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税收征纳关系是公民与国家之间大量、经常发生的最主要的经济关系。在这种征纳关系中,税务部门的征税权与纳税人的财产权时常处于一种对峙状态,双方权利(力)不断地冲撞成为税收征纳过程中的主旋律。在这种现实的矛盾中,纳税人不仅要求在宪法层面以公民的身份对国家征税权力予以民主控制,而且还要求在税法层面以纳税人权利制约征税机关的行政权力。而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更多的是如何让纳税人尽最大可能地履行纳税义务,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征税机关片面地以税收指标为行动指南,忽略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纳税人也总将自己置于义务主体的角色,忽视了自己作为权利主体的应有权利。程序保障的完善能够保证税务部门的征管活动依法而行.而且能够将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既能够保障税收的有效征收.又能够确保纳税人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合理范围内。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毕竟是受益的一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难免带有偏向之嫌,只有在纳税人权利保障中完善税务部门以及司法救济保障,才能最终实现程序公正和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但我国在程序方面的研究涉及未深,本文目的就是通过对税收程序的研究,达到保障纳税人权利的目的。通过研究我国现在税法对纳税人保障的程序体系,揭示出我国税法在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在纳税人权利程序保障方面的先进经验,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构建出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程序体系。本文结构分为四章,其中:第一章,以税收程序价值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介绍税收程序的外在价值、内在价值以及税收程序价值的多元化及其协调,结合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说明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必要性。第二章,介绍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程序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本章内容包括对我国现有纳税人程序性权利体系的介绍,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程序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不足。第三章,介绍美国和日本对纳税人权利的程序性保障的状况,以完善的纳税人权利程序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全方位的纳税人权利程序保障服务体系为支柱,切实使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了更加完善的程序保障。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通过前三章对我国及美国、日本纳税人权利程序法保障的研究,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出发,从立法、行政、司法等多角度构建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纳税人权利程序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