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设定的一个新罪名,由于理论研究的匮乏和司法解释的欠缺,致使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不少争议。本文综合运用刑法理论,紧密结合相关的医事法规和医学知识,较为全面地阐述了非法行医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其相关理论问题,并对实践中非法行医罪司法适用等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共分四章,计三万余字。第一章,非法行医罪的概述。这一部分为概括性介绍,内容包括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沿革、中外立法例比较以及非法行医罪在刑法上的定位等相关刑法理论问题。在刑法理论上,非法行医罪可以归入多种犯罪类别,大多数规定非法行医犯罪的国家认为非法行医犯罪属于法定犯,其犯罪具有双重属性。非法行医不同于正当的医疗行为,不是犯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同时,非法行医罪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法益,患者的承诺不能排除非法行医的社会危害性。第二章,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即公共卫生。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文章重点对“医疗行为”、“非法行医”进行了界定,并对非法行医罪的危害结果和非法行医罪中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深入论述。就本罪的主体而言,笔者认为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已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在《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因此厘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认定本罪的关键。单位应该纳入本罪的犯罪主体。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笔者认为,本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多是出于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第三章,简要论述了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笔者认为,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明知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雇用、伙同、帮助、教唆其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帮助犯或教唆犯。同时,在非法行医罪中应当肯定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各行为人均应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第四章,简要论述非法行医罪的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