不同:民法更侧重于恢复财产权利及赔偿损失;而刑法则是侧重于保护法益以及惩罚犯罪。当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后,民法更关注最终的侵损状态,而对于可能存在的复杂侵权过程往往并不特别在意,权利人从最终侵权者处主张权利即可;刑法则更侧重于判断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故民法的判断是连续式的,刑法的判断是片段式的。刑法中的占有比民法中的占有更强调事实上的支配、控制。鉴于刑法中的占有是在借鉴民法中占有理论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本章论述刑法中占有的认定问题时借鉴了民法学者的论证模式:从占有客体、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意思三个方面厘清刑法中占有的认定问题。第三章是对此罪与彼罪基础界限的论述。在规范意义上划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并不困难,甚至仅仅着眼于法条的规定就能够使其泾渭分明。但是,在规范意义上毫不相干的两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可能发生纠缠,个罪的认定就会变得复杂。本章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对财产罪个罪间的界限进行说明。首先论述转移占有取得罪与不转移占有取得罪的界限。这一部分的重点是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转移占有取得罪的界限。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自己占有的财产或者是无人占有、占有人不明的财产。行为人对于这样的财产具有法律上的处分自由,行为人将自已拥有处分权的财产据为已有的行为并没有妨害到他人对于财产的利用;而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转移占有取得罪的行为对象则是他人占有的财产。在不法所有之前,盗窃罪等犯罪的行为人先行破坏了原先存在于财产之上的占有关系。这一部分的末尾,笔者附加了案例证明上述结论。其次对转移占有取得罪内部的界限展开论述。正确认定个罪间界限的前提是精确解释个罪的具体构成要件。从这一点出发,笔者首先对“抢夺罪要求行为人行为具备公然性”以及盗窃罪就是“秘密窃取”这两种观点的不合理之处做出了简要的说明。这两种观点是对个罪构成要件的误解。之后本文在明确上述问题的前提下,依体系解释的方法对各转移占有取得罪间的界限展开了论证:一是抢劫罪、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三个罪名的界限在于手段行为的不同:抢劫罪行为人取得财产采取的是对人的身体实施暴力或者实施精神强制、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手段;抢夺罪行为人取得财产采取的是对财产实施暴力,且有致使他人伤亡的现实危险性的手段;而盗窃罪行为人取得财产采取的是平和、非暴力的手段,不具有造成伤亡的可能性。二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手段行为程度的不同: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必须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只要能够使得对方产生恐惧的心理进而交付财产即可,手段要缓和的多。三是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界限。两罪的界限并不是通说理论所主张的“盗窃罪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财物,而诈骗罪则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财物”。两罪真正的界限是行为人取得财产是否因为权利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做出了处分财产的行为。盗窃罪是行为人以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产据为已有,权利人并没有处分财产;而诈骗罪行为人取得财产则是因为权利人基于认识错误做出了处分财产的行为。针对上述结论,笔者也列举了三个案例加以证明。最后为本文的结语部分。这一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首先以图表的形式对本文所建立的财产罪体系进行说明。其次对本文未解决的问题做了简短的归纳,意在说明财产罪体系的诸多相关问题还有赖于以后的研究。最后展望了财产罪体系化这一研究模式的发展前景。本文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对财产罪的基本结构进行了合理论证,使财产罪形成互为关照的协调整体,有利于财产罪解释及适用基本原则的形成。此外,本文在个罪间的界限问题上提出了多个颇具新意的结论,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操作性强的标准,有利于实现司法正义。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财产罪分类学说述评
  • 1.1 现有学说
  • 1.1.1 域外学说
  • 1.1.2 我国学说
  • 1.2 学说评析
  • 1.2.1 财产罪体系化的意义
  • 1.2.2 现有学说存在的问题
  • 2. 财产罪的基本体系
  • 2.1 非法占有目的
  • 2.1.1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必要性
  • 2.1.2 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含义
  • 2.1.3 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财产罪体系的意义
  • 2.2 是否转移占有
  • 2.2.1 民法中占有与刑法中占有的关系
  • 2.2.2 刑法中占有的认定
  • 3. 此罪与彼罪的基础界限
  • 3.1 转移占有取得罪与不转移占有取得罪的界限
  • 3.1.1 理论述说
  • 3.1.2 案例探讨
  • 3.2 转移占有取得罪内部的界限
  • 3.2.1 理论述说
  • 3.2.2 案例探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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