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功能及其强化(论文文献综述)
万正艺[1](2021)在《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的政策分析:环境-价值-行动者的维度》文中研究表明数字网络空间的发展为人类进步提供了极大的支持,其本身的开放性、交互性与不确定性等特征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的思维与行动方式,并逐步渗透进社会安排、制度结构,与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科技的交织日益密切。以数字网络空间视角来考察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更有时代色彩与全球意义。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和保护体系不断健全、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这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进程与新技术新业态发展速度间存在差距,高价值高质量知识产权偏少,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有待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偏弱。数字网络空间的发展更是加剧了知识产权治理的难度,知识产权侵权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且易发多发。作为知识产权治理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政策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数字网络时代,如何进行政策优化以增强知识产权政策治理效能?立足于数字网络空间的大背景,本文选取环境、价值、行动者作为知识产权政策分析的关键要素。从现有知识产权政策文本入手,文章借助NVivo12质性分析软件分析了现有知识产权政策的内容及演变。同时,在反复阅读政策文本基础上,结合“环境-价值-行动者”分析框架,文章逐步明确政策文本数据编码维度。在对1944个政策文本参考点进行编码统计后,文章掌握知识产权政策所关注的环境、价值、行动者方面的具体内容。在政策环境方面,现有政策文本主要聚焦包括财税优惠、金融支持,运营管理、合作竞争,机构、企业、产业扶持,市场机制与市场自律等方面在内的经济环境;包括行政管理,法律规制,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组织领导、监督协调等在内的政治环境;包括舆论宣传、广泛参与,人才培养与管理,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科技应用与产业化等在内的文化环境;包括风险防控与维权,交流合作、调研与援助,国际规则构建,境外注册、产业融入等在内的外部环境。在政策价值方面,现有政策文本主要聚焦促进知识创新的核心价值,包括激励、优化创新,服务、管理创新,创新商业化等;保护私人权益的基础价值,包括权利界定、配置,权利的保护,利益公平分配等;维护公共福祉的终极价值,包括生产结构转型、经济安全维护、社会福利提升等。在政策行动者方面,现有政策文本主要聚焦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其中市场主体主要是各类企业、单位,社会主体包括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律师、行业组织、联盟、专业机构,权利人、公众等。从政策文本走向政策现实,借助政策文本编码结果,文章提出在数字网络空间背景下,知识产权政策发展所适宜的政策环境、政策价值、政策行动者,并结合现实情况,指出知识产权政策所面临的环境束缚、价值冲突与行动者困境。数字网络空间显着的开放性、交互性与演变性特征要求我们以一种整体且辩证的思维、从主体间性视角考察数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发展。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发展有序的经济环境、组织协调的政治环境、多元包容的文化环境、全球融入的外部环境是理想的知识产权政策环境;以促进知识创新为核心、保护私人权益为基础、维护公共福祉为目的的协调、统一的动态体系是知识产权政策所需确立的价值体系;各类政策网络行动者各就其位,积极进行知识产权政策互动与反馈是知识产权政策网络适宜的互动状态。然而,实践中,我国原始创新动力薄弱、双轨保护衔接失灵、创新激励文化匮乏、国际规则有失公平。同时,根据对知识产权相关案例的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政策在具体的政策实施中存在价值位序难题;我国知识产权政策设计亦存在违背价值初衷的风险;我国也缺乏清晰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价值共识。此外,根据问卷调查及深度访谈发现,现有知识产权政策网络内部未能充分协调,政策网络间互动也存在偏差,知识产权政策网络运转欠缺有效性考察。这些问题的产生与知识经济、产权管理、产权文化、国家利益、政策话语、政策参与等多种因素相关。文章基于“环境-价值-行动者”框架,提出知识产权政策优化路径。通过完善市场秩序,维护创新基石;优化整体治理,加强部门协作;致力生态培育,涵养产权观念;注重利益协调,强调合作共赢,来营造合适的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环境。通过加强理论建设,建立明确的知识产权政策价值体系;强调价值引领,优化政策举措与时代发展间匹配性;重视价值传播,形成并推广政策价值中国话语体系,来构建合理的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价值。通过明确政策网络角色,增强彼此协调互动能力;塑造网络信任氛围,推进对话与合作常态化;建立多元配套机制,保障政策网络有效运转,来培育合格的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行动者。
