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证言论文-李双江

笔录证言论文-李双江

导读:本文包含了笔录证言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诉讼,庭前证言,证据规则

笔录证言论文文献综述

李双江[1](2017)在《刑事案件证言笔录若干证明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基本上都是以庭前证言笔录的形式出现在法庭之上。我国刑事证据规则默认庭前证言笔录具有当然的证据能力,法院在审查取证程序合法性时面临着现实的困境,也很难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证言与当庭证言不一致时,庭前证言笔录被采信的机会反而更大,这一证据立法模式,违背了基本诉讼原理,损害了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我国应当对证据规则进行完善,适当限制庭前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建立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完善非法证言的排除程序。庭前证言笔录与当庭证言不一致的,原则上应采信当庭陈述。(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夏晗[2](2016)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的证言笔录使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庭审实质化改革"作为法院系统进行"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着力点,在全国各地改革试点中进行得如火如荼。成都地区作为改革试点之一,其改革数据显示,试验庭证人出庭率达到60%之多,且在实行庭审实质化改革期间,推行了"轻刑快速"处理机制,将被告人认罪、对事实无争议的案件(本文来源于《法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6年00期)

范淑婷[3](2017)在《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及其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现象十分普遍,要求每个案件中的每个证人都通过出庭作证的方式来提供证人证言不够现实。庭前证言笔录作为证人证言的一种重要表现方式,在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下,是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一种有效弥补,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下也可以与当庭陈述很好的结合使用。文章从证人证言与庭前证言笔录的概念辨析入手,探求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庭前证言笔录的具体使用现状,以及使用庭前证言笔录的原因来首先肯定其存在的价值。通过分析实践中使用庭前证言笔录所存在的现实问题,从而提出规范庭前证言笔录并对其进行限制使用的具体措施。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证人证言与庭前证言笔录,并对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现状作了分析。具体分情况探讨了证人不出庭情况下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和证人出庭情况下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在证人出庭的前提下又具体分析了证人庭前证言与当庭陈述一致情形下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和证人庭前证言与当庭陈述不一致情形下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问题。第二章分析了庭前证言笔录使用的原因。首先分析了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问题并对其证据价值进行了肯定,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关于证言笔录证据能力的有关规定。着重从几个方面分析了使用庭前证言笔录的现实意义。庭前证言笔录具有很强的可用性;庭前证言笔录更易还原证人的记忆内容;庭前证言笔录受案外干扰因素较小;庭前证言笔录提供的环境有利于证人作证;庭前证言笔录具有诉讼经济价值。此外,本章还对国外关于证言笔录的使用问题作了简单介绍,重点介绍了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及设置该例外的理由。第叁章介绍了庭前证言笔录使用的实践问题。具体包括庭前证言笔录的真实性难检验;庭前证言笔录存在错误信息的危险;使用庭前证言笔录侵犯被告人的对质权和影响法官辨识证人真意及其证言的可靠性等几点现实问题。第四章是本文最为核心的部分即重点介绍了对证言笔录的限制使用问题和如何更好的规范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首先应当从观念上进行转变,要理性看待庭前证言笔录。具体要转变的观念包括要正确理解现有的案卷移送制度;要设置符合我国实际的直接言词原则;要科学认识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其次,在实践中可以适当借鉴吸收传闻证据规则。紧接着,介绍了规范庭前证言笔录使用的一些具体要求。包括规范证言笔录的制作主体;规范证言笔录形成的地点及方式;规范询问证人的程序;规范证言笔录的制作过程。最后分情况探讨了如何对实践中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进行规范和限制,简要分析了使用的规则和原则以及限制的标准。(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7-05-01)

