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1997年,我国加入国际互联网,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率不断提高,网络应用范围不断拓展。互联网为律师广告提供了便捷的方式和广阔的空间,律师网络广告逐步成为律师营销的重要手段。律师网络广告不同于传统的律师广告,它具备网络信息的高流量、高传播速度、高更新速度、几乎无限制的传播范围和互动性的特征,律师网络广告让法律服务需求者能够更为迅速和便捷的获得法律服务。然而,律师行业业务推广告模式日趋商业化,网络监管技术相对落后,加之我国对律师网络广告的法律规范存在诸多空白,这使得律师广告应当具备的准确性、得当性和非误导性在网络的环境中很难得到保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现阶段,我国律师网络广告的规范仍适用《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有关规范律师广告的若干条款。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律师网络广告的规范。实践中,律师网络广告主体地位不明、市场准入机制缺失;律师网络广告内容逐渐扩张;隐形律师网络广告大量存在;律师网络广告对委托人隐私权的侵犯以及对潜在委托人的直接劝诱时有发生。实践与规范的严重脱节,完善律师网络广告规则显得尤为迫切。文章将从以下几方面对律师网络广告规则进行探讨:本文第一章是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界定了律师网络广告的内涵并归纳其特征和种类;第二章从规范和实践两个维度介绍我国律师网络广告的法律规范和实践现状;第三章总结了我国律师网络广告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从主体、内容和形式三个方面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归纳;第四章在借鉴美国相关经验的基础上,从宏观层面的制度和微观层面的规则上提出了我国律师网络广告规则一些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