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着作权行为论文-张欣瑞

侵犯着作权行为论文-张欣瑞

导读:本文包含了侵犯着作权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侵犯着作权罪,信息网络传播,复制发行,法秩序统一

侵犯着作权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张欣瑞[1](2019)在《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行为法律规制的民刑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信息时代之后,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侵犯着作权案件与日俱增,且侵权表现形式随着技术的发展而愈发复杂,对现有的着作权保护体系提出了挑战。由于产生了立法代差,我国历次民刑立法对着作权的保护都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这种不一致依然存在于现行的法律体系当中,导致了民刑衔接不协调的问题。法秩序统一性原则视角下看待民刑衔接问题时,应注重实质统一。(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9年06期)

栾帆帆[2](2018)在《新媒体传播中着作权的侵犯与保护研究——以微信公众号转载行为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媒体传播中,网络转载随着信息共享理念的传播而普遍存在。微信公众号转载文章侵犯着作权具有隐蔽性、分散性、成本低及复杂性等特点,主要类型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方式,直接侵权是主观故意行为,应以处罚为主,间接侵权行为是无心过失,应适当免责。此外,微信公众号转载侵犯着作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及叁方主体责任认定都值得我们关注。新媒体环境下,大多网站并没有采访权,但是这不是网站随意转载,侵犯着作权的避风港。微信公众号转载侵犯着作权中存在许多问题,分析这些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以合法的手段维护着作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本文来源于《“何微新闻奖”优秀文选第二辑》期刊2018-10-20)

王利民,赵拥军[3](2018)在《侵犯着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着作权法的立法原旨主要是追求对着作权保护这一法的合目的性,而刑法中侵犯着作权罪作为司法法则主要追求的是法的安定性。当行为超越了着作权法中某种权利所控制的行为边界之时,动摇了刑法所欲保护的法的安定性,便值得发动刑罚权。侵犯着作权罪中发行行为的认定无需完全按照着作权法规定的发行权进行,将利用信息网络传(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9期)

涂龙科[4](2017)在《搜索引擎侵犯着作权行为的刑事责任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实证研究,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搜索引擎刑事责任追究持谨慎立场,反映出理论上对该问题研究的缺乏。传统上,以共犯理论对搜索引擎运营商追责。为弥补传统刑法理论在惩治网络犯罪上的短板,《刑法修正案九》专门设立了帮助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刑法修正案九》的框架内,对于为犯罪行为提供搜索服务等支持与帮助的,直接以帮助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要界定搜索引擎的刑事责任,其关键在于认定搜索引擎运营商对相关的违法犯罪事实存在主观上的"明知",如何认定"明知"是其核心。(本文来源于《中国出版》期刊2017年14期)

王帆[5](2017)在《网络游戏“外挂”行为与侵犯着作权罪的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网络生活日益丰富,但是网络的高速发展却给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障碍。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近几年来逐渐增多,侵犯了众多着作权人的知识产权,尤其在网络游戏方面,利用"外挂"方式获取利益,严重造成了网络世界的混乱。因此网络游戏立法迫在眉睫,对于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应明确该行为的性质及范畴,并且衔接好《刑法》与《着作权法》之间的关系。(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7年20期)

王夺[6](2017)在《非法利用信息技术侵犯着作权行为之刑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一方面改变了作品的形式和传播方式,另一方面,衍生出大量非法利用信息技术侵犯着作权的行为方式。由于制定传统着作权犯罪时所依据的法益侧重于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当信息技术与着作权结合后,法益已经发生改变,现行立法已不能应对目前层出不穷的非法利用信息技术侵犯着作权行为。本文将该行为概括为四类,即信息的非法获取、信息的非法处理、信息的非法传输以及信息的非法使用。本文重点探讨了新的法益的迭加,并在此基础上,将法益的选择与四种概括的行为方式进行整体讨论。如果仅仅出现了新的行为方式,那么就在解释论中予以解决;如果出现了新的犯罪类型,则力求在立法论中予以完善。对于信息的非法获取以及非法处理侵犯着作权行为,只能在立法时增加行为方式;而对于信息的非法传输以及非法使用侵犯着作权行为,则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囊括。(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7-05-08)