关斌[2](2021)在《多重压力、公共价值冲突与地方政府环境治理 ——作用机制与协调路径》文中认为近年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高压环保在我国已成新常态。随着终身问责制、一票否决、党政同责、军令状、环境离任审计等考核措施的实施,中央政府已将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及严肃性提升到了一个空前的历史高度。在严监管态势下,尽管我国环境治理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也暴露出来了一系列诸如“重发展、轻保护”“胡作为、乱作为”“环保一刀切”“表面整改、敷衍整改”“打折扣、搞变通”“无视公民诉求”等偏差行为。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承受的多重压力激化了公共价值冲突,诱导地方政府环境治理中出现了偏差行为并进而影响了其环境治理效率。因此,随着我国环境治理逐步进入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深水区,我们在看治理成效的同时,地方政府的一系列偏差行为及其背后的原因也值得关注、警惕和反思。如何协调我国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面临的公共价值冲突,破解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困境,对于指导我国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实践,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逻辑,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研究从“压力型体制”的分析框架入手,以公共价值理论(Public Value Theory)、价值多元论(Value Pluralism Theory)和认知失调论(Cognitive Dissonance Theory)为理论基础,实证研究了我国地方政府在多重压力的作用下,公共价值冲突对于其环境治理效率的影响。具体研究内容包括如下五个紧密联系的关键问题:(1)地方政府承受的多重压力对其环境治理效率有何影响?(2)地方政府承受的多重压力是否会激化公共价值冲突?具体会激化哪些公共价值冲突?(3)公共价值冲突对于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有何影响?(4)公共价值冲突在多重压力下与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间扮演了什么样的作用和角色?(5)针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中公共价值冲突,有哪些协调路径?本研究选取我国216个地市级作为研究样本,基于2012-2017年的面板数据,综合使用了数据包络方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Python网络爬虫技术、计算机辅助文本分析方法(Computer-Aided Text Analysis)、情感分析(Sentiment Analysis)技术、冲突关系模型(Conflicting Relations Model)、非线性中介和调节模型、面板数据多变量统计分析等方法,实证分析了多重压力、公共价值冲突与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间的关系。针对所提研究假设,本文首先检验了地方政府承受的财政压力、绩效压力、竞争压力及公共舆论压力对于其环境治理效率的影响;其次检验了多重压力对于公共价值冲突的激化作用;接下来采用中介效应模型、非线性中介效应模型检验了公共价值冲突在多重压力与环境治理效率间扮演的作用机制;最后,本研究结合调节效应模型、被调节的中介模型,基于Bootstraping方法分别从环保垂直管理、公众参与、绿色技术创新、声誉威胁四个方面检验了地方政府环境治理中公共价值冲突的协调路径,最终共得出了五方面的研究发现:(1)地方政府承受的多重压力会影响其环境治理效率,不同类型的压力对于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的影响不同。首先,财政压力会显着负向影响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效率;其次,绩效压力对于环境治理效率具有“双刃剑”效应,适当的绩效压力具有显着提升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的作用,但是当绩效压力过大时,将会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产生负向影响;另外,竞争压力对于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效率存在着“U”型影响,即在一定范围内,随着竞争压力的增大,地方政府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而开展“逐底竞争”行为,进而对于其环境治理效率产生负面影响,但是当地方政府承受的竞争压力过大时,反而会出现“退赛效应”,弱化了其通过“逐底竞争”而实现经济赶超的意愿,进而缓解了对环境治理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后,研究发现公共舆论压力对于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效率具有显着的积极影响。(2)地方政府承受的多重压力是激化地方政府公共价值冲突的重要因素。首先,财政压力会激化“生态环境类”公共价值集与“经济发展类”公共价值集之间的冲突,本研究称作是第一类公共价值冲突;其次,绩效压力会激化地方政府面临的“长期绩效类”公共价值集与“短期绩效类”公共价值集之间的冲突,本研究称作是第二类公共价值冲突,而且二者之间呈现出了非线性的“U”型关系;再次,研究发现竞争压力会显着激化第三类公共价值冲突,即“法治公正类”公共价值集与“灵活变通类”公共价值集之间的冲突问题,且二者之间同样呈现出非线性关系;最后,公共舆论压力会显着激化“公民本位类”公共价值集与“政府本位类”公共价值集之间的冲突,本文称之为第四类公共价值冲突。(3)公共价值冲突会影响地方政政府的环境治理效率。其中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公共价值冲突都会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产生显着的负向影响,因为公共价值冲突的发生让地方政府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让环境治理变成了一个棘手问题,进而容易出现一系列偏差行为,诸如“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环保“一刀切”“一律关停”“开口子、开绿灯”等行为,因此会对环境治理效率产生负向影响。但是本研究同时发现,第四类公共价值冲突对于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的提高具有显着的积极作用。