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杨丰一[1](2021)在《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发展与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所伴生的诸多风险也在社会中逐渐显露。在法学尤其是刑法领域,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刑事风险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一时间,人工智能刑法研究蓦然兴起,“人工智能刑事责任论等”俨然成为最耀眼的知识增长点。与此同时,部分学者对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价值产生质疑,认为当前研究违反人类智力常识,甚至是一场为了追踪热点亦步亦趋的“学术秀”。并由此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论题属性的讨论与争议,论争双方围绕人工智能概念能否界定、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存在、人工智能刑法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等方面展开辩论。实际上,对于论题本体概念、属性与价值的辨析也构成具体研究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归属问题研究的前提性思考。只有充分回应相关质疑,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包括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的讨论才能扎实地开展与深入。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虽然试图在科学意义上统一人工智能概念的努力似乎是徒劳的,但这并不妨碍在满足当下法学研究需要的程度上来描摹人工智能。其次,涉人工智能犯罪已经发生、正在发展并将进一步扩散。最后,风险理论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有诸多契合点,且当下社会的风险属性已经在不同学科领域中被广泛认识,在风险社会视阈下讨论人工智能相关问题具有社会价值。所以,以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为研究重心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备研究基础与研究价值。人工智能在事实层面衍生的技术风险映射在规范层面会引发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即当传统刑法无法全面地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时,就会产生部分刑事责任难以归属于适当的刑事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间隙。但归责困境并非存在于所有犯罪类型当中,在人工智能故意犯罪当中,现有的错误理论以及正犯理论完全可以避免归责间隙的产生。而在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当中,人工智能技术特征和技术风险与我国过失犯罪理论中的归责要素相抵牾,表现为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分配;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由此造成了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归责的困境。对此,学者们提出了三种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理论进路:其一是解释论进路,主张运用刑法解释原理抽象预见可能并设置宽泛的注意义务,以避免预见不能、回避不能的归责窘境。其二是立法论进路,主张通过立法在总则中确立严格责任原则,并在分则当中通过新增抽象危险犯等方式减省对因果关系的查明,以顺利将责任归属于相应主体。其三是对策论进路,主张赋予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并为其设置刑罚体系,通过建立人工智能刑法的方式在人工智能与自然人之间分配刑事责任。然而,无论是相对保守的解释、立法进路,还是较为激进的对策进路,在试图弥合归责间隙的同时都会诱发人工智能刑法体系风险。预见可能的抽象化、侵害结果的边缘化、因果关系的减省化、过错责任的局部化冲击了刑法体系的安全性、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基于对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与相关应对路径的具体分析,应对人工智能归责困境的有效理论进路应当能够体现以下三点基本立场:其一,排除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地位;其二,恪守刑法规避风险的理性姿态;其三,满足应对归责困境的现实需求。在抉择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应对方法的过程中,实现过失犯罪归责构造的理论转型,即由意志归责、主观归责模式过渡到规范归责、客观归责模式,不失为一种有效且有益的尝试。“如果说在意志归责中,行为人的自由意志是考虑的核心,那么在规范归责中,核心的考虑则是行为与结果对于规范的违反。”与意志归责执着于预见可能性所不同的是,规范归责模式将风险管辖领域的判定作为逻辑前提,以行为人行为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与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作为刑事责任归属判断的实质内容。风险管辖的含义在于“适用规范归责模式进行过失判断时需要前提性地考察法所不允许之风险隶属于谁的风险支配领域”。如果风险隶属于行为人的管辖领域,需要进一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创设了不被允许的风险,即正向上判断行为是否创设了风险、反向上判断行为是否存在着排除事由。当肯定行为在客观面向具备非难可能性之后,仍需要考察行为所引发的结果是否实现了行为所创设的不被允许的风险,即明确风险实现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范围之内、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之间具备规范意义上的关联以及风险创设至少显着地增高了风险实现的可能性,如此才能最终确认责任的归属。客观归责理论在归责模式转型以及应对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归责间隙的意义在于:首先,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归责根据由经验事实向规范的转变,从而使归责的判断摆脱了预见可能和生活经验等在风险社会中难以明确的要素的依赖。其次,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归责思想由因果论向管辖论转变,赋予因果关系以规范意义与规范检验,缓解了事实层面因果查明不能所带来的归责困境。再次,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责任归属由纵向向横向维度转变,拓宽了责任分配的思路,使过失犯罪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成为需要考察的内容。又次,客观归责理论以合义务替代行为判断风险创设行为与风险创设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使归责摆脱对事实因果的依赖,同时对于规范关联概率化的这一事实的承认与确定能够有效克服人工智能领域中的归责不能,实现过失犯罪归责。最后,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行为所创设的风险是否属于注意义务规范保护目的范畴的检验可以合理限制过失犯罪的不当扩大,在实现对智能犯罪有效管控的同时防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萎缩。
