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论文-程浩

举证期限论文-程浩

导读:本文包含了举证期限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审判决,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法,举证时限制度,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出庭作证,期限届满

举证期限论文文献综述

程浩[1](2018)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关键证据被罚5万元》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近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某保险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且对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一审判决生效后,该保险公司以其有新证据足以推翻(本文来源于《山西日报》期刊2018-11-29)

李星星,杨贤娟[2](2017)在《如何认定举证期限内的“举证完毕”》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刘某是阜宁县某公司职工,刘某在车间工作时,右手不慎受伤。刘某向阜宁县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阜宁县人社局受理调查后,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该公司认为阜宁县人社局在工伤认定阶段举证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径行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遂诉至法(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7-01-10)

李星星,杨贤娟[3](2016)在《行政案件举证期限内举证完毕的性质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刘某是江苏阜宁县某公司职工。2014年7月25日,刘某在车间工作时,右手不慎受伤。刘某向阜宁县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阜宁县人社局受理调查后,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该公司认为阜宁县人社局在工伤认定阶段举证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径行作(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12-14)

沈小军[4](2016)在《诉讼中举证期限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过程中举证期限的确定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却往往被忽视的事项,事实上,举证期限的确定和终结必然导致举证过程的结束,从而使案件所能据以判断的法律事实被固定下来。目前,法官在开庭之前直接指定举证期限的做法已被多数法官所不取,举证期限的确定不再是一个机械的过(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6-12-02)

刘欢,王和平[5](2016)在《试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是我国近年来提出的一项关于举证的新制度,其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一定的期限,二是法律后果。该制度自确立以来,其在我国一直处境艰难。针对此问题,必须从明确严格证据失权原则、完善配套措施两方面完善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于正河,马文静[6](2015)在《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问题再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5条对举证期限设立了逾期举证导致证据失权的制度,而新施行的《司法解释》第102条通过但书形式将逾期举证导致证据失权制度进行了限定,致使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出现异同。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的对应分析,结合举证期限制度的应用实践,提出构建逾期举证制度的配套机制,以期使逾期举证制度在司法体系下有合适法理依据和可行实践空间。(本文来源于《东方论坛》期刊2015年06期)

包秀露[7](2015)在《举证期限该如何“限”——走出举证期限制度适用的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认为,要想走出举证期限制度适用的困境,有必要从科学设定合理的举证期限、确定举证期限的临界点、界定新证据的含义及引入费用制裁法做起。而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灵活掌握如何适用举证期限制度的问题,以促进该制度如何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06期)

程小勇[8](2015)在《劳动合同期限不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张某于2009年12月15日进入上海某珠宝公司工作,担任珠宝公司销售总监,月薪为人民币3.3万元。双方签订的前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2011年12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第叁份劳动合同。2013年9月30日,张某向珠宝公司提出辞职。2014年2月20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双方签订的第叁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珠宝公司未与其再续签劳动合同,故要求珠宝公司支付(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期刊2015年03期)

刘婷丽[9](2014)在《我国举证期限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对当事人证据提出期限的限制由先前的随时提出主义到如今的适时提出主义,立法对其不断进行完善,提高了诉讼效率,也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举证期限的立法设置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些许矛盾和模糊之处,因而避免不了其在司法实践的适用过程中给当事人甚至法官造成困惑。所以,面对举证期限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尽可能的在了解其本质的前提下去解读法律,以减少此种模糊和矛盾,更好的服务司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8期)

雷芳[10](2013)在《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期限制度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对于保证当事人举证权利的实现,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及效率,实现司法正义都有着积极意义。基于当事人举证制度的重要性,此次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针对举证期限做出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当事人举证制度。但其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尚待解决,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仍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10期)

举证期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刘某是阜宁县某公司职工,刘某在车间工作时,右手不慎受伤。刘某向阜宁县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阜宁县人社局受理调查后,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该公司认为阜宁县人社局在工伤认定阶段举证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径行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遂诉至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举证期限论文参考文献

[1].程浩.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关键证据被罚5万元[N].山西日报.2018

[2].李星星,杨贤娟.如何认定举证期限内的“举证完毕”[N].江苏法制报.2017

[3].李星星,杨贤娟.行政案件举证期限内举证完毕的性质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6

[4].沈小军.诉讼中举证期限的确定[N].江苏法制报.2016

[5].刘欢,王和平.试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

[6].于正河,马文静.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问题再探讨[J].东方论坛.2015

[7].包秀露.举证期限该如何“限”——走出举证期限制度适用的困境[J].法制与社会.2015

[8].程小勇.劳动合同期限不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J].中国劳动.2015

[9].刘婷丽.我国举证期限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10].雷芳.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期限制度刍议[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标签:;  ;  ;  ;  ;  ;  ;  ;  ;  ;  

举证期限论文-程浩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