(4)公共价值冲突是多重压力影响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的中介机制。首先,财政压力以第一类公共价值冲突作为传导机制进而负向影响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其次,绩效压力以第二类公共价值冲突作为传导机制进而发挥其“双刃剑”效应;再次,竞争压力与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间的非线性关系是以第三类公共价值冲突作为中介机制的,第三类公共价值冲突是竞争压力诱发地方政府出现“退赛效应”的关键节点;最后,公共舆论压力之所以会正向积极影响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效率,第四类公共价值冲突起到了部分中介的作用。(5)本研究发现了地方政府环境治理中公共价值冲突的四个协调路径。首先,环保垂直管理可以对第一类公共价值冲突所扮演的中介作用起到了负向调节效应,即当地方政府实施环保垂直管理,可以有效弱化第一类公共价值冲突在财政压力与环境治理效率间的中介作用;其次,公众参与具有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督、约束和纠偏作用,可以显着负向调节第二类公共价值冲突与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间的负向关系,即当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程度较高时,可以有效缓解第二类公共价值冲突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的负面影响;类似的,绿色技术创新负向调节了第三类公共价值冲突对于环境治理效率的影响,当一个城市绿色技术创新水平较高时,可以有效缓解第三类公共价值冲突的不利影响;最后,当地方政府受到了声誉威胁时,可以显着强化公共舆论压力对于第四类公共价值冲突的激化作用,进而有效提升环境治理效率。本研究的创新和贡献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本研究找到了地方政府环境治理中公共价值冲突的诱发因素和生成背景,揭示了环境治理中多元化的公共价值在多重压力的作用下发生冲突的内在逻辑,对于识别公共价值冲突产生的根源和背景,理解公共价值冲突的演化路径有一定的帮助;其次,本研究发现了地方政府环境治理中面临的四类公共价值冲突,不仅对其影响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而且揭示了其作用机理,对于打开公共价值“黑箱”有一定贡献;另外,本研究在实证分析公共价值冲突前因后果的基础上,找到了地方政府环境治理中公共价值冲突的协调路径,对于指导我国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实践,破解我国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困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最后,本研究将公共价值理论与实证研究方法相结合,基于中国情景分析了地方政府环境治理中的“棘手问题”,对于推动公共价值理论的本土化发展,提高其解释力和应用潜力具有一定的贡献。
康俊莲[3](2020)在《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如何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权力配置,实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协同有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1)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幸福感、安全感的具体体现。本文围绕“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这一核心问题,从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空间、时间、制度三维一体角度,探究政府监管权力的内在逻辑,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科学优化、系统完善的路径。本文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依据协同治理和跨部门合作等理论,采用比较制度分析法,论域方面选择政府监管控管层次多、管理幅度宽泛的典型国家作为参照进行对比分析,剖析了制度背后权力配置结构及其演化方式,比较在不同制度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在特定历史时期,如何实现监管权力配置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历程、政府权力配置存在的争议和挑战、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采取的措施与体现的特征,从空间维度改革、时间维度改革、制度维度三维一体角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政府食品监管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的建构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包含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和制度架构,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回答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监管权力的现实配置,及监管权力行使产生的内在逻辑。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了不同历史时期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概况、监管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革举措、政府权力配置的改革特征。基于此,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改革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归纳提炼。