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数字化、电子化的发展,人们在贸易、投资、金融领域广泛的应用了计算机技术。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使金融支付结算领域发生了变革,各国都在推行金融电子化,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电子资金划拨(Electronic Fund Transfer)在金融电子化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电子资金划拨分为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大额)和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小额),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尽管在每笔交易额上小于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但是每天发生的数量却很大,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往往依赖于具有良好功能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因此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研究调整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的必要性是自不待言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律不仅涉及银行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的综合法律领域,而且它同时还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同时技术性也很强。我国于1992年开始实施“金卡工程”战略,想由此推动整个零售性金融业务电子化的发展,从1998年开始的网络迅猛发展更加快了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全民化进程。随着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普及和在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我国也对其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立法较晚,而且在立法上倾向于保护银行的利益,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够,这是我国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在电子资金的划拨过程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如何保证资金划拨的安全以及与之相关的电子认证等问题的解决也有待研究,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力度还不够也有待进行完善,否则有碍于我国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人的尊严、价值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直接关系经济发展的质量、速度与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现代国家无不对之给予高度重视。因此,调整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制度的根本和核心也就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着就要全面开放的金融市场,各发卡银行纷纷大量发行银行卡,希望通过增加发卡量来占有市场,消费者是电子资金划拨的核心,各发卡行从来没有想过通过加强对持卡人的保护,增强持卡人的信心,来促进银行卡产业的发展。随着电子资金划拨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们如果不改变目前这种状况,对于我国电子资金划拨的发展是很不利的。我国目前的法律以及各零散规定中,对于消费者、银行、商家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明确,有的甚至是没有规定,为立法空白。当其中一方的利益受损时,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分配没有具体的规定,或者是有规定却缺乏可操作性。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要明确在知情权、未授权划拨、错误处理程序、网络安全、以及隐私权受侵害等方面各主体的责任分担问题,并且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我国已经开始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国外银行卡大举进入已经势不可挡。在此种情况下,各发卡机构希望早日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则,以避免因法律规定不清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全文主要由引言、正文、结束语构成。引言部分,主要包括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本文的基本写作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国内外对此选题的研究程度和主要趋势。正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主要方式并对各当事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首先分传统和非传统两方面对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介绍,从传统的ATM划拨到英特网环境下出现的新的划拨系统,明确我国目前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主要的方式。然后介绍划拨中的当事方,主要有账户机构、消费者、商家、认证机构等主体,并阐述各主体相互间会发生怎么样的法律关系。从而指出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是最为关键的,并以此为基础阐述了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必要性。这部分内容也是作为第二部分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何分配和承担这一问题的基础。第二部分为本文的重点,分别对知情权、未授权划拨、错误的处理程序以及安全和隐私问题进行论述,先介绍国外(主要是美国)对这几大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对其具体内容进行概述,比如出现了问题法律责任是如何分担的,指出值得借鉴的地方。再用比较的方法对照我国目前的规定和做法,进行评析,指出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最后通过借鉴和评析,针对不足的方面提出完善建议。第三部分对制定我国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的建议。目前国际上对于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采取两种模式,即制定专门法和依赖商业惯例。在制定专门法方面,美国走在了世界的前头,他们在1978年率先颁布了《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和《统一商法典》第A4编。其《电子资金划拨法》以保护消费者为宗旨,素有电子银行时代的消费者保护法之称。而英国至今尚未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专门立法,它对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不公平合同条款的管制建立在商业惯例和以纸制票据为工具的支付系统的法律之上。从立法模式选择来看,我国虽然是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但是目前并没有调整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专门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种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但是我国也没有像英国那样主要依靠商业惯例进行调整,而是通过不断在立法方面的完善实现对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规制。因此,我认为,我国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更倾向于制定专门法的保护。最后是结语部分,说明本文的意义以及价值所在。本文主要的创新点在于:本文通过与其他国家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实际操作和立法方面的比较,结合我国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的立法不足之处,例如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主要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我国在内容方面的欠缺是什么;对于法律责任分担、隐私权、划拨安全等问题应该如何处理等,然后针对这些不足之初提出自己的完善方案。并从宏观和具体方面提出平衡银行和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可行性建议。最好制定一部我国自己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当然,鉴于我国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应用还不够成熟,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的立法应借鉴美国的方式,一方面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中对相关问题做出比较全面的规定,另一方面再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对细节加以规范和解释,这样不仅有利于保证法律的稳定性,也可以针对电子资金划拨技术发展比较快这一特点,适时地修改具体的实施细则,使法律的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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