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精神损害是因侵权行为而给被侵权人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精神利益方面的损失,它对人们的身心健康有着相当的负面影响。因此,世界上各主要国家一般都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期能够从物质上对被侵权人因此而遭受的精神损害加以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正是婚姻法修订时所新增设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因家庭暴力、重婚、同居、虐待和遗弃导致的离婚会给受害方配偶带来精神上的损害;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因上述行为而遭受到的身心痛苦已远远不是可以用金钱、物质来衡量和计算的。所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当事人的意义就在于获得精神上的损害赔偿,以此来尽可能地抚慰其受伤的身心,以便更好地开始新的生活。本文分四个部分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论、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存在缺陷和法律构架进行分析论证,并结合司法实践就上述问题进行浅显的探究。一、通过对一个典型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例的评析,以说明在婚姻关系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以及我国该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为下文的具体阐述进行铺垫。二、在阐明了该制度的涵义、特点、功能和历史沿革的基础上,探讨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现实意义,指出该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婚姻法》立法的一个里程碑。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通过对该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论述和对国外该制度的立法例进行比较,指出我国采用的典型的列举主义立法体例这种方式是比较陈旧的,不利于更有利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笔者提出:为了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我国民法应当借鉴外国此方面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德国最新修正草案及瑞士民法的有益经验,放弃单纯的的列举主义立法方式,改采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方式,扩张人格权侵害之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对一切不法行为侵害人格法益而生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均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四、论文的最后一个部分,是针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提出完善建议,在赔偿义务人、举证责任等方面提出笔者一些个人的建议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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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损害赔偿论文;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抚慰金论文; 身份权论文; 配偶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