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论文-祝磊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论文-祝磊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业秘密,不可避免披露,竞业禁止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祝磊[1](2018)在《美国商业秘密法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州际比较与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商业秘密司法审判实践中,各州法院在是否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发布禁令的问题上做法不一,有些州基于择业自由的公共利益考虑拒绝适用该原则,有些州赞成适用该原则,以加强对雇主商业秘密的保护,有些州则对适用该原则进行了限制,规定了比较严格的适用标准。美国州法院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叁种典型做法各有其法律逻辑和考量,值得我们借鉴。(本文来源于《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祝磊[2](2018)在《美国商业秘密法中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云计算、大数据等名词相继涌现,无一不威胁着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聚焦美国晚近判例法和学理,在探究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剖析了该原则在涉网商业秘密判例中的新发展。(本文来源于《怀化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12期)

李逸竹[3](2018)在《商业秘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法理探析与制度移植》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普通法于特定情形下,禁止极可能披露前雇主商业秘密的离职雇员就任特定新职的规则。该原则可归入商业秘密消除危险制度。该原则之法理根据即"价值添附"。其补偿金的法理根据在于:前雇主因取得商业秘密与特定技能的总价值的归属权,而须向离职雇员返还特定技能之对价。(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丛》期刊2018年02期)

聂鑫[4](2016)在《商业秘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制度发展与移植设想》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美国通过司法判例创设并确立的一项商业秘密保护方式,该原则对于员工"携密跳槽"这一主要的商业秘密泄露方式具有主动的防御作用,因此该原则虽备受争议,但在美国的发展大有扩张之势。我国对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移植兼具必要性和可能性,我国立法在对该原则的接纳过程中应适当参鉴该原则在美国适用发展的经验,对该原则适用条件进行必要的规范和限制,以平衡前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6年09期)

匡叶[5](2016)在《商业秘密保护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技术革新时代,企业之间打响了一场场信息争夺战,而自由流动的人才市场也成为了信息传递的土壤,一旦掌握公司至关重要的商业信息人才流入竞争对手企业,将会严重阻碍企业的市场竞争地位。商业秘密作为关系到正常生产经营是的核心信息,其“秘密性”很容易随着离职雇员的自由流动而永久性丧失,所以构建预防离职雇员侵犯原雇主商业秘密的事前救济规则变得尤为重要。美国通过上百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该原则的出现大大减少了商业秘密被掌握商业秘密的离职员工潜在侵犯原企业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有效的从源头上抑制了潜在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该原则的适用通常会伴随着禁令的颁布,由此来避免去职员工在敌手公司再就业时不可避免地披露原雇主的商业秘密。然而,这一原则虽然被视为保护商业秘密免受离职雇员潜在侵害的“万能药”,却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副作用,没有限制的适用该原则将会侵害雇员的自由择业权甚至影响其生存权、阻碍社会人才与信息的自由流动、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如何避免适用该原则所产生的负作用,平衡雇员与雇主之间利益,是目前摆在美国各州法官和学者之间的难题。近年来,我国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传统的事后救济规则存在“举证难”、“胜诉难”等各种弊端,为了解决现实司法难题,自典型的“一得阁”案之后,已有不少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开始适用该原则。我国目前还未确立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由于缺乏成文法的具体规定,对这一规则的适用尚未制定统一的标准,法官适用该原则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难以避免,因此尽快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此原则,对于保证司法公信力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6-06-01)

