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一、侦查监督工作现状
(一)建立健全机制,全面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探索案管过滤、全要素审查、疑难案件合议的三结合机制,提升案件办理质量。侦查机关报捕的案件由案管部门专人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一律要求补正后报捕。根据侦查监督四项核心业务指标的要求,侦查监督部门新设了审查逮捕案件全要素审查表,将四项核心业务指标量化到每一个审查逮捕案件,做到一案一表。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时,不仅要注重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分析案件是否有逮捕必要,还要审查案件材料中的侦查活动违法、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现象,适时引导侦查取证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有效的提升的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
(二)主动作为,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将监督关口前移,从侦查取证源头上抓好合法证据的收集固定。侦查监督部门与公安局法制部门联系,设立巡查组,联合公安局法制部门开展线索排查,并派员对侦查机关不定期巡查。重点对其搜查、扣押、冻结等财产性强制措施、对证据不足不捕案件的后续侦查工作开展监督。“巡查”后,有效地指导了侦查机关的工作,有效地防范了侦查违法情况,促进了侦查机关案件质量提升,疏通拓展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渠道。因地制宜,依托我院的两个乡镇检察室,对公安机关有案不立、非法取证等线索进行收集,并对村民进行法治宣传。
(三)关切民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发挥好侦查活动监督的利剑作用,提升监督水平,继续推进“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深入开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关切,立足监督检察职能,在全旗范围内开展污染破坏环境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先后联合环境保护及生态管护相关部门深入黄河湿地以及企业周边展开摸底排查,获得相关案件线索4件,签发检察建议3份。联合民行部门会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土右旗境内的餐饮业、食品零售行业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查找监督线索。
二、存在主要问题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如何有效的监督一直以来是检察机关追求的目标,在侦查活动实践中亦存在很多问题,阻碍了侦查监督的有效性。
对侦查活动监督信息来源少。目前侦查监督线索主要来源于公安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情况不能全面掌握,有些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之外的案件信息,难以全面获取,对于立撤案不当、以罚代刑、适用强制措施以及强制性侦查措施违法等监督线索掌握有限,以致影响监督效果。法律对于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措施时应向检察机关告知、备案或报请批准没有规定,导致检察机关获取侦查监督线索来源单一,渠道较窄,难以全面、及时、有效进行监督和制约。
侦查活动监督有关制度未得到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了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规范了讯问场所,但讯问活动仍然没有摆脱秘密封闭、难于监督的状况。目前除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外,其他案件的讯问活动公安机关很难主动移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即使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录制不全程、不同步、选择性录制、“先审后录”等现象时有出现,使录音录像功能不能完全发挥其作用。检察机关对侦查讯问的监督主要在审查逮捕时审查讯问笔录等监督上,难于发现讯问违法问题,也不利于收集非法讯问证据,导致对非法讯问指控证明困难。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检察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度还存在认知争议,对违法手段、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界限也存在不同理解。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难度较大,这些都影响着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三、加强侦查监督职能的建议
(一)转变侦查监督观念
作为侦查监督工作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程序、证据、监督制约的法治观念融入日常工作中,坚持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提升证据审查、分析和判断能力,提升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能力,提升发现和纠正违法的能力,依法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责。
(二)要完善侦查监督相关制度建设
缺乏侦查监督立法阻碍了侦查监督作用的发挥,在刑事立法上要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中的具体职权,加强侦查监督的强制力。要确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参与权,明确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权限。要确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的处分权,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法律强制力,同时明确逮捕措施变更审查权,凡是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只有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后才能变更强制措施。完善刑事立案法律监督的规定,建立对监督对象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积极履行职责的下一步监督措施。
(三)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按照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对证据标准进行精细化,进一步加强证据审查能力,做到排除合理怀疑,严格把握逮捕标准。加强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和排除,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对非法证据认定、证明等建立统一标准,推进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统一化。
(四)强化侦查监督主导地位
变被动为主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完善制度建设,明确提前介入的方式、时间、介入案件的范围和程序,增强适时介入侦查制度的可操作性。在提前介入活动中,通过案件讨论、参与讯问、勘查等活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注意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引导取证,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