蒋倩倩[2](2021)在《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颜值经济”的升温促进了我国医疗美容行业的蓬勃发展,2013年起医疗美容市场异常火热并进入爆发性成长期。医美行业的高速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一系列问题,最主要的就是滋生了大批非法医美人员及非法医美机构,非法医疗美容行为致害案例屡屡发生。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的第五条中新增一款,对于“医疗行为”以及“医疗活动”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当中有关于“医疗美容”以及“诊疗活动”相关认定。《解释》对医疗美容的性质进行了界定,认定其属于医疗行为范畴,对于将非法医疗美容犯罪归入非法行医罪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但由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本身争议繁多,因此无法进一步为明确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提供实践意义上的指导。对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刑事责任认定的司法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目前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入罪的标准不当扩大,将情节并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也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有行政违法行为刑事化的倾向;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犯罪主体认定差异大,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理解不统一,影响对行为人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确定;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客观方面认定模糊,对非法行医营业行为的认定不清导致部分判决的说理性明显不足以及罪名的确定有失偏颇;非法医疗美容犯罪的因果关系判定复杂,对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行为认定难,易出现错误归责的情况。通过对大量司法判例的研究以及与域外对相关罪名立法例的比较,在借鉴域外有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疗美容行业的现状及非法医美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现状,归纳出我国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刑事责任的确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严格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入罪标准,对仅构成行政违法的医疗美容行为不能上升到刑事处罚的层面,坚持刑法的补充性理念,对“情节严重”的认定采取实质解释;对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作限缩性解释,采用“单证说”,刑法中的“医生执业资格”应以行政法中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来进行界定;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客观方面坚持客观要素为认定标准,对非法医疗美容行为人客观行为的判定应从证据角度出发,将客观要素置于比主观要素更重要的位置;非法医疗美容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坚持“充分条件说”,只有在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对伤亡的结果具有高度的参与度,也即充分条件之下才能够进行客观上的归责。
张攀亭[3](2021)在《论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文中提出近些年,环境污染事件频发、隐蔽性强、危害较大且恢复困难,污染环境的行为亟待国家进行有效规制。刑法作为保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时理应发挥其独特的约束机能。在刑法对污染型环境犯罪进行有效规制的过程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便是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由于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所具有的隐蔽、长期、累积以及对高科技的依赖等特性,使得适用刑法传统因果关系理论认定此类犯罪会造成对大量的环境污染案件无法进行有效规制的弊端。因此,为了遏制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刑事规制,故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成为本文的研究方向。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与污染型环境犯罪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不同概念的具体含义,并进一步详细界定污染环境犯罪的概念。在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后,针对其特点展开细致分析,为展现其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做铺垫;第二部分,以对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评价和分析为基础,进而阐明污染环境犯罪适用我国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困境,并具体论述了困境之具体体现和产生困境的根源;第三部分,由于我国现阶段在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理论层面的研究较为滞后和浅薄,从国外裁判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的角度,阐释认定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论发展,例如疫学因果关系理论、间接反证理论、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及客观归责理论等;第四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在认定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时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可行性、具体适用以及必要限制条件,以寻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阴建峰,袁方[4](2021)在《从拥抱哲学到越过哲学——梳理我国刑法因果关系重构的历程》文中研究表明因果关系通常被认为是在危害结果和危害行为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在分配罪责、归属责任中起着定性定量的作用。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形成,早期学步苏联,打上了"哲学化"的启蒙印记,接着在"哲学化"与"去哲学化"之间来回反复。随着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理论的借鉴,形成了因果关系"刑法化"的主流,逐渐归纳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教义学。文章以哲学在刑法因果关系中的"浓度"为主线,对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嬗变与沿革进行一次学术史的梳理,将所归纳的经验用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因果关系判断问题,为在司法实务中的因果关系判断提供具有司法适用性的方案。
孙凯铭[5](2020)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归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目前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发展迅猛的今天,世界多国都在对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运输进行法律规制。而在美国和中国相继发生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死亡的案例后,交通肇事罪的规制范围也引起人们的关注。自动驾驶汽车造成交通肇事后果后,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者(设计者)、销售者、使用者及自动驾驶汽车本身。在我国现有刑法体系内,难以找到可直接适用的责任分配依据。若要对各方主体确定可能承担的罪名,必须从现有刑法理论中找到依据。根据我国“无行为即无犯罪”的原则,在自动驾驶汽车造成交通肇事结果后,若单位或自然人主体未实施导致该结果产生的行为,则很难成为刑法谴责的对象,这时便需要挑战传统哲学伦理,即确定自动驾驶汽车可否获得刑法主体资格及其行为是否可认定为犯罪行为。在对比境外国家、地区的立法后,可借鉴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后的责任承担途径,分别为:首先确定自动驾驶汽车的刑事主体地位,避免适用“无行为即无犯罪”原则导致受害人失去相应利益保护;其次确定自动驾驶汽车承担责任的方式,如将保险金作为其承担罚金刑的方式等;最后须保证各方主体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及像民用航空器一样安装“黑匣子”来记录所有信息详情,以此作为重要的证据来源。
