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作为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历经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成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皆认可的维护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一项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要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民事责任,以实现在股东与经营相对人之间配置义务或责任负担的目标。我国《公司法》具有不足十余年的历史,虽然我国于2006年首次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意义重大,但是涉及条文较少,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对该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仍然溃乏。本文试图运用辩证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等,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对该制度的涵义、特征以及适用条件、适用场合进行介绍和评价。本文在介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适用要件、适用场合等理论通说的基础上,探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和我国的现有的司法现状面前,应如何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同时,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中可能遇到的举证责任分配,执行力扩张等问题提出并论证笔者的意见,并着重探讨了在以解散企业为债务人的民商事纠纷中如何具体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整篇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及价值。着重阐述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产生原因、理论价值、实践意义和特征。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立法比较,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和适用场合,着重分析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为完善该制度打下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提出了并阐述了笔者完善该制度的具体想法和立法构想。鉴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所涉及的方面繁多而不能穷尽。故笔者只探讨了如下几个问题:1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和司法现状,以采用规范性司法解释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更可行;2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只适用于审判程序中,不应适用于执行程序中;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案件审判中举证责任的分配;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清算制度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