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旨在通过挖掘和梳理马克思恩格斯的国际法思想,拓展和丰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并为中国开展对外关系、参与国际事务、促进国际法沿着公平与正义的轨道前行提供理论支持和思想指导。除导论外,本文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讲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发展史,阐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产生与发展的脉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产生是对时代呼唤的回应。国际范围内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与奴役、欧洲列强对落后民族和国家的野蛮侵掠、大国强国因争权夺霸对国际法的藐视,促使马克思恩格斯走上了为弱者寻求公平正义的道路,并使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得到有效维护。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产生有着重要的理论基础:从格劳秀斯、瓦特尔等国际法先驱,到法国大革命和欧美法律文献,再到菲利莫尔、沃克、肯特、惠顿等同时代的国际法学者,他们追求和平的热情、守护公平正义的执着,成为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产生和发展的重要营养来源。正是在时代的呼唤中,在早期和同时代国际法学者著述的滋养下,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不断发展并日益完善。总的来看,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848年2月之前,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孕育、萌芽阶段;1848年2月至1864年9月,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集中阐述阶段;1864年9月至1895年8月,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不断深化阶段。第二部分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总论。主要介绍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际法的基本理论观点,这些观点主要有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国际法的功能和效力以及国际交往的法律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论述表明:法并没有自己孤立的历史,探讨法的本质以及法产生的原因时,不能脱离社会的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而仅从法本身去考察。该观点同样适用于国际法的产生,因为具有独立主权的民族国家的出现为国际法的产生准备了政治条件,而作为经济跨国界发展结果的普遍交往的扩展对近代国际法的形成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国际法功能和效力的发挥之所以不尽人意,主要原因在于欧洲列强为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恣意行事。为此,马克思恩格斯撰写了一系列文章,对欧洲列强违背国际法的行为进行有力抨击,揭示了该时期国际法应该具有的功能和效力,即以国际法维护国家间的正常交往关系;以国际法规制西方列强的国际行为;以国际法支持民族解放运动;以国际法创设新的国际秩序。随着国际工人运动的不断高涨,马克思恩格斯针对未来的国际关系提出了一系列国际法原则。如,民族独立原则、和平原则、道德和正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等。第三部分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分论。该部分主要涉及国际条约法、外交关系法、战争法、人权的国际保护以及领土的变更等方面的问题。在国际条约法方面,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分析英国对英瑞(典)1700年《防御条约》的遵守情况强调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通过对1856年《巴黎宣言》效力的分析阐明了条约的缔结和生效问题;在外交关系法方面,马克思恩格斯重申外交代表不干涉接受国内政,重视外交关系法维护本国国民海外利益的作用;在战争法方面,马克思恩格斯谴责不宣而战的强暴行为,主张在战争中奉行人道主义原则,肯定战争法优于平时法,认为被压迫民族以非常规作战方式反击侵略者具有正当性;在人权保护方面,马克思恩格斯积极推动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做法的法制化;在领土变更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主张领土的变更必须遵循人民主权原则。第四部分主要阐述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其历史意义源于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所代表的无产阶级利益和对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首先,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以人类的彻底解放为归宿,符合世界历史的发展趋势,具有进步意义;其次,马克思恩格斯对国际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及针对部分国际规则和规范提出的独到见解,丰富和发展了当时的国际法理论;再次,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推动了工人运动的发展,对欧洲列强反动的外交政策形成有力牵制。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具有较强的现实价值,是由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的制定和遵守情况与马克思恩格斯时代相比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在理论上,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所体现出来的批判性、阶级性和经济分析方法,应该成为发展中国国际法学的重要工具和方法;在实践上,马克思恩格斯所强调和提出的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平等一系列国际法原则并未过时,对中国开展对外关系、参与国际事务仍有极强的指导意义。以维护弱小国家和民族利益为主旨的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表明,国际法规范必须体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求,为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该以团结一致的姿态在国际规范的制定中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