岳晓棠[6](2020)在《论“二次碰撞型”交通肇事罪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文中指出由于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所以因果关系问题在刑法领域一直备受关注。因果关系不仅影响着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判断问题,也深刻影响着过失犯是否成立的认定问题。虽然目前关于因果关系的研究形成了诸多的理论学说,但是有介入因素时如何认定因果关系仍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决路径。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的因果关系判断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其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结果回溯行为的认定路径与故意犯罪明显不同。通过司法数据分析,发现“二次碰撞型”交通肇事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的结论大相径庭。由于这类案件属于多因一果的案件,这使得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复杂性。在“二次碰撞型”交通肇事案件中,由于第二次碰撞介入时法官对因果关系认定的考量因素不同,就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颇多,因此,因果关系的认定因素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因果关系判断的关键。通过分析“二次碰撞型”交通肇事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存在的问题,发现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单一,采用的认定因素自身的判断标准不明确,认定因素的立足点也不同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且还忽视第二次碰撞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对因果关系的影响。这种标准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因果关系认定的混乱。因此,借鉴域外因果关系的认定因素,完善我国司法实践中相当性的认定标准,是合理解决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的关键。针对司法实践中认定“二次碰撞型”交通肇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问题研究,统计和分析了近5年交通肇事罪中介入因素的有效案例,发现“二次碰撞型”交通肇事案件占整个交通肇事罪比例为47%,其案件数量占比最大。总结了法官对交通肇事案件中“二次碰撞”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是考量介入因素的异常性或前后行为对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发现目前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第二次碰撞介入时因果关系判断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为了有效解决第二次碰撞介入时因果关系认定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合理借鉴日本的狭义相当性的判断要素,主要从三个层面来综合认定因果关系:一是以第二次碰撞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为前提,二是以一般人预见可能性为判断材料,三是以客观标准认定相当性的具体标准。当然,研究因果关系最终的落脚点是为了确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有必要明确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正确认识因果关系的地位,充分发挥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作用,合理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实现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
李斌[7](2020)在《论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错误的刑事责任》文中研究指明自动驾驶汽车一经推出,便获得了国家与商业巨头的广泛关注。尽管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较普通汽车更高,但交通事故终究不可避免。在现有的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除了驾驶者自身的不当操作,驾驶系统的设计错误占主要因素。有鉴于此,笔者尝试以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错误的刑事归责问题展开探讨,以求明晰基于系统的错误决策导致交通事故情境下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在本文中,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错误的责任问题主要聚焦于两个方面:第一是系统基于深度学习下的自主决策导致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资格认定问题。自动驾驶系统作为“工具型”人工智能并不具备人类理性,将其拟制为法律主体并不具备法律实益,故其只能视为一种特殊“产品”作为法律客体予以规制,暂时不应认可自动驾驶系统作为刑责主体的资格。第二是系统设计错误导致的系统设计者刑事归责问题。首先,刑事司法应进行解释以认可系统设计者的刑责主体资格。其次,系统设计者不宜被课以过重的义务负担。故本文采修正犯罪过失论,仅将结果回避义务作为设计者在过失情境下刑事归责的判定标准。此外,本文采假定因果关系说,通过假定结果回避义务的符合来判定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系统设计者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性,且只有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程度严重的逾越刑法所能容忍的风险边界,方可肯定系统设计者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系统设计者在市场发展初期主要受到专业技术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制约。将上述前置性问题予以解决之后,笔者着重讨论自动驾驶系统设计者基于上述规范所引发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以警示和慎重对待系统设计。此外,笔者重新构建了相关刑事归责配套制度。自动驾驶汽车的伦理原则用以明晰“电车难题”下的系统处理问题,“黑匣子”技术用以明晰犯意耦合形态下的刑事归责问题,强制保险赔偿制度用以明晰传统保险在自动驾驶汽车角度下无法解决的侵害赔偿问题。有鉴于上文所述,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者的刑事归责问题方能得以切实的贯彻解决,以确保自动驾驶汽车的行驶安全。
高磊[8](2020)在《犯罪成立的行政前置要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庞婧[9](2020)在《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经济贸易往来的需要,水上交通运输业务不断增多,频发的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水域污染问题不容小觑。其中,水上交通从业者和航运管理者的过失行为成为制约水上交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但是,目前水上交通领域的犯罪问题甚少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对于水上交通领域的过失犯罪问题更是缺乏系统性的整合。理论上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规范化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强化海洋刑事法治功能的实现。在充分考察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之上,本文致力于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系统探讨,期待能够为我国刑事立法设置合理的罪刑标准提供建议,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司法路径选择,从而为推动当今语境下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理论体系的完善略尽绵力。本文主要围绕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研究。