陈曼[4](2016)在《刑事证言笔录使用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的规则和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加快了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步伐。这次改革,亮点频出。其中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强化了我国刑事审判的口头原则,保障了被告人与不利证人对质的权利,突出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庭审制度对抗式改革的方向。但是,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尚在起步阶段,主要针对的是特殊案件的特殊证人。因此,证人不出庭作证依然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常态,证言笔录等书面证言充斥庭审的“怪现状”仍未改变。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证言笔录进行了概述。证言笔录是一种固定证言的形式,其上位概念是书面证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于案件卷宗里,在英美法系属于传闻证据的范畴,在大陆法系类似于证人询问笔录。由于各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外延的规定不同,证言笔录的外延在不同法系也存在差异。厘清证言笔录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是本文顺利行文的基础。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证言笔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使用存在的问题。庭外证言笔录不加限制地准入法庭,法官几乎不加审查推定其有当然的证据资格。证人普遍不出庭,控辩双方只能通过宣读的方式对证言笔录进行质证。印证采信的认证模式更使得法官陷入“循环印证”的漩涡。第二部分还总结了导致我国证言笔录使用现状的原因。最直接的就是我国证人普遍不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既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障等制度不完善有关,更是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诉讼文化的当代表征。但归根结底,片面实体真实主义的诉讼目的、“流水线”式的诉讼结构、“控辩不平等”的庭审构造才是导致我国过度使用证言笔录的“病根”。本文第叁部分论证了规范我国证言笔录使用的必要性。一方面,过度使用证言笔录会对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带来的危害。法官可能因为过分依赖“书面材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失偏颇,造成冤假错案。法官心证无法当庭形成,整个庭审程序难免走过场。另一方面,考虑到其他诉讼价值,理论上,使用证言笔录也有一定合理性。因此,基于上述两个层次的考量,有必要规范我国刑事证言笔录的使用。本文第四部分重点考察了证言笔录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使用情况,吸取了日本和台湾地区传闻证据规则改革的教训。从各国(地区)具体情况来看,限制证言笔录的使用成为了普遍的趋势,具体规则设计都深深扎根于各自的司法土壤里。因此,我国在迎合这一大趋势时,关键是要完善适合本国国情的制度体系。本文最后,笔者对如何规范我国证言笔录的使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首先,基本思路上,改革诉讼结构、落实诉讼目的;其次,具体设想上,采用“原则+例外”的立法模式;最后,配套制度上,从检察官客观义务和法官澄清义务角度,完善庭前、庭审程序。(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6-03-18)

张艳梅[5](2014)在《精神笔录与时代证言》一文中研究指出弋舟小说有两个主要维度,即个人之死与时代之思。灵魂的丢失与复得,时代的质疑与省思,作为其小说世界的两面,彼此缠绕又各自向纵深处延展。弋舟对人性异常警觉敏感,小说叙事空间、城市具象空间,人物内在心理空间,统摄于精神探索、时代病象及人性观照。“刘晓东叁部曲”(本文来源于《光明日报》期刊2014-07-07)

白冰[6](2013)在《论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不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审判的一大顽疾。刑诉法修改后针对该问题,从证人出庭的条件、强制证人出庭、证人补偿、证人保护等各方面做出了规定,但却忽略了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问题。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释则混淆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同时也缺少诉权制约裁判权的理念与机制,体现了我国程序工具主义的传统。在该问题上,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复也是不容忽视的。(本文来源于《集宁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3期)

韩宁[7](2012)在《完善证言笔录使用之我见——兼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法理论对证言笔录的合理性及限度问题的研究严重不足,法律规范上对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的取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必要从法理、立法及实务的多个层面认真研究证言笔录的使用,提出较为合理可行的应对处理方案。(本文来源于《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5期)

康泽洲[8](2009)在《当庭证人证言与案卷笔录证明效力取舍标准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以案卷笔录为载体的言辞证据符合证据资格的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当庭证言与案件笔录的言辞证据发生矛盾时,确立普适的效力取舍标准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当庭证人证言与案卷笔录的效力取舍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标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刊)》期刊2009年10期)

汪贻飞[9](2009)在《论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法系基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证言笔录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具有证据能力,即便如此,其证明力也会受到对方的攻击和质疑;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直接言词原则来限制证言笔录的使用。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无法受到有效的实质审查,且证据能力附属于法官对其证明力的判断。要合理规制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除了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或者直接言词原则、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当庭质证制度之外,在庭审的实质化、裁判书说理等方面也需要相应地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09年08期)

尹璐,王剑波[10](2005)在《论完善我国庭外笔录证言的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介绍了国外笔录证言规则,分析了我国庭外询问证人存在的问题及庭外笔录证言规则的效应,提出了构建我国笔录证言规则的设想。(本文来源于《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1期)

笔录证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庭审实质化改革"作为法院系统进行"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着力点,在全国各地改革试点中进行得如火如荼。成都地区作为改革试点之一,其改革数据显示,试验庭证人出庭率达到60%之多,且在实行庭审实质化改革期间,推行了"轻刑快速"处理机制,将被告人认罪、对事实无争议的案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笔录证言论文参考文献

[1].李双江.刑事案件证言笔录若干证明问题探讨[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2].夏晗.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的证言笔录使用问题研究[J].法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6

[3].范淑婷.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及其限制[D].中国政法大学.2017

[4].陈曼.刑事证言笔录使用规则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6

[5].张艳梅.精神笔录与时代证言[N].光明日报.2014

[6].白冰.论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J].集宁师范学院学报.2013

[7].韩宁.完善证言笔录使用之我见——兼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

[8].康泽洲.当庭证人证言与案卷笔录证明效力取舍标准初探[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

[9].汪贻飞.论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

[10].尹璐,王剑波.论完善我国庭外笔录证言的程序[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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