同时,从府际关系角度,对食品安全政府纵向权力配置、横向权力配置进行分析,研究其结构转变中的内在联系,为推进食品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政府协同治理不断走向深入奠定基础。在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基础上,回答第二个问题,即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由哪些因素导致变迁?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政府监管权力行政化,部门分割的高度集权,由于社会秩序的高度扩展,使得行政分割高度集权的政府权力,呈现出具体监管越来越属地化,抽象监管越来越集权的现象。此部分分析,以协同治理理论核心内涵为指导,以跨部门合作理论与政府协同理论为支撑,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监管缺失三个层次,阐述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在空间维度上,由于跨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利益均衡问题,导致“权力越位”,需要进一步通过协同治理优化提升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时间维度由于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权力缺位”,会直接影响在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能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从快将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反映着政府的应急和统筹协同调度能力。因此,在时间维度要突出“早一步”“快一步”,必须通过实现制度做保障和空间维度跨部门的相互协同、配合;在制度维度由于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权力错位”,容易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第三部分,分析了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争议和挑战,以及通过域的选定,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经验,依据“四个最严”的要求展开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归纳提炼有益于我国政府协同治理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空间维度改革,解决外部硬性边界跨部门间协同治理,出了问题谁说了算的问题;时间维度改革,解决内部构架基础降低危害食品带来的风险,实现早发现、早识别、快处置的问题;制度维度改革,解决单元间协商机制制度系统化、体系化、完整化的问题,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各相关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体系化、完整化相互协同、互为补充的制度体系。通过研究,本文力求在以下几个层面做出努力,取得如下研究结论:其一,针对“权力越位”,解决跨部门间“政出多门”、相互协同的问题。通过强化中央一级政府食品监管,构建全国自上而下统筹监管“一盘棋”,实现危害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应对和处置。既而发挥中央政府监管权力灵活调度功能,实现“中央精神”掷地有声的贯彻、落实的同时,实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展开创新监管的实践。作为中央政府还肩负着全球食品监管风险治理中发挥多元治理的功能。通过发挥中央政府、食品跨国企业等在国际舞台的影响力,在参与国际事务食品安全治理规制的制定,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化解中西方在食品监管领域文化认识的鸿沟,提升在国际食品监管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另外构建起跨部门间食品安全协同机制和治理机制,通过部门间的责任分担、沟通协商、协同治理运行,实现食品监管的协同治理。其二,针对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的“权力缺位”,解决危害食品带来的安全风险,需要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实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早发现、早预警,同时提高科学防控的能力,做到快速反应,实现从快处置。建构公开透明的信息通报体系,不仅要形成日常检测公告制度,还要突出危害食品事件发生时,让公众及时了解实情,消除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有效参与积极应对食品风险,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识和能动力。在协同治理视域下,构建起对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的协同治理权力监督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同时在时间维度下,还应将权力行使的重点,放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上来,只有将风险点控制住,才能从源头上控管住,保障安全食品“产”出来的有效性。风险预防应突出其独立性、透明性以及全程采取的开放方式,实现过程的监督性。以此来保障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科学性和自然性。其三,针对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的“权力错位”,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从制度维度,认真梳理,提出解决《食品安全法》与各监管部门间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细则等,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相互协同互补、衔接的制度化体系。