在引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介绍,在明确当前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现状的基础之上,对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本文具有的研究价值进行论述。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八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本章结合中外学者对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从狭义层面对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进行界定并明确其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在进一步认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典型特征之后,分别从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主体范围、过失原因、过失内容层面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类型和存在范围进行明确,从而方便下文的研究论述。此外,本章还针对传统的航运免责思维误区指出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第二章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界定。首先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进行阐述,并区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不同类型的实行行为表现形式。对于其中较为典型的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的认定提出应当以过失阶段说为路径选择。第三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进行探讨。就目前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标准设置合理性问题分析,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有的结果形态即人员落水失踪、船舶溢油污染提出司法适用路径。第四章着重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多因一果性、受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因果联系本身具有复杂性等特征,在理解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应当分为事实归因和结果归责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适用条件因果关系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完成因果关系的判断任务。第五章重点研究不同过失类型下水上交通犯罪主体的范围和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限定。在总结不同过失类型水上交通过失主体范围的基础上,指出应当对值班水手、引航员这两类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刑事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并对船舶组织体系内部具有监督职责的主体层级以逆向原则进行限定。另外,对常见的一般管理情形和管理错位情形中责任主体分别进行明确。第六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进行论述。文章分别从注意义务的内容、根据以及履行三方面对水上交通过失主体的注意义务进行分析;另外,对水上交通不同过失类型中信赖原则的适用进行探讨。在肯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运输领域以及船舶组织体系内进行适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信赖原则的适用限制,提出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得以适用的首要基础是实行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另外,基于保障水上交通公共安全法益的需要和严格航运管理者管理义务的导向,提出在航运管理者未履行建立安全管理体制的情形下应否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中的适用。第七章是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的阐述,着重对影响水上交通从业者注意能力的因素进行揭示,进而提出在对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选择时,应当充分考察具体水上交通业务行为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在此基础之上采用以实际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的主观说作为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相应地,对于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应当坚持以一般航运管理主体的注意能力为基础的客观说,从而严格其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第八章是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完善建议。针对当前水上交通领域的存在问题,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从立法层面提出应当增设独立罪名并完善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罪刑规范;从司法层面提出应当以宣告死亡作为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致人落水失踪的路径选择,以溢油吨数作为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中环境法益遭受侵害的标准,同时提高人员伤亡的入罪标准,转变财产损失的认定模式。另外,在司法层面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提出应当以“救助义务的履行”为规范保护目的并关注水上交通责任主体主观明知的认定。
张洪秋[10](2020)在《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定罪量刑分析》文中认为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陌生的两个人还是熟悉的亲戚朋友之间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是一种正常情况,如果不出现轻伤以上结果,则属于行政法的管辖范围,如果肢体冲突虽然没有轻伤以上结果,但是仍导致他人死亡就属于刑法的管辖范围。轻微的肢体冲突而导致另外一方死亡的案件虽然不属于高发案件但是也不罕见,一般这类案件可以分为正常体质型和特异体质型两类。特异体质型案件是指被害人患有某种疾病或者身体器官存在病变,因行为人的轻微暴力行为而引发产生死亡结果;正常体质型案件则与之相对,正常状态下的被害人受到被害人的轻微暴力打击耦合其他环境因素,导致死亡结果的产生。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属于一类特殊的案件,行为人实施轻微的暴力行为却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这种行为与结果的严重不对等性为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机关的裁判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两个数据库中搜集了100份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判决书,通读裁判文书,了解案件事实,对罪名和量刑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类案异判的现象非常突出,量刑之间的差距也十分悬殊,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无罪三种结果,其中有罪判决占绝大部分。而在刑法学术界中却是以无罪论占据上风,认为行为人不应当承当刑事责任,虽然存在因果关系无罪说和主观方面无罪说的区别,但只是论证方式的不同。本文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以及被害人过错三个角度对其中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且各有不同的侧重。在客观方面中重点关注轻微暴力行为与因果关系的判断。在轻微暴力行为本身的判断中,应当把握轻微暴力行为的性质,客观上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结果,主观上不存在伤害故意。