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婚约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是我国家庭法律文化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我国婚姻传统的民族性、地域性和历史延续性。但是,纵观婚姻法学的研究成果,无论是法律制定者还是理论研究者,都对我国传统的婚约现象缺乏规范和研究。而另一方面,物质的、联系的、观念的变化却极大改变着婚约的形式,丰富着婚约的内容。婚约期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婚约解除所引起的财产返还、损害赔偿、诉讼程序中有关人员的回避等问题更加复杂。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也开始思考与婚约相关的法律问题。为了了解我国目前的婚约状况和现实问题,笔者在吉林省和山东省做了广泛社会调查,深刻感受到,婚约制度作为人类社会中一项古老的制度、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仍然大量存在,婚约现象并没有因为法律的漠视而走向消亡,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男女双方第一次订立婚约的年龄经历了一个逐渐增大、再到基本保持不变的过程;婚约纠纷诉讼率虽然很低,但是与以前相比明显上升。文章从婚约的涵义谈起,概括了的现代婚约的五个特征:婚约必须是男女双方出于自愿而订立的,禁止包办和强制订立婚约;婚约的当事人应该达到一定的年龄;婚约只是关于未来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不是结婚,也不是有效婚姻的必经程序;婚约的内容必须合法;婚约为不要式契约。历史如镜,既可以给我们以经验、教训,更能够让人们正视现实,把握未来。之后,回顾了中外婚约的历史沿革,根据学理界通说以近现代为界把婚约的存续历程划分为早期型和晚期型,分析了晚期型婚约与早期型婚约的不同点即现代婚约的特征。文章最后回顾了我国有关婚约的法律规定,分析了我国目前婚姻立法面临的两对冲突关系,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婚约立法提出了见解。本文有别于其他相关论文的主要特点是,笔者对我国的婚约状况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获得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婚约现状及发展趋势,对我国婚约立法提出了见解,使得论文更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