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我国沿海水域日益繁忙。在航运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船舶正向大型化、专用化方向发展;货物的品种和形态也呈现多样化,海上石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运量逐年增大,使得越来越多的超大型油轮、液化气船以及化学品船等高风险船舶航行在各港口之间。虽然航海技术在不断发展,但是由于船舶自身条件的限制,以及恶劣海况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再加上海员疏忽和失误等人为因素,碰撞事故时有发生,一旦上述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残骸产生,如果不及时的清除,将会带来严重的危害:不仅给船东和货主带来直接损失,也对途经该水域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构成威胁,有的甚至会造成附近水域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但是,针对这些残骸清除的法律性质界定问题由于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导致了在实践中争议不断。为了理清残骸清除的法律性质究竟是属于海难救助还是打捞清除,笔者结合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的法律和实践做法对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做法进行了研究。在收集了大量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笔者将本文的研究思路确定为:先对残骸、清除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然后分析残骸清除的法律性质可能被界定成为海难救助和打捞清除两大类情形;进而提出界定残骸清除法律性质的方法;最后,针对我国立法在界定残骸清除法律性质问题上的缺陷提出建议方案。通过本文的论述,笔者认为对残骸提供的清除服务满足海难救助构成要件的优先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制度。为了解决实践中争议焦点的残骸清除费用补偿问题,笔者认为,一种方案是我国立法机关在对残骸打捞专门立法时参照海难救助中有关救助报酬的规定建立一套完善的打捞费用补偿机制;另一种方案是比照英美法系一些国家的做法,不将残骸清除的法律性质区分为海难救助和打捞清除,而是统一使用一个法律术语,共同使用一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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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1章 残骸清除的概述1.1 残骸的定义1.1.1 我国法律对“残骸”的定义1.1.2 国际公约对“残骸”的定义1.1.3 笔者对“残骸”定义的理解1.2 清除的含义1.2.1 我国法律对"清除"含义的规定1.2.2 国际公约对"清除"含义的规定1.2.3 笔者对"清除"含义的理解第2章 残骸清除的法律性质分类2.1 海难救助2.1.1 狭义海难救助2.1.2 广义海难救助2.2 打捞清除2.2.1 商业打捞清除2.2.2 文物打捞清除2.2.3 一般意义上强制打捞清除2.2.4 即时性强制打捞清除2.3 小结第3章 界定残骸清除法律性质的原因3.1 区分海难救助和打捞清除的实践原因3.1.1 "东运419轮"案3.1.2 案例评析3.2 区分海难救助和打捞清除的理论原因3.2.1 两者的责任主体不同3.2.2 两者在共同海损分摊上的不同3.2.3 两者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的不同3.2.4 两者是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不同3.2.5 两者在诉讼时效上的不同3.2.6 两者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不同3.2.7 两者在费用补偿计算标准上的不同3.2.8 两者实施方主体资质的不同3.2.9 两者责任主体态度的不同第4章 界定残骸清除法律性质的方法4.1 优先适用海难救助法律制度的原因4.2 优先适用海难救助法律制度的条件4.2.1 满足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一----适用范围4.2.2 满足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二----标的4.2.3 满足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三----危险4.2.4 满足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四----自愿4.2.5 满足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五----效果4.3 小结第5章 我国立法在界定残骸清除法律性质上的缺陷及完善5.1 法律依据滞后5.2 法律依据之间存在诸多矛盾5.3 法律依据在解决实践争议焦点问题上的缺失5.4 完善建议结论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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