通过协同治理导向的政府重塑,建构起彼此之间互为协作的服务型政府,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治理理念的质性转变。其四,本文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问题,说到底是加强党的领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问题。因此,应该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层面,强化党对一切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的引领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大数据标准体系,将其作为国家管理的一项制度,打通政府跨部门监测的数据链,实现全链条数据关联的融合,实现日常监管的有序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系统科学性;从完善体制机制上,建议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从生产到销售都可相互追溯、追查、倒查、溯源的机制,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为实现“健康中国”,助力食品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刘冰捷[4](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研究指明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王萍萍[5](2020)在《任务情境下社会化媒体用户采纳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社会化媒体扮演着任务枢纽和情感联络的双层角色,社会化媒体的使用也已经成为企业和组织工作中的新兴工作趋势,但少有研究探讨在任务情境下社会化媒体用户采纳行为及其影响因素。本研究主要从个人层面展开讨论,以S-O-R框架为基础,将动机识别为刺激,采纳意愿识别为有机体,具体使用行为识别为反应。随后结合动机理论和社会-技术视角将动机分为社会因素(社会交互和社会临场感)、技术因素(方便性和个性化)和信息因素(信息-任务匹配和信息搜寻),将使用行为分为强化使用和多样使用两个维度。同时根据场论引入惯性和优势使用两个调节变量,来探讨采纳意愿与两种行为之间的影响关系是否受到调节作用,并形成最终的研究模型。通过线上调研进行问卷的发放,运用SPSS19.0和Smart PLS 3.0软件处理有效样本数据,对本研究的假设进行验证。经实证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除社会临场感和个性化外,社会交互、方便性、信息-任务匹配和信息搜寻对采纳意愿有显着正向影响;(2)采纳意愿对强化使用和多样使用行为均有显着正向影响;(3)采纳意愿对强化行为的影响关系受到惯性的负向调节作用,而采纳意愿对多样使用的影响关系受到优势使用的正向调节作用。最后基于研究结论,针对管理者和技术提供者对如何更好的指导和促进用户正确和积极使用社会化媒体完成任务,提出了若干建议。
邵博[6](2020)在《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模式研究》文中认为基于绿色发展理念,为应对全球制造业格局变化,十九大报告指出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作为发展我国工业体系的重心。在2019年我国启动了第四批“绿色示范工厂”认证,标志着我国制造业初步形成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及绿色供应链共进发展的格局。但当前,我国制造行业整体仍处在全球价值链链中低端区域,存在大而不强、发展不均衡、依赖于粗放型发展模式等问题,尤其是中小制造企业仍面临综合实力弱,绿色创新能力较差的困境。构建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以开放式创新为主导绿色创新模式将成为实现制造业绿色、开放、创新发展的关键。现今新型信息通讯技术、数字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我国制造业绿色转型升级、可持续性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为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的构建与实施开放式创新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本文基于上述背景,针对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模式进行研究,以期能为在动态发展的互联网环境中构建合适的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模式,对促进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创新水平迅速提升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借鉴。本文在回顾了互联网环境下的经济理论、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模式等相关研究成果后,探讨了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的构成要素、系统结构、功能及其运作过程,分析了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的特点与动因,明确了系统开放式创新演进的阶段,为构建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模式的研究框架建立基础。通过对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演进机理的分析后,明确了系统开放式创新演进的特征,选择出开放式创新演进的状态参量和决策参量,深入探讨了系统开放式创新演进的各阶段特征以及演进规律。在对互补资源、知识管理能力、网络能力、信息技术能力和政策支持五个状态参量进一步剖析后,运用灰色关联分析法构建了系统开放式创新演进序参量识别体系,采用2011-2016年我国25个制造业行业的样本数据,通过实证分析确定出互补资源与网络能力是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演进的两个序参量。