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正逐渐影响到经济生活的每个角落。同时网络对合同法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对合同法的挑战主要集中体现为电子要约与要约邀请之争。正确地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可以很快地判断一项电子合同是否成立。这样不仅降低了企业的交易风险,还大大促进了电子商务交易量的增长,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使电子商务进行得更方便快捷。我国的相关法律对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做了规定,但是对于电子合同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没有做出规定。因此笔者借鉴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规定,参考了美国和德国的一些案例,试图为电子合同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提供建议。本文由引言、三个章节和结语共五部分组成。在引言部分,提出了研究电子合同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规则的必要性。第一章介绍了我国现行法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规则。电子商务本质上仍然是商务。对电子合同来说,只是缔约手段发生了改变,并不是合同规则发生了改变。因而电子合同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仍然应当遵循现行法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规则。第二章介绍了电子合同的特殊性给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带来的挑战。主要介绍了网络广告、点击合同与网络拍卖给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带来的挑战。第三章介绍了电子合同中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分的具体问题分析。网络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但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或提议当事人表明提议获承诺时受其约束的,视为要约,具体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在电子商务中,一般认为,只要发布了点击合同就被认为是发出要约。在网络拍卖区或BBS上自由竞价的拍卖中,卖方发布的信息是要约邀请,买方的出价是要约。在专门的拍卖网站上通过电子代理人自由竞价的拍卖中,如果卖方在拍卖网站上公布了商品的详细信息并设定各种竞价条件时,内容具有一定的确定性,此时的竞价条件宜认为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在结语部分对我国未来的电子合同的立法完善提出了总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