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仲裁是一种适用于当代国际商业交易的便捷、专业、快速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仲裁协议效力的法理基础是建筑在合同法原理上的,因而传统合同法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应适用于仲裁协议,即仲裁协议只对签字方发生效力。随着现代商事交往的广泛性与复杂性日益增加,在各个不同的交易领域均出现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经常能向合同的当事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若在适用合同相对性例外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签订了仲裁条款,则仲裁条款的效力是否及于非签字方以及非签字方是否可以成为仲裁当事人的问题就必须得到解决。本文通过从美国法院处理仲裁协议非签字方问题的判例入手进行研究,并结合不同的实体法理论基础对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承认非签字方仲裁权的现状作了介绍。随后,从程序制度安排的角度入手,并指出仲裁条款同时具有程序性、实体性和独立性与跟随性的特点,揭示了承认非签字方仲裁权的理论基础。最后,本文借鉴其他国家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做法对我国的商事仲裁实践提出了建议,以期使程序安排能够配合实体权利的实现,并使非签字方能够利用仲裁条款主张仲裁权保障其实体权益的实现,最终达到保证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及程序效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