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航空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冲突随着航空事业的不断发展而愈益突出,特别是随着航空技术和航空经营机制的不断创新,国际航空法律体系也经历着考验和不断的自我更新。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方法无非是两种途径:实体法调整方法和冲突法解决方法。国际航空领域也不例外。《华沙公约》及其历次修订所形成的华沙体系是国际航空统一实体法的成功的楷模。但是,由于各国传统和法律冲突的存在,作为冲突和妥协的产物,华沙体系仍然无法解决全部的问题,很多具体事项仍然需要借助冲突规则所确定的准据法来调整。加之,公约本身都是实体性规定,对法律适用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目前在处理国际航空侵权损害赔偿时的法律适用仍然是各国关注的问题。另外,由于国际航空运输的特殊性,以及各国在赔偿水平上的差异,导致诉讼管辖问题也成为激烈争论的一个焦点,尤其在所谓第五管辖权问题上意见更为悬殊。因此,本文将从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视角出发,探析国际航空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并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说明在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我国《民用航空法》的修订及完善提出了建议。以期有助于我国航空运输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本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航空国际私法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概述。首先,界定了国际航空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及分类。并依分类对相关国际公约进行了介绍。其次,阐释了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及航空国际私法对于此问题的选择。并在此基础上,对识别、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首先阐述了国际航空人身损害赔偿管辖权的确立及其发展演变,并对第五管辖权做出了评价。然后,分析了我国航空损害赔偿诉讼管辖的规定,并以包头空难为例说明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对国际航空私法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论述。解决法律适用问题首先要分析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以及航空运输民事责任的识别问题。然后,本文对航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其新发展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讨论了我国航空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对我国航空人身侵权冲突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