在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模式构建方面,基于复杂适应系统理论设计出数字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并构建了其运作模型,最后通过仿真方法验证了此模式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从创新网络集成角度构建出横向集成、纵向集成以及融合式网络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并对其运行机理展开深入研究;以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的绿色研发、绿色制造、绿色营销模式以及绿色服务四个创新过程角度设计出智能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并对其运行机理进行剖析。在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模式选择与整合方面,运用系统有序度测算方法与容量耦合系数模型,设计出开放式创新模式选择与整合方法。采用2011-2016年我国25个制造业行业的样本数据,通过实证分析判别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演进阶段,并提出相应的开放式创新模式选择和整合策略。在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模式实施保障策略方面,依照前文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结果,根据三种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模式的特点和运行机理,分别设计出相应的开放式创新模式实施保障策略,为基于互联网的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模式能够顺利实施提供指导建议。本研究从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演进机理入手,构建了三种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设计出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选择与整合方案,并提出开放式创新模式实施的保障策略,有利于丰富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模式等理论体系,为我国制造业实现绿色、开放、创新发展提供思路,对推动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付红娟[7](2020)在《我国光伏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机制和影响效果。近十多年来,在市场需求和政策激励的双轮驱动下,我国光伏产业规模迅速扩张,产业链各环节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光伏产业技术进步也持续加快。但是,从微观层面来看,我国光伏企业仍存在基础创新能力不足、产品质量与国外领先水平相比差距较大、抗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我国实施的一系列光伏产业政策是否有效促进了光伏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仍有待讨论。2018年“531新政”之后我国光伏产业政策围绕的中心目标已经从过去的拓展市场,转变为注意发展节奏的提质增效。因此,讨论光伏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效果,既可以从企业创新角度检验我国光伏产业政策的有效性,也可以为未来我国光伏产业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创新理论和产业政策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并分析了其在我国光伏产业政策中的适用性;接着对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历程和政策演化过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分析了我国光伏产业政策在不同时期表现出的阶段性特征,在此基础上运用“供给-需求-环境”三维度分析框架深入研究了光伏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作用机理,并讨论了企业研发投入在光伏产业政策作用于企业创新绩效过程中的中介效应;然后以发明专利申请量测度企业创新绩效,从政策内容、政策形式及政策力度三个维度量化光伏产业政策效力,同时引入企业研发投入作为中介变量,构建了负二项回归模型检验2007-2018年我国光伏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效果;最后依据实证分析结果,提出了相应政策建议。结果表明:2007-2012年,在国内市场尚未完全启动,我国光伏产业发展主要依赖国外市场需求,且光伏产业政策以出口导向和产业化扶持为主的背景下,光伏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没有显着促进作用;2013-2018年,在国内应用市场不断扩大,光伏产业链趋于完善,同时国家政策方向逐渐转变为促进技术进步,推动光伏产业规范有序发展的背景下,光伏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具有显着促进作用,且企业研发投入在此过程中起中介作用;企业异质性检验结果说明,光伏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积极作用只体现在民营企业以及中东部地区的企业。本文的主要政策建议是:政府应注重国内市场的培育,加大供给面政策力度,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并改善西部地区创新环境。
