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选择法院协议制度是解决管辖权冲突这一问题的极佳手段。这一制度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使一些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或者排除一些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中的管辖。这一制度源远流长,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但这一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在对于弱势当事人的保护方面,需要对这一制度作出一定的限制。随着欧盟各国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各成员国间民商事交往不断增多,各成员国间因此产生的管辖权冲突也不断增加,《布鲁塞尔I条例》旨在解决这一问题,在条例的第23条中,对于选择法院协议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条例对于这一制度通过对其适用范围、其在特定领域的适用以及专属管辖对于这一制度进行了限制,旨在保护弱势当事人。同时,条例对于选择法院协议在形式上也进行了规定。与以往的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相比,条例中的规定有其独到之处,兼顾了选择法院协议制度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自由以及对于弱者的保护,实现了两种价值的平衡。条例在《布鲁塞尔公约》的基础上,结合现代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进步对于选择法院协议制度有一定的发展,这种发展也被后来的国际公约所延袭。在实践中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条例生效至今已逾十年,欧盟各成员国正着手对条例进行修改,而对于选择法院协议制度本身,专家并没有对其本身提出实质上的修改意见,主要希望削弱条例其他规则对于这一制度造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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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一、 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概念及特点(一) 选择法院协议制度一般概念和效力1. 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概念2. 选择法院协议的效力(二) 国际民商事案件中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发展历程1. 选择法院协议制度溯源及其发展2. 国际民商事案件中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及其普遍适用3. 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发展趋势(三) 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特点1. 选择法院协议的主要作用2. 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主要不足(四) 小结二、 《布鲁塞尔 I 条例》第 23条中的选择法院协议制度分析(一) 《布鲁塞尔 I 条例》第 23 条中的选择法院协议制度(二) 《布鲁塞尔 I 条例》第 23 条中的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立法思路分析三、 《布鲁塞尔 I 条例》中对于选择法院协议的限制及比较分析(一) 《布鲁塞尔 I 条例》中选择法院协议的一般适用范围限制及其比较分析(二) 基于专属管辖权制度对于选择法院协议适用范围的限制(三) 特定事项中对于选择法院协议的限制(四) 国家权力对于选择法院协议的限制——公共政策例外(五) 对于选择法院协议的形式限制1. 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中对于选择法院协议的形式要求2. 应诉管辖制度与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区别3. 布鲁塞尔条例中对于选择法院协议的形式限制的放开(六) 小结四、 《布鲁塞尔 I 条例》中有关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修改方向(一) 解决 lis pendens 制度对于选择法院协议的削弱问题1. Lis pendens 制度概念2. 条例第 27 条的 Lis pendens 制度对于条例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影响3. 关于 Lis pendens 对选择法院协议的削弱问题可能的解决方式(二) 进一步保证选择法院协议的效力结语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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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国批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4)
- [2].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理由[J]. 河北法学 2009(04)
标签:选择法院协议论文; 各国立法论文; 保护弱势当事人论文; 意思自治论文; 创设管辖权论文;
欧盟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研究 ——以《布鲁塞尔I条例》第23条为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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