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管理人损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持有人
管理人损害论文文献综述
周子渲[1](2018)在《浅论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时的处理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投资基金"全称为"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股权的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在我国,近几年股权投资基金为互联网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大力促进了创新创业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随着股权投资基金不断的发展,现在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本文主要就契约型基金中在基金管理人不履行管理义务时,投资者即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的处理方法进行讨论。(本文来源于《环渤海经济了望》期刊2018年08期)
善筏[2](2015)在《上公厕被撞伤 求赔偿获支持》一文中研究指出黑灯瞎火上厕所不慎撞伤鼻子,应由谁担责? 今年2月7日20时,嘉善黄先生在上公共厕所时,因厕所内没有开灯,撞上了悬挂在半空中的卷帘门受伤,花去医疗费用8000余元。 之后,黄先生以公共厕所管理部门管理不善为由,将其诉至嘉善法院,要求赔(本文来源于《浙江法制报》期刊2015-05-25)
王竹,杨彧[3](2013)在《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概念——兼论“流浪猫伤人案”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使用"饲养人"的概念,是建国初期重要农村经济政策中固定用语搭配、宪法上用语搭配和司法实务中形成的用语习惯的综合结果,而"管理人"的概念则属于我国立法习惯用语。我国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民事主体立法模式是不同于比较法上任何模式的"复数择一与危险动物区分"模式。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风险利益一致原则",而动物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则在于管理人对动物的控制力。"流浪猫伤人案"不是饲养动物损害特殊侵权行为类型,而是一般侵权行为类型。原告和被告双方均无过错,法院可以根据认定的实际情况适用公平责任,但不能过重而阻吓了对流浪猫的规范救助行为。(本文来源于《民商法争鸣》期刊2013年02期)
陈雷[4](2013)在《浅谈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损害赔偿问题——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权益入手》一文中研究指出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无因管理在罗马法法律史的记载中被理解为管理他人事务,即未受他人委托,并无法律上之义务,以避免损害为目的而管理他人之事务。无因管理制度经过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和发展,内容更加完备,既维护了本人的私权至上又兼顾社会互助精神的弘扬。在我国,无因管理制度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相关法律规范内容上比较粗略、可操作性差,管理人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过分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无因管理制度的外延不够明确,使得对与其类似的见义勇为等行为的救济缺乏法律基础。本文将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权益入手,结合案例分析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异同点,明确二者之间的界限,指出无因管理制度关于管理人的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07期)
侯捷宁[5](2012)在《资管业务创新需做到风控能力与业务发展相匹配》一文中研究指出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举办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发展”专题会上,接受采访的券商普遍认为,在资管业务迎来重大发展契机的同时,必须充分汲取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强化资产管理业务创新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做到风险控制能力与业务发(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2-10-26)
王亮军[6](2012)在《船舶碰撞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主体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碰撞民事损害赔偿中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如何,其到底能不能成为碰撞责任中的民事主体在理论界一直都有争议,而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有类似的困扰。本文在借鉴国内众多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基础,提出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作为船舶利益方,在船舶碰撞民事损害赔偿当中同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2年S4期)
苏家成,赵永林[7](2009)在《企业破产,房屋租赁合同能被单方解除吗》一文中研究指出2002年1月4日,家住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金凤小区的吴某与桐柏县有机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化工公司将位于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街的楼房租给吴某,租期20年,年租金1万元,共计20万元一次付清。吴某在签约之日并未向化工公司支付(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9-10-31)
陈丽平[8](2009)在《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可按相同数额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 陈丽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叁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增加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9-10-28)
唐孝东,唐海山,侯颖慧[9](2008)在《试论破产管理人损害赔偿责任及其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管理人作为信托受托人,其可以独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的承担以其过错为原则。不同的管理人类型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应不同。同时,管理人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有所限制。(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08年02期)
丁超[10](2007)在《无因管理人损害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无因管理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管理人损害的赔偿制度是现代无因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解决社会诸多现实问题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目前在立法、司法、学说上对管理人损害赔偿问题没有足够重视。笔者通过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对管理人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及一系列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不求因此解决现实中所有问题,但希望促成该制度在理论上的圆满。本文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管理人损害的概念和内容以及对其救济的必要性。认为传统民法中的损害概念无助于界定管理人损害的内涵,通过和必要费用的对比得出:管理人损害是管理行为引起的、没有导致本人受益的损失,具有偶然性。管理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独立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也独立于费用返还、负债清偿等其他救济途径。它对无因管理制度实现其价值目标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考查了罗马法以来无因管理和管理人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对比了英美法系解决相同问题所使用的制度。认为:无因管理制度的价值目标发生了从侧重保护本人到侧重保护管理人进而促进社会风气的转变;管理人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无因管理价值目标转变的过程也就是管理人损害赔偿制度产生的过程。第叁部分,分析了本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问题。认为本人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管理人责任的限制有不可抗力、管理人过错,法官还可通过对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来衡平双方的责任。而本人受益不能成为赔偿责任的限制。管理人不仅可以就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也在赔偿范围内。第四部分,分析政府在管理人损害赔偿中的责任。认为政府可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即被管理人,此时政府应像其他私主体一样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如何实现民法和行政赔偿法的衔接很关键。另一方面,无因管理导致社会受益,社会应当以社会的方式给与补偿。第五部分,结论。(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4-01)
管理人损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黑灯瞎火上厕所不慎撞伤鼻子,应由谁担责? 今年2月7日20时,嘉善黄先生在上公共厕所时,因厕所内没有开灯,撞上了悬挂在半空中的卷帘门受伤,花去医疗费用8000余元。 之后,黄先生以公共厕所管理部门管理不善为由,将其诉至嘉善法院,要求赔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管理人损害论文参考文献
[1].周子渲.浅论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时的处理方法[J].环渤海经济了望.2018
[2].善筏.上公厕被撞伤求赔偿获支持[N].浙江法制报.2015
[3].王竹,杨彧.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概念——兼论“流浪猫伤人案”处理[J].民商法争鸣.2013
[4].陈雷.浅谈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损害赔偿问题——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权益入手[J].法制与社会.2013
[5].侯捷宁.资管业务创新需做到风控能力与业务发展相匹配[N].证券日报.2012
[6].王亮军.船舶碰撞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主体地位研究[J].商品与质量.2012
[7].苏家成,赵永林.企业破产,房屋租赁合同能被单方解除吗[N].检察日报.2009
[8].陈丽平.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可按相同数额赔偿[N].法制日报.2009
[9].唐孝东,唐海山,侯颖慧.试论破产管理人损害赔偿责任及其限制[J].经济研究导刊.2008
[10].丁超.无因管理人损害救济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