叶骁[6](2016)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法理及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中的人才流动日趋频繁,致使当今企业必须更加重视对于雇员离职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劳动法设定了竞业禁止协议以应对这一问题,但在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效果很难达到预期。美国法院在针对雇员离职后对前雇主的商业秘密潜在的侵犯进行事前救济的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一套所谓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在该原则产生发展的过程中,美国各州法院围绕该原则的适用问题始终存在很大的争议,该原则也在不同法院的理论争议和援引实践中得到不断发展。但是,其基本内涵和适用标准依然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具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综合美国各州的司法实践,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法院判决理由,可以进一步明确该原则的基本内涵和性质,探究其适用标准的厘定问题。在美国法之外,对于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借鉴亦刚刚起步,并且随着技术进步和人才流动的进一步扩大,更多相关问题的处理将具备借鉴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之可能。因此,我国在对待雇员离职后前雇主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时,亦无法回避对该原则的研究。本文将探究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发展历程;厘清该原则内含的基本理论、适用标准、基本内容;分析引入本原则的实践问题和难点;探究中国在未来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中是否应当适用以及以何种模式适用之。本文第一部分将着重介绍本原则的确立与发展状况。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由是一项通过颁布禁令防止商业秘密潜在侵权的事前救济制度。该原则并非法定原则,而是产生于美国的司法实践。本文将从1902年的Harrison案入手,依次介绍1919年Eastman Kodak案、1964年Dupont案、1995年Pepsi Co案等经典案例,概述该原则的创设历程。接着,本文以Pepsi Co案确立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为基准,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嗣后的发展归纳总结为四种模式:完全适用、扩大适用、限制适用、不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并通过对经典案例的详细介绍加以阐释。本文第二部分对该原则的基本理论展开具体论述。本章第一节首先明确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适用的基本前提,即“商业秘密的潜在侵权”。随后介绍美国法学界对于“不可避免披露”与“潜在侵权”内容的争议核心,并提出本文关于前者本质的理解,明确本文的讨论对象是“潜在侵权”之下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而不是被部分美国法院所混淆的“潜在侵权理论”。本章主体内容是对不可避免披露原则适用标准的概括总结,结合前文经典案例中各州法院对该原则标准的不同设定,详细分析其规范性要素,从而尝试厘清其适用标准,探索其核心问题。第叁部分,本文在美国法之外搜寻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援引的经典案例,选择了最具代表性的北京一得阁案和台湾台积电案进行针对性分析。首先,分别就两案的基本案情进行了简要的概括,然后从两案的判决结果中总结出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因素并加以评析。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在跨法域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时,往往会导致法院在具体适用中产生对该原则的理解偏差,法院难以完全或者正确地适用该原则。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以得到的收获是:第一,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一项针对商业秘密潜在侵权的事前救济制度,而非认定商业秘密侵权的判定方法;第二,对于该原则的适用应当考虑具体的法理基础和公共政策,维持各方利益平衡。分析这两个案例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情况,对于我国今后面临更多的类似问题时可以提供经验教训,规避谬误。第四部分,本文针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阐述我国引入该原则的主要理由。结合前文所述的适用标准、不同法域引入该原则的实践经验与教训,为如何援引该原则提供可行建议。最后得出结论: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适用标准虽然并不统一,但是每一种标准都有其特定情况下公共政策和利益平衡的考虑,无法断言哪一种适用标准才是最合理的。只有重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研究,深入挖掘其本质,持续关注该其发展动态,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合理地借鉴运用该原则,从而在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基础上作出引入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积极尝试。(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4)

张兰兰[7](2016)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及其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作为美国商业秘密法中的独特制度,一直以来备受关注也引起不小的争议。根据该原则,前雇主在与雇员没有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下,根据前后雇主的竞争性、雇员职位的相似性等特征,可以请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该雇员为其竞争对手工作。文章分析了美国各州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态度,提出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以及确立该原则的必要性,最后综述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适用,对此得出结论我们在严格适用条件的前提下要大胆适用该原则以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本文来源于《生产力研究》期刊2016年01期)

