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伴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重大安全事故也频繁发生,为了使人们最大限度地享受高新技术带来的先进成果,同时又能有效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准确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笔者选定监督过失犯罪这一论题进行探究。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一、监督过失理论概述通过对监督过失的理论背景、过失理论发展进程的研究,笔者认为在监督者即使没有具体的预见,只要不能消除危惧感,过失犯罪就可以成立,即赞同新新过失理论为监督过失犯罪的理论基础。进而笔者通过对广义与狭义监督过失概念的比较分析,认为监督过失应当仅指对人的指挥、监督不适当构成的过失,而不包括管理过失。接着介绍了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主观、客体、依赖性等方面的特征。通过对共同过失与过失竞合的比较分析,认定监督过失属于过失竞合而非共同过失。二、监督过失犯罪的成立要件作为过失犯罪的特殊类型,监督过失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满足一般过失犯罪的成立要件,其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还具有自己的特性。三、监督过失犯罪在我国的现状通过从立法、司法两个方面对监督过失犯罪的探究可知,监督过失理论在我国刑法中有隐含规定、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非刑事法律中有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已经间接适用,这些充分表明监督过失犯罪理论在我国已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然而,监督过失犯罪的认定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需要正确、谨慎的适用信赖原则,把握好监督过失责任与领导责任的区别,抓住监督管理者承担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四、监督过失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我国立法中对监督过失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存在着单位立法不完备、罪名设定不合理、认定标准不合理等问题,这就需要我们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完善,如明确监督过失犯罪的适用范围、设定独立的监督过失犯罪罪名、设置合理科学的量刑幅度、设置过失危险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