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大规模侵权在现代社会频繁发生,在全世界范围引起广泛的关注。大规模侵权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事由对多个个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侵害行为。相较于普通侵权,大规模侵权的受害者人数众多,且有时受害人在短时间内无法确定;大规模侵权的因果关系、损害赔偿具有复杂性;大规模侵权对受害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侵害的同时也对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大规模侵权可以发生在许多领域,既可能发生在无过错责任领域,也可能发生过错责任领域,因此其种类也有很多。正由于大规模侵权上述一系列不同于普通侵权的特征,它应当具有其独特的归责原则体系与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大规模侵权应当以无过错责任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因此在构成要件上过错不再是一般大规模侵权的构成要件,当然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大规模侵权案件,侵权人的过错也是当然要件之一,而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是大规模侵权的普遍要件,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受害者人数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大规模侵权不仅是一个社会现象,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大规模侵权目前在国外许多国家不管是从诉讼法途径还是从社会化救济模式途径都取得了实效,如集团诉讼、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社会补偿基金等。在我国,是否引入集团诉讼成为当前利用诉讼途径解决此类案件的一个争议点。目前,集团诉讼在美国等国家被利用来处理大规模侵权案件可充分证明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然而遗憾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现有的代表人制度在迄今为止很少被利用于此类案件。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引进集团诉讼中较为科学合理的制度,以完善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同时借鉴其它国家社会化的救济模式,如责任保险制度、社会补偿基金等多元化的救济机制综合运用到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性及协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这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寻求解决此类案件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