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整个社会资源呈现紧缺的背景下,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产物的商标越发凸显出其重要性。商标权主体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等一系列活动的主导者及商标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在商标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应该有清晰、详细的法律条文与商标权主体有关的问题进行规定。只有在商标权主体的类型、符合条件及主体变更导致权利义务的变更等问题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商标这种无形财产在社会经济中的巨大作用才能得到更好地发挥,商标权利主体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才能得到更加充分地维护,整个社会良好的商业竞争秩序方能形成。目前世界各国关于商标权主体问题的规定不一,没有统一的标准或规范,但国外立法关于商标权主体的规定仍然对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目前我国学界尚无人对商标权主体问题有过系统、详细的介绍,仅有的一些学术观点呈现零散不成体系的状态。我国商标学界应该充分认识到在法律中对商标权主体相关问题进行更加详细地规定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以现有商标权主体类型为研究切入点,明确每一类主体应该具备的条件,并对商标权主体的变更尤其是商标权转让及继承中涉及到的主体问题进行讨论,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提出立法及司法建议,指导商标活动有序规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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