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时,应当注意客观的事实因素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反映价值,根据案件情况综合的进行认定,包括案件起因,双方关系,打击力度等。在判断案件的因果关系时应当摒弃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必然与偶然因果关系理论和条件说,区分归因与归责两个不同阶段,以条件说进行归因,客观归责理论进行归责。如果案件能够通过客观方面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无需在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判断。但是客观方面的要件依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当仅考虑客观无法解决时,就应当根据刑法的主客观一致原则,进入主观要件的判断。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在不同的侧重点进行分析。正常体质案件中要注意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罪过形式,既要注重认识因素也要注重意志因素,采用综合的判断标准;在特异体质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可能构成疏忽大意过失的,要着重考量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以行为人标准判断认识能力,对于不具有认识能力而导致死亡结果的,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则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在准确认定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后,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也应当认识到在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的原因同时存在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两方之间。大部分被害人也具有一定过错,在决定对行为人的量刑时,应当以五要件说为基础,认定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法意义上的过错,再使用具体的量化标准,对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适当的减轻,做到对于轻微暴力致人死亡这类特殊案件的公正的定罪量刑。
二、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归属研究的前提思考 |
第一节 规范层面:人工智能概念能否合理界定 |
一、关于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概念难以界定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概念可以界定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价值要求 |
(二)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现实基础 |
(三)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内涵外延 |
第二节 事实层面: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存在 |
一、关于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属性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系主观杜撰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系客观存在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属性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本质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现状 |
(三)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类型 |
(四)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特征 |
第三节 价值层面:智能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 |
一、关于人工智能研究需求认识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研究缺乏社会需求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研究具备时代价值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研究社会需求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开展的社会背景 |
(二)风险社会的定位与风险刑法的走向 |
(三)风险社会理论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 |
第四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二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过失的归责间隙 |
第一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基本解读 |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涵义 |
二、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辨析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存在范畴 |
一、故意犯罪中归责间隙的排除 |
二、过失犯罪中归责间隙的呈现 |
(一)过失归责困境的表象 |
(二)过失归责的理论透视 |
第三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形成原因 |
一、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 |
二、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分配 |
三、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 |
四、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 |
五、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 |
第四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衍生影响 |
一、导致刑事责任无法有效分配 |
二、引发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研究 |
第五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三章 归责困境的解决可能:路径归纳与风险评析 |
第一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可能的解决路径 |
一、解释论进路:恪守传统刑法理论 |
(一)解释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解释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解释论进路的理论评析 |
二、立法论进路:增设人工智能犯罪 |
(一)立法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立法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立法论进路的理论评议 |
三、对策论进路:构建智能刑法体系 |
(一)对策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对策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对策论进路的理论评议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解决的风险评析 |
一、规范内风险:传统责任要素的变迁 |
(一)预见可能的抽象化 |
(二)侵害结果的边缘化 |
(三)因果关系的减省化 |
(四)过错责任的局部化 |
二、规范外风险:刑法体系功能的紊乱 |
(一)冲击刑法体系的安全性 |
(二)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 |
(三)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 |
第三节 基本的结论 |
第四章 刑法回应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立场遴定 |
第一节 排除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地位 |
