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运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思维,在纷繁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抽象、归纳出具有典型特征的因素进行分类研究是人类认识世界的基本方法。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对民事诉讼类型的研究是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对形成之诉这一诉讼类型的研究更是如此,我们仅仅在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中提到诉的类型时看到关于形成之诉的论述,但也只有寥寥数语,基本上只对形成之诉的概念作了介绍。本文试图通过对形成之诉的基础性理论的探讨,大致对形成之诉做一个介绍,借此提出笔者的一些肤浅的看法。本文从考察三种诉讼类型的发展开始,研究形成之诉的确立过程。形成之诉最初引起人们的关注在于形成判决能够“实现法律关系的改变”这一特征。民法学上形成权的发现为形成之诉的确立提供了实体法上的支持,因此形成之诉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得到人们的认可。理清这一发展过程后,本文对形成之诉产生背后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接下来文章介绍了主要几个大陆法系国家中形成之诉的制度设置,同时对英美法系国家中为何没有形成之诉的分类进行了思考。本文比较分析各国学者对形成之诉概念的界定后,通过对形成权的分类,对形成之诉的应有内涵进行了思考。在第二章中,对学术上对形成之诉的质疑,本文进行了分析与思考,并在此过程中将形成之诉与另外两种诉讼类型进行了比较分析,对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行了归纳整理。本文认为形成之诉有其独特的价值,对此应该予以确认,诉讼类型三分法是一种合理划分,此点不容质疑。在第三章,本文对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进行了探讨。首先比较分析了主要的几种诉讼标的理论,然后对学者们对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的不同主张进行分析,本文认为以“诉的声明说”作为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最为适合。第四章中,本文对形成之诉的判决特征和既判力范围进行了研究和思考。第五章,本文从不同角度对形成之诉进行了分类,并对每种分类价值进行了思考。文章最后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形成之诉种类进行了归纳和整理。最后,文章得出结论,认为应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区分三种不同的诉讼类型,以指导实践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