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索赔之初探

工程项目索赔之初探

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100036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工程承包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中标价格越来越低,索赔成为承包商增加合同收入,实现追求最大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的重要手段。处理索赔事件的水平就反映了发包人、承包商进行项目管理的水平高低,因此,发包人与承包商对索赔工作越来越重视,过程中的索赔项目也日益增多,索赔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工作。国内的工程索赔研究尚处于处级阶段,大部分都是引用国外的管理方法以及基于国际工程的案例分析,从事工程索赔的专业研究机构较少,经验不够丰富。索赔的概念分为广义与狭义:广义的工程索赔即包括承包商向发包方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商索赔;而侠义的索赔一般指承包商就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工期损失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本文重点从承包商的角度阐述了索赔的必要条件和索赔的流程,然后结合了笔者参与管理北京市京包高速公路(五环路-六环路段)工程上地铁路分离式立交桥实际案例为基础探讨了索赔的分类和不同类型的索赔事件的处理方法。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工程项目;索赔;处理方法

一、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的一方由于另一方的责任、义务没有履行或违约而遭受损失,向另一方提出赔偿或补偿的行为。广义上的工程索赔是双向的,除了承包商可以向发包人进行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商进行索赔。一般的情况下,发包人在索赔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主动和有利的位置,发包人可以通过扣除工程款、保留金以及通过履约保函等方式实现自己的索赔目的。而承包商的索赔工作相对来说就会比较困难,所以,承包商对合同管理及索赔工作也会更加重视。本文将重点从承包商的角度来阐述索赔工作的概念、条件、分类以及方法。

二、索赔的必要条件

1、工程索赔的前提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包括发包人、第三人以及不可抗力等。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图纸,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政策调整、恶劣天气造成的费用损失及工期延误。

2、要以合同文件为依据,合同文件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及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3、索赔事件对承包人造成了损失,包括费用损失、工期损失等。费用损失是指合同外的成本支出,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等;工期损失是指事件虽然没有造成费用损失,但是影响了工程进度,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需要顺延工期。而很多时候费用损失与工期损失是同时发生的。

三、索赔的流程

1、发现索赔机会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及时的发现索赔的机会。例如,在投标时认真分析招标文件及图纸,熟悉相关规范,并在踏勘现场时及时发现实际情况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工作范围进行对比寻找索赔机会。

2、在合同规定的时效内发出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NoticeofClaims)应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发出,若超出时间后发出,则索赔有可能被拒绝,丧失索赔权。以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为例,索赔的时效为索赔事件发生后的二十八天之内。

索赔通知书包括的内容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发生的原因(非己方原因);索赔事件发生后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造成的后果或可能造成的后果等。

3、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索赔报告

发出索赔通知书后,承包商应马上组织编写索赔报告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送工程师。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保送的资料包括总论部分、根据部分、计算部分、证据部分。总论部分包括事件概述、索赔要求等;根据部分包括合同条款、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以及索赔惯例,在国际上类似索赔事件的例证作用十分关键;计算部分分为费用计算及工期计算,在清单计价规则下,费用计算所采用的单价原则为:清单已有单价的采用清单单价,清单有相近单价的采用清单单价上调整,清单上没有的应由承包商根据投标报价原则重新组价后保送工程师审批;工期计算只计算网络图中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影响,非关键线路的工期影响不能进行索赔;证据部分包括合同、招标文件、图纸、变更令、施工组织设计、得到各方签认的工程师指令或会议纪要,以及支持索赔的当期记录(施工日志、天气记录、合同及经纪往来资料等)。

4、索赔事件的解决

索赔事件的解决方式包括通过协商谈判,这是目前采用最多也是最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

当索赔事件双方不能通过谈判协商解决的时候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指定一个双方均认可的单位或组织按照合同及政策法规进行调解,在国内这种方式采用的较少。

最后一种方式就是仲裁或诉讼。仲裁有程序简单,时间短的特点,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减小索赔事件对工期的影响。诉讼时间长、费用高,对双方影响大,应尽量避免采用此方式。

四、索赔的分类

由于索赔分类的原则较多,这里仅介绍在实际索赔过程中使用较多的事件性质分类。

1、工期延误索赔。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施工条件,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不可抗力造成的暂时停工等,承包人可提出工期顺延。

2、设计变更。因发包人工程师的指令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改变合同中一项工作的质量标准,改变施工工艺或顺序引起的工期顺延以及费用增加,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3、终止合同。发包人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导致合同终止。由此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4、工期压缩或赶工。由于发包人工程师指令引起的合同工期缩短,造成承包人投入增加或工人、机械降效,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5、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的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以及不利地质条件等,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五、不同类型的索赔事件处理方法

合同文件是索赔最基本的依据,因此任何索赔事件的成立都要有合同条件的支持。下面笔者就自己经历的北京市京包高速公路(五环路-六环路段)工程上地铁路分离式立交桥部分索赔事件阐述索赔的处理方法。

该工程全长510m,采用46+46+230+98+90m五跨连续独塔单索面预应力钢筋砼斜拉桥。本桥设计道路等级为高速公路,设计时速100公里,双向六车道,桥宽35.5m。上跨既有京包铁路、城铁十三号线,与既有京包铁路相交处铁路里程为K22+756,公路里程为K3+55.703,相交角度19度。本桥采用顶推法施工,顶推段箱梁长212m(顶推段里程为k2+994~k3+206,其中缓和曲线k2+994~k3+103.903共109.903m,直线k3+103.903~k3+206共102.097m),顶推距离213m,顶推段总重25000t,顶推轨迹为R=3500m的圆曲线和3.759‰上坡。

1、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后进行桩基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关键线路上的主墩桩基受高压电塔及房屋未拆迁影响无法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问题后书面申请进行主墩桩基施工的人员、机械暂时退场,发包人未同意,造成人员机械的闲置。至高压电塔及房屋拆迁完成时,工期延误及人员机械窝工共34天。承包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专用合同条款2.3条规定: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34天,费用补偿69.8万元的索赔。承包人提供的证据包括合同条款、机械人员暂时退场的申请、施工日志、人员机械进场记录、机械设备进场报验资料等。最终索赔成功。此事件是典型的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的案例。

2、该工程在招标时,招标文件及图纸对桩基沉渣厚度并无特别要求,因此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桩基沉渣厚度按照规范要求不大于500mm考虑。中标后接到施工图,承包人发现施工图中明确要求桩基沉渣厚度不大于50mm。为此,承包人采取了改善泥浆指标(采用了高分子聚合物泥浆),整体吊装钢筋笼以缩短成装时间等措施。事件发生后承包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条款第15.1.2条规定: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应进行变更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由于该项内容在中标清单中没有类似单价,承包人组价后保送发包人工程师。最终,该事件成功索赔93.8万元。

3、该工程招标人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载明斜拉索套筒以KG为单位单独列项计量,但投标人进行清单报价时发现清单中没有列出斜拉索套筒项目,因此投标人在报价中未包含斜拉索套筒费用。中标后,承包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条款1.4条规定:专用合同条款的解释顺序优先于合同清单,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1464.14万元。

六、总结

索赔工作是合同管理的重要一环,对索赔工作的研究可以提高发包及承包商的项目管理水平,使得国内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工程时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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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晓林、冉立平《建设工程施工索赔》[M].中国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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