杨佳[7](2017)在《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侵犯着作权刑事责任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下,网络侵权、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其表现形式也是愈发多种多样。其中,提供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网络技术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因为在网络空间内,对于作品的传播,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居于主导地位,而其在促进作品在网络中的快速传播的同时,也对他人的着作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中国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其中的张某某侵犯着作权案,进一步引发了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领域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侵犯着作权罪相关问题的讨论。讨论的焦点主要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能否成立侵犯着作权罪;如果可以成立犯罪,具体入罪途径如何。对此,本文试图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探究如何对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进行刑事规制,希望可以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些许思路。围绕着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这一关键,本文将分为以下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定性、入罪的相关争议,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界定、是否需要刑事介入以及刑事规制的具体路径等问题。文章中所论及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指单纯提供中介技术服务的行为,主要是指提供搜索、链接、P2P等技术的网络服务行为。与直接上传侵权作品的行为相比,这些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明显、直观,同时由于侵权违法成本较低,不能对其进行相当的惩治,因而需要将其纳入刑事评价范畴,进而对其进行刑事规制。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成立犯罪的具体入罪路径,主要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属于帮助行为,可以通过共同犯罪模式对其进行规制。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属于传播行为,能够单独成立犯罪。第二部分主要对共同犯罪模式这一入罪路径进行了分析。根据民事领域的规定,许多观点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就是指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不直接提供作品,因而不是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是传播行为的帮助行为。将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界定为帮助行为后,可以通过共同犯罪模式对其进行刑事规制。尽管理论上这一路径选择是可行的,但是在实践操作层面,这一方式的适用空间较小。同时将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定性为帮助行为的观点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第叁部分主要对单独构罪模式这一入罪路径进行了分析。在我国,法定犯中相同用语的解释具有相对性,不必完全依附于前置法。在对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是否属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进行分析时,可以不必完全依附于民事领域的规定,尤其是在民事领域的规定自身存在一定瑕疵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在网络用户和作品之间架构起了联系的桥梁,可以使得不特定的网络用户通过信息网络接触并进而获取到侵权作品,其事实上起到了传播功能,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传播行为。将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纳入刑法意义中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的范畴之中没有超出文义解释的范围,符合普通公众对于“传播”一词的朴素理解。刑事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通常也是将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直接认定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属于刑法中的传播行为,但是想要认定提供技术的行为人单独构成犯罪,还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明知侵权信息的存在。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是否明知侵权时,需要适用推定这一方法。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是否明知的推定,涉及到民刑交叉的问题。民事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是否应知进行推定时,遵循的是“红旗标准”,即当侵权事实就像红旗一样飘扬时,推定行为人主观应知。当侵权事实相当明显时,从理性人标准出发,完全可以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明知侵权,这一点不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刑事领域,都是一样的。尽管民事与刑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状况的要求有所不同,民事上包含故意和过失,刑事上仅限于故意,但是对于过失的情况,可以通过被告人提出反证予以排除。当被告人能够提供证据表明自己因过失而确实不知道存在侵权时,不成立明知。因而,民事领域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是否应知的推定可以直接适用于刑事领域。(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2)