一、事实层面:人工智能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运作机理考察 |
(二)人工智能工具属性考察 |
(三)人工智能发展脉络考察 |
二、规范层面:人工智能不应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欠缺自由意志 |
(二)人工智能欠缺责任能力 |
(三)人工智能欠缺行为能力 |
(四)人工智能欠缺受刑能力 |
(五)人工智能欠缺拟制条件 |
三、价值层面:人工智能无需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理性评估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应对预测 |
(三)人工智能刑法主体的价值否定 |
第二节 恪守刑法规避风险的理性姿态 |
一、对于技术发展:理性干预而非感性干涉 |
(一)警惕刑法调整对象的过度化 |
(二)杜绝刑法立法目的的象征化 |
(三)防范刑事入罪标准的模糊化 |
二、对于刑事风险:恪守谦抑而非畸重预防 |
(一)风险应对恪守谦抑性的必要 |
(二)风险应对预防走向性的警惕 |
三、对于应对选择:理论调整而非体系重构 |
(一)风险应对解释论进路的提倡 |
(二)风险应对立法论进路的疑惑 |
(三)风险应对对策论进路的弊端 |
第三节 满足应对归责困境的现实需求 |
一、归责困境的解决需要弥合归责间隙 |
(一)克服预见不能引发的归责困境 |
(二)理顺因果关系的规范体系定位 |
(三)应对注意义务缺位的现实情形 |
(四)突破纵向关系的惯性思维束缚 |
(五)回应经验事实缺乏的认定难题 |
二、归责困境的解决需要规避体系风险 |
(一)戒备传统责任要素的异化 |
(二)防范刑法体系功能的紊乱 |
第四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五章 刑法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方法抉择 |
第一节 过失归责构造的转型:从意志归责到规范归责 |
一、意志归责的发展脉络与核心特征 |
(一)意志归责的发展脉络 |
(二)意志归责的核心特征 |
(三)意志归责的学说评述 |
二、规范归责的流派学说与基本要求 |
(一)规范归责的流派学说 |
(二)规范归责的基本要求 |
(三)规范归责的学说评述 |
三、过失论由意志向规范的构造转型 |
(一)构造基础:过失理论与意志归责、规范归责 |
(二)为何转型:过失构造转型与智能风险的应对 |
(三)如何转型:过失归责实现由意志向规范转变 |
(四)转型意义:完善构成要件以及重构过失不法 |
第二节 归责的前提梳理:风险的刑法允许与否 |
一、允许风险的基础解读 |
(一)允许“谁”:风险的实质 |
(二)“谁”允许:允许的主体 |
(三)不同语境风险含义的契合 |
二、允许风险的规范判断 |
(一)允许风险的立法司法类型划分 |
(二)不同类型允许风险的判断标准 |
(三)人工智能技术风险的允许与否 |
三、“允许风险”的理论评述 |
(一)允许风险理论能够赋予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以规范价值 |
(二)允许风险理论能够杜绝以抽象危险预见为根据的归责 |
(三)允许风险理论能够克服新过失论对于注意义务的依赖 |
第三节 归责的行为考察: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 |
一、风险管辖领域的划分与管辖判断 |
(一)管辖思维于风险分配中的应用 |
(二)人工智能风险管辖的领域划分 |
(三)风险管辖领域判断的实例说明 |
二、行为主体注意义务的规范化展开 |
(一)注意义务的本质与来源 |
(二)填充规范的机能与解释 |
(三)允许风险的实质化判断 |
三、行为创设不被允许之风险的判断 |
(一)正向判断: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判断 |
(二)反向排除:创设风险下的归责排除 |
四、“风险创设”理论评述 |
(一)风险创设理论实现了归责根据由经验事实向规范转变 |
(二)风险创设理论实现了归责思想由因果论向管辖论转变 |
(三)风险管辖理论实现了责任归属由纵向向横向维度转变 |
第四节 归责的结果考察: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 |
一、风险实现于规范保护目的范围的检验 |
(一)注意义务规范的确定 |
(二)规范保护目的的探寻 |
(三)风险实现的范围判断 |
二、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规范关联的考察 |
(一)风险创设与实现规范关联的实质 |
(二)行为与结果规范关联考察的方法 |
(三)合义务替代行为考察面临的难题 |
三、风险升高理论对特殊情形的必要补充 |
(一)确定避免与风险升高标准的争议 |
(二)关联成立所要求风险升高的程度 |
(三)风险升高理论面临的诘责与回应 |
四、“风险实现”理论评述 |
(一)规范保护目的检验可以合理限制过失犯罪的不当扩大 |
(二)行为与结果的规范关联使归责摆脱对因果考察的依赖 |
(三)风险升高理论的价值选择能够有效实现过失犯罪归责 |
第五节 基本的结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2)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非法医疗美容的内涵与行为认定 |
(一)医疗美容的内涵 |
1.医疗行为的含义 |
2.医疗美容的含义 |
(二)“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认定 |
1.“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形式 |
2.“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判定 |
二、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刑事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入罪的标准不当扩大 |
(二)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犯罪主体认定差异大 |
(三)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客观方面认定模糊 |
(四)非法医疗美容犯罪的因果关系判定复杂 |
三、域外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与启示 |
(一)域外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 |
(二)域外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刑事责任认定启示 |
1.关于无照行医的认定 |
2.关于业务行为的界定 |
3.关于法定刑的设定 |
四、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刑事责任认定的完善建议 |
(一)严格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入罪标准 |
(二)对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作限缩性解释 |
(三)客观行为坚持客观要素为认定标准 |
(四)因果关系认定坚持“充分条件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重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重点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基本问题 |
2.1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相关概念 |
2.2 传统刑法因果关系与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异同 |
2.2.1 传统刑法因果关系与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共性 |
2.2.2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性 |
第三章 传统理论认定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困境 |
3.1 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
3.1.1 大陆法系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
3.1.2 英美法系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
3.1.3 我国传统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
3.2 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污染型环境犯罪中的不适性 |
第四章 国外认定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经验借鉴 |
4.1 疫学因果关系理论 |
4.1.1 理论内涵 |
4.1.2 理论评析 |
4.2 间接反证理论 |
4.2.1 理论内涵 |
4.2.2 理论评析 |
4.3 因果关系推定理论 |
4.3.1 理论内涵 |
4.3.2 理论评析 |
4.4 客观归责理论 |
4.4.1 理论内涵 |
4.4.2 理论评析 |
第五章 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在我国污染型环境犯罪中的适用 |
