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民法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与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不但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而且也越来越重视对自身的价值、尊严和安全的追求,日益注重维护自身精神权益。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众人瞩目的一个法律问题,成了理论界和司法界关注的一大热点,关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多。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开始注意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规也在逐步趋向完善和丰富。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出台的时间不是很长,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相关规定缺陷很多,并且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立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表现出了极度的不适应性,造成法官在判案当中各行其是,很多类似案件却判出不同的结果,有损法律的威严。因此加快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更全面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财产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立足于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相关案例,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出发,分块探讨了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范围、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权利范围、以及民法范畴之外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并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补充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笔者建议在未来的民法修正案或者民法典中,应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死者、胎儿、法人等等在内的主体,都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