李林蒙[8](2017)在《侵犯着作权犯罪中复制行为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保护是着作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在侵犯着作权犯罪中,最重要的要件之一是认定是否构成复制。侵犯着作权犯罪中的复制,以民事保护中的复制为基础,但在具体个案的认定中,似乎又有其特殊性。本文以世茂公司诉索鼎公司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纠纷案(以下简称为“索鼎案”)为例,来分析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如何认定构成“侵犯着作权罪”的问题,探讨“实质性相似”、“复制品”、“复制行为”的概念和关系。本文共叁万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索鼎案的基本案情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即源代码的部分相同能否认定为实质性相似,与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在形式上能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品,如何认定复制行为,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等。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侵犯着作权罪中复制行为认定的实体规则。首先介绍了侵犯着作权罪中认定侵权复制品的“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其次将侵犯着作权犯罪中侵权复制品与侵害着作权民事案件中复制品进行比较,认为二者在复制品的特征和判定标准上基本一致,但民事案件中实质性相似的概念应用更加广泛。因此民事案件中实质性相似的产品不一定构成复制品,而刑事案件中的实质性相似产品一般都构成复制品。这是由刑法保护着作权的限制和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导致的幸存者偏差效应。最后,从应对新犯罪形式的需要、司法惯例、刑法目的等方面论证了在侵犯着作权犯罪中适用实质性相似规则认定侵权复制品的合理性。第叁部分主要论述了侵犯着作权罪中复制行为认定的程序规则。首先分析了侵犯着作权罪中的证明规则,公诉机关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在公诉方提出初步证据后,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在证明标准上,刑法上认定侵犯着作权犯罪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需要证明非法复制“行为”的存在和被控侵权的作品不具备自身的独创性;接着,基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得出可以通过侵犯部分作品从而认定构成犯罪;最后,从制度和法理两个方面论证了在侵犯着作权犯罪中适用推定的可能性,归纳出“基础事实+规范-反证事实=推定事实”的推定法则。并以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为例,例举了源代码个性化信息比对等具体推定方法。第四部分对于对待侵犯着作权犯罪的宏观态度提出自己的建议,认为索鼎案的困境反映出现行法律需要理性解释与完善,司法工作人员的观念需要更新和转变。面对越来越多发的新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应当积极而谨慎地对待。在面对构成犯罪的行为时积极应对,发挥刑法的保护功能,同时重视刑法的谦抑性,寻求国内立法与国际保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保护与限制的平衡。(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2)

焦红梅[9](2016)在《视频聚合平台盗链行为侵犯着作权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最近几年,视频网站起诉视频聚合平台盗链侵权的案例已数见不鲜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视频聚合平台的盗链行为如何认定,法律界却存在很大的争议。之所以出现争议,主要原因在于,技术的发展使得视频聚合平台无须上传内容就能够向观众提供作品,而法律的滞后性就决定了它不可能将这样的情况清清楚楚的规定下来。尽管法律存在滞后性,亟需通过立法进行完善,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就允许这种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现象肆虐。文章将从技术层面及法律层面对盗链行为进行剖析,并结合相关的理论,为规制视频聚合平台的经营提供路径。(本文来源于《读天下》期刊2016年20期)

邱威[10](2016)在《大量销售盗版期刊》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重庆市武隆县的王某私下复制《故事会》等期刊,然后在重庆、四川等地销售,经举报被武隆县公安局抓获。初步查证,王某在一年半时间内销售盗版期刊10万余册,违法所得8万余元。观点分歧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观(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报》期刊2016-08-08)

侵犯着作权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新媒体传播中,网络转载随着信息共享理念的传播而普遍存在。微信公众号转载文章侵犯着作权具有隐蔽性、分散性、成本低及复杂性等特点,主要类型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方式,直接侵权是主观故意行为,应以处罚为主,间接侵权行为是无心过失,应适当免责。此外,微信公众号转载侵犯着作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及叁方主体责任认定都值得我们关注。新媒体环境下,大多网站并没有采访权,但是这不是网站随意转载,侵犯着作权的避风港。微信公众号转载侵犯着作权中存在许多问题,分析这些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以合法的手段维护着作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侵犯着作权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张欣瑞.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行为法律规制的民刑衔接[J].现代交际.2019

[2].栾帆帆.新媒体传播中着作权的侵犯与保护研究——以微信公众号转载行为为例[C].“何微新闻奖”优秀文选第二辑.2018

[3].王利民,赵拥军.侵犯着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J].人民司法(案例).2018

[4].涂龙科.搜索引擎侵犯着作权行为的刑事责任界定[J].中国出版.2017

[5].王帆.网络游戏“外挂”行为与侵犯着作权罪的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7

[6].王夺.非法利用信息技术侵犯着作权行为之刑法规制[D].北方工业大学.2017

[7].杨佳.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侵犯着作权刑事责任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7

[8].李林蒙.侵犯着作权犯罪中复制行为的认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7

[9].焦红梅.视频聚合平台盗链行为侵犯着作权的认定[J].读天下.2016

[10].邱威.大量销售盗版期刊[N].人民公安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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