5.1 我国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可行性 |
5.1.1 顺应环境保护的国际发展潮流 |
5.1.2 我国环境保护政策规范的转变 |
5.1.3 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 |
5.2 我国对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具体适用 |
5.2.1 一般规则:三层次判断基准 |
5.2.2 特殊规则:密室犯罪理论 |
5.3 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适用限制 |
5.3.1 严格遵循公平原则 |
5.3.2 严格限制适用范围 |
5.3.3 基础事实可靠且推定结果合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从拥抱哲学到越过哲学——梳理我国刑法因果关系重构的历程(论文提纲范文)
一、自陷哲学:苏联刑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化 |
(一)必然因果关系的确立 |
(二)偶然因果关系的异议 |
二、拥抱哲学: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化 |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化 |
(二)刑法因果关系中预见能力的地位 |
三、抽离哲学: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去哲学化 |
(一)因果关系的刑法化维度 |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化维度 |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自然科学维度 |
(四)刑法因果关系的多元维度 |
四、越过哲学: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刑法化 |
(一)因果关系刑法化的提出 |
(二)因果关系刑法化的发展 |
(三)因果关系刑法化的成熟 |
(四)刑法因果关系的多元发展 |
五、结语 |
(5)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归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相关概念界定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意义及创新之处 |
2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 |
2.1 行为主体及危害行为有体论 |
2.2 交通肇事结果与各主体行为间的因果关系 |
2.3 过失理论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情形的适用 |
3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应对方式及承担形式 |
3.1 国外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责任应对方式 |
3.2 各主体刑事责任承担形式 |
4 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承担的处理建议 |
4.1 确定自动驾驶汽车刑事主体地位 |
4.2 完善自动驾驶汽车刑事责任承担责任途径 |
4.3 建立数据收集机制以明确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形式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二次碰撞型”交通肇事罪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司法数据样本 |
(三)理论研究现状 |
一、司法认定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
(一)“二次碰撞型”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标准 |
(二)“二次碰撞型”因果关系认定存在的问题 |
二、司法认定标准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二次碰撞型”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性 |
(二)“二次碰撞型”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分析 |
三、司法认定标准问题的解决路径 |
(一)“二次碰撞型”因果关系认定的新标准 |
(二)明确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7)论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错误的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错误的刑事责任概述 |
(一) 自动驾驶汽车的定义 |
(二) 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错误的刑事责任争议 |
1、自动驾驶系统的刑事责任资格认定问题 |
2、自动驾驶系统设计者的刑事归责问题 |
二、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者的刑事归责困境 |
(一) 设计者的主体资格认定困境及其评析 |
(二) 设计者的主观犯意认定困境及其评析 |
1、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障碍 |
2、犯罪主观方面的耦合性障碍 |
(三) 设计者的因果责任认定困境及其评析 |
三、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者的刑事归责认定 |
(一) 违背技术规范的责任认定 |
1、非刑事法律化技术规范发挥单独作用 |
2、非刑事法律化技术规范与刑事规范发挥协同作用 |
(二) 违背法律规范的责任认定 |
(三) 符合双重规范的责任认定 |
1、系统本身深度学习所导致决策错误 |
2、系统遭到第三方主体入侵 |
四、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错误刑事归责的配套措施 |
(一) 伦理原则 |
1、安全原则 |
2、平等原则 |
3、“数据归属驾驶者”原则 |
(二) “黑匣子”机制 |
(三) 强制保险赔偿机制 |
1、强制保险赔偿机制的背景 |
2、强制保险赔偿机制的核心要点7879 |
3、强制保险赔偿机制的付费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本文的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研究价值 |
第一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概念及归类依据 |
一、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特征 |
一、危害结果严重于道路交通领域 |
二、介入因素具有多重复杂性 |
三、过失竞合的情形较为常见 |
四、由不负责任的心态引发的犯罪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类型与存在范围 |
一、基于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不同的分类 |
二、基于主体范围不同的分类 |
三、基于主观过失原因不同的分类 |
四、基于过失内容不同的分类 |
第四节 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 |
一、水上交通运输环境的高风险性 |
二、水运经济与航行危险之间的平衡 |
三、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对水上交通从业者生理和心理的影响 |
第二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判断内容 |
一、形式要件——违反特殊注意义务 |
二、实质要件——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或者危险升高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表现形式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作为形式认定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不作为认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一、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界定的学说争论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的阶段性类型 |
三、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认定的路径选择 |
第三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探索 |