虞艳璐[8](2015)在《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秘密存在于人类的历史中已达上千年之久。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各有千秋,其中美国在其判例中所形成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尤为引人注目。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为保护前雇主商业秘密不受潜在侵占的一种禁令救济制度,用于禁止离职雇员在其专业领域内为原雇主的竞争对手工作。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历经一百多年,发展至今,条理清晰、适用条件也愈加严明,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在预防雇员侵犯前雇主商业秘密的这类案件中对商业秘密保护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核心,民商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多方面保护的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采取事后救济,在预防雇员侵犯前雇主商业秘密方面主要依赖竞业禁止制度。由于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并不完善,法律规定笼统、散乱,无论是雇员还是雇主的利益在竞业禁止制度下都存在一定缺失,在此情况下,引进美国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具有现实意义。文章的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首先以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经典案例详述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形成及发展,其次从现今美国的主流角度历数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适用条件,接着介绍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禁令救济措施,最后论述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现如今的适用情形及其优缺点。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不足。笔者先从立法的角度提出我国虽然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在面临雇员潜在侵犯原雇主的商业秘密这一问题时我国现有的各种制度都不足以应对的现状,接着论述了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及其存在的缺陷,为第四部分对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引进埋下伏笔。文章的第叁部分分析了引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正当性。笔者首先阐述了引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必要性,接着论述了引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文章的最后一部分论述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启示。在认识到我国引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注意点后,笔者从司法和立法两个角度提出了引入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期刊2015-01-01)

赵诚[9](2014)在《美国“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研究及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由于员工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日益增长,如何既保证雇员的正当择业自由又能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是当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商业秘密保护缺乏事前救济,竞业限制制度缺少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充,专家鉴定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侵权判断出现难以预测的风险,以及对消极信息和经营信息缺乏有力保护。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对于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本文通过叁个章节进行阐述。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及判决,分析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几个问题,研究和分析美国“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渊源、适用的争议、规范性要素和运用方式。通过借鉴“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实现事前救济功能,完善竞业限制制度,避免由于专家鉴定制度不完善导致的侵权判定结论难以预测的风险,为消极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保护提供更加有效的救济手段。第一章为“我国司法实践及其问题”,通过我国几个典型案例及判决,分析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几个问题,如缺乏事前救济,缺少法定竞业限制义务,侵权判定中专家鉴定制度不完善导致的侵权结论无法预测等问题。第二章为“美国‘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分析”,通过对该原则的溯源,产生发展的原因分析和该原则适用的争论,研究其规范性要素、分析该原则的事前救济功能,与竞业限制制度的关系,以及其对消极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的作用。第叁章为“我国对‘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借鉴”。论述我国如何借鉴“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解决商业秘密制度存在的问题,即运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实现事前救济功能,弥补竞业限制制度的不足,避免由于专家鉴定制度不完善导致的侵权判定结论难以预测的风险,为消极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保护提供更加有效的救济手段,更好的保护雇佣双方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10-14)

崔强新[10](2014)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以类似于“法定竞业禁止”的方式对商业秘密提供强保护。自该原则由司法判例确立以来,在美国大多数州得到不同程度的适用和实施。1979年制定并在1985年修订的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内涵和保护方式的扩充,使该原则对各州司法影响广泛。此后,我国于2001年签署的TRIPS协议要求对未披露的信息进行保护以及对知识产权即发侵权提供救济,为商业秘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提供了现实依据。(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4-06-30)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云计算、大数据等名词相继涌现,无一不威胁着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聚焦美国晚近判例法和学理,在探究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剖析了该原则在涉网商业秘密判例中的新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祝磊.美国商业秘密法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州际比较与分析[J].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2018

[2].祝磊.美国商业秘密法中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J].怀化学院学报.2018

[3].李逸竹.商业秘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法理探析与制度移植[J].经济法论丛.2018

[4].聂鑫.商业秘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制度发展与移植设想[J].知识产权.2016

[5].匡叶.商业秘密保护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6

[6].叶骁.“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法理及适用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7].张兰兰.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及其适用[J].生产力研究.2016

[8].虞艳璐.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D].浙江工商大学.2015

[9].赵诚.美国“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研究及借鉴[D].华东政法大学.2014

[10].崔强新.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法律适用[D].暨南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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