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刑事犯罪突破了旧有的形态,电子证据的应用成为必然趋势。但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易破坏性等显著特征,其取证和认证都构成了对传统证据制度的挑战。本文在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尝试从刑事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证据归属、证明力的审查认定标准以及使用刑事电子证据应遵循的基本规则等方面阐述刑事电子证据特有的证据规则。在当前法律对电子证据,尤其是刑事电子证据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提出刑事电子证据应当享有独立的证据资格和证据归属的观点,并就在使用刑事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的规则,展开论述。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该章从电子数据的概念着手,在评介国内外对电子证据所下定义的基础上,认为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形式、电子形式、光学形式或其它类似形式把信息储存或记录在计算机或类似装置上的信息。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形式的高科技性、易破坏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复合性等特点。第二章是对刑事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分析,比较分析了各国证据法对电子证据的不同规定,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刑事电子证据进行分析得出刑事电子证据具备作为证据能力的结论。第三章重点分析了刑事电子证据的证据归属问题,尤其是对我国关于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在我国法律中承认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并提出应当赋予电子证据独立证据地位的观点。第四章主要探讨如何确定刑事电子证据证明力标准,从可靠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四个方面分析影响电子证据所具备的证明力的认定问题,然后列出了两个在认定证明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最后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提出了刑事电子证据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规则,以及每个规则在应用于电子证据时的具体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