一、人员伤亡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二、财产损失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处理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涉水行政、司法机关处理致人落水失踪的不同处理路径 |
三、以宣告死亡论认定致人落水失踪的合理性证成 |
第三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定性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司法实践中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处理路径 |
三、以环境法益侵害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合理性分析 |
第四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特征 |
一、以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为主要表现形式 |
二、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联系具有复杂性 |
四、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
第二节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判断难点 |
一、条件说的判断难点 |
二、原因说的判断难点 |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难点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选择 |
一、以条件说作为结果归因的重要理论 |
二、以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检验结果归属 |
第五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中业务过失主体范围和界定标准 |
二、值班水手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案例审视 |
三、引航员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认定 |
第二节 水上交通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内监督过失主体范围界定 |
二、船舶组织体系内部监督过失主体追责层级的限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主体范围和责任主体认定 |
二、一般管理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三、管理错位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第六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分析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内容与根据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预见义务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避免义务内容 |
三、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根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与信赖原则 |
一、信赖原则的一般理论 |
二、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中的适用分析 |
三、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监督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四、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第七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影响因素 |
一、心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二、生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
一、注意能力判断标准的学说争鸣 |
二、水上交通从业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三、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第八章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刑法完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增设“水上重大航行事故罪”的理论意义与实践需要 |
二、由附属刑法规范配合刑事立法进行规制 |
第二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司法完善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完善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殊结果形态的法律适用完善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定罪量刑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目的及内容 |
二、研究难点及创新点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第一章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司法实践状况 |
第一节 行为类型 |
第二节 罪名确定与量刑 |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同案不同判现象显着 |
二、结果倾向严重 |
第二章 轻微暴力行为分析 |
第一节 轻微暴力界定 |
一、轻微暴力的含义 |
二、轻微暴力与伤害行为辨析 |
第二节 伤害故意与殴打故意 |
第三章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因果关系分析 |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的因果关系乱象 |
第二节 相当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选择 |
第四章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主观方面判断 |
第一节 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区分 |
(一)我国理论主要区分标准 |
(二)对现有观点的反思与批判 |
(三)司法实践中对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定 |
第二节 注意义务的认定 |
(一)注意义务的来源 |
(二)判断标准分析 |
(三)实践中的注意义务认定 |
第五章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 |
第一节 实践中的被害人过错 |
第二节 适用被害人过错的必要性 |
第三节 被害人过错的具体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D]. 杨丰一. 吉林大学, 2021(01)
- [2]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D]. 蒋倩倩.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3]论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D]. 张攀亭. 兰州大学, 2021(12)
- [4]从拥抱哲学到越过哲学——梳理我国刑法因果关系重构的历程[J]. 阴建峰,袁方.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1)
- [5]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归责研究[D]. 孙凯铭. 暨南大学, 2020(04)
- [6]论“二次碰撞型”交通肇事罪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D]. 岳晓棠. 吉林大学, 2020(08)
- [7]论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错误的刑事责任[D]. 李斌. 苏州大学, 2020(03)
- [8]犯罪成立的行政前置要件研究[D]. 高磊. 东南大学, 2020
- [9]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D]. 庞婧.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10]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定罪量刑分析[D]. 张洪秋.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