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也呈高发态势,并且其中的肇事后逃逸案件也日渐增多。由于肇事者的逃逸,一方面,使得公安与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陡增,并且在处理时,因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对逃逸者主观罪过的认定、对客观要件的把握都存在不同理解,从而影响了办案效率与办案效果;另一方面,由于肇事者逃逸,造成的更为直接的后果是往往会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这时,不仅增大了社会危害性,而且继续使得公安与司法机关对逃逸与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分歧。为了有效遏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蔓延,97刑法在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对交通肇事逃逸作了相应规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交通肇事逃逸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身也存在缺陷,反而使得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逃逸致人死亡同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混乱,在诸多方面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笔者结合自身工作试图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适用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希望能对司法实务和刑法理论有所帮助。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交通肇事逃逸方面,讨论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主观与客观方面。鉴于逃逸的概念有不同认识,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在认定逃逸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要求肇事者“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且要求具有“逃避救助义务”或“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客观方面,必须要求行为人有一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前行为,而且客观上也要存在逃逸的行为。另外,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介绍了司法实务中的认定情况。第二部分,逃逸致人死亡方面,探讨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罪过形式、客观方面的因果关系。对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在综合比较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大,笔者认为是“故意或过失论”更为合理。在客观方面,把握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两者的因果关系是认定的关键。第三部分,修改立法的建议。鉴于关于交通肇事方面的现有规定存在诸多缺陷,所以有必要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为此笔者提出了的相应立法修改建议,并作了解释说明,试图理顺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逃逸的关系,避免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