马丽[8](2019)在《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文中认为平台是一个具有变革性的概念,彻底大范围的改变了商业、经济和社会。平台的崛起带来了显着的效率改进、创新能力提升和扩大的消费者选择,加速商业模式更迭,引发经济结构、组织方式的深刻变革。本文从多视角对平台的基本含义进行比较研究,并在网络平台分类的基础上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也成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现象,即平台经济。网络交易平台在引领经济增长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负面问题和潜在的危害。网络交易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线下市场的大多数失灵现象,由于互联网所特有的虚拟性、开放性、网络效应等特征,同时网络交易平台中也会衍生出新的更为错综复杂的网络市场失灵的法律问题,给政府公共规制带来严峻的挑战。政府对网络交易平台直接规制方式存在诸多困境,网络交易平台规模之大、信息变化之快以及参与者情况之复杂,极大地钳制的法律的直接支配能力,国家立法者常滞后于技术更新和平台经济发展的步伐,新型在线服务也无法匹配既有规制规则。在执法过程中,更因公共执法资源有限,无法有效执行与贯彻法规命令与禁止的事项。抑或是纵使理论上可为有效管制,但单向度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方式因忽略平台独特的运作逻辑,实践中常遭到管制对象的拒绝配合,削弱了被管制者与规制机构分享信息、共同解决问题的意愿。在传统政府管理模式产生公共规制危机时,治理理论对此提供了对症的良方,治理理论能更好的容纳平台经济所面临的分散化治理实践。本文以治理理论为理论工具,探讨疏解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管理难题,触发了治理理论的更新,再通过审视和反思具体平台视域中的规制实践,从行政法视角提出平台治理体系革新的制度框架。在网络交易平台治理行动结构中,在法治框架下建立一个由“主体——行为——责任”构成的制度分析框架展开论述。在治理主体层面,国家并不具备治理绝对独占地位,平台企业、社会组织乃至用户在一定条件下皆为治理主体。根据各治理主体的相对优势与治理能力,确定各方在平台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发挥的功能作用,引入辅助性原则这一理论工具,厘清各治理层次之间的关系,并在合理分层的基础上建构合作关系,推动政府、平台、社会的协同合作;在治理行为层面,通过描绘行政规制工具谱系,深入分析每一种治理行为方式的优劣对比,推动单向度的命令控制型手段转向事中事后的、柔性协商的多元规制方式。此外,平台与其他适格的社会治理主体也在自己设定规制标准并实施规制,并具有相应的技术治理手段。最后,动态审视治理过程,关注各治理行为方式在规则的制定、监督和执行三个层面的组合创新;在治理的责任层面,国家与平台服务商分享权力和共担责任,因此必须基于二者在平台治理中的角色与功能划定治理责任。从平台服务商而言,势必承担与其治理角色一致的技术治理责任。从国家角度看,责任承担方式从履行责任转变为担保责任,在平台治理语境中主要包括对平台自我规制的公共监督以及建构对用户的权利救济途径。论文对法治框架下的网络交易平台治理问题进行研究,摆脱以政府管制为研究中心的局限,将治理理论与行政法革新相结合,为网络交易平台治理提供新的研究视野与理论工具,对平台治理主体、治理工具以及治理责任等内容的充实也构成了新的问题解决的实践框架或相关脉络,进而探索出了新的问题域,丰富了学术界关于平台治理的研究。
陈思瑞[9](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提出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姜超[10](2019)在《大学教师发展制度创新研究 ——基于新制度主义的视角》文中指出大学的发展离不开大学教师的发展,大学教师发展制度是大学的基础性制度。相较于资金投入和人才引进等资源配置层面的改善,在更为基础的制度层面进行创新,激活大学教师的学术活力,成为新时代大学教师发展乃至整个大学发展重要着力点。大学教师发展场域中不同的主体关系和权力分配,会从根本上影响制度的创新方式、运行特征和实施效果。有效的制度创新必须以处理好各类主体之间的角色关系为基础,建立在主体之间合理的权力格局之上。因此,本研究运用新制度主义的视角,以对学术职业核心内涵的理解为价值基础,将揭示大学教师发展中政府、高校和大学教师之间的角色关系作为研究制度创新的突破口。重点对如何确定三类主体的权力边界,主体以何种方式如何介入大学教师发展场域,如何相互协作和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从新制度主义的视角来看,大学教师发展制度创新主要追求两个方面的“收益”。一是促进大学教师的发展,包括大学教师个体和相关群体在素质能力上的提升;二是促进学术职业的发展,也就是大学教师作为一个以学术活动为工作内容的专门职业,其学术生产力整体得到提升。大学教师发展制度创新的实质,就是通过调整、完善、改革和更替原有的制度,解决制度供给不匹配、不协调和不充足的问题,使大学教师在新的制度环境中能够更好地在知识、技能、态度和行为等方面得到提升,从而更好地履行学术职责,满足各类主体对学术职业的期待。推动大学教师发展制度创新的主体主要分为政府、高校和大学教师三个大类。这三大类主体在具体的制度创新过程中根据地位和角色的不同又可进一步区分为“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因此,大学教师发展制度创新中三类主体的角色关系问题可以转化为行动集团理论下的“两两关系”。理想的制度创新应是应是以学术职业的核心价值为基准,处理好政府-高校、政府-教师、高校-教师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他们形成准确的角色定位和及时的角色转换。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梳理来看,我国的大学教师发展制度创新主要存在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和教师主导型制度创新两条路径。这两条路径虽然都经历了制度逻辑的转换,但始终难以实现三元主体之间在利益相关度和意义理解度两个维度上的契合。也就是说,在大多数的大学教师发展制度创新中,都只有“第一行动集团”,没有形成与之协作的“第二行动集团”,制度创新一直存在“单主体困境”。造成大学教师发展制度创新“单主体困境”的原因,要在政府、高校和教师三类主体身上寻找,包括政府面对学术职业发展的“诺思悖论”和“有限理性”,教师的“单位意识”和“平庸思想”,以及高校的“科层体制”和不完全委托-代理关系等。要想突破这种“单主体困境”,首先要明确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基本属性,确认大学教师发展制度创新在学术职能和组织职能两方面的“收益”结构。以此为前提,寻求政府、高校和大学教师之间合作的利益共同点,实现大学教师发展制度创新从“单主体推动”向“三元主体协作”的转变。“三元主体协作”制度创新在内涵特征上表现为制度创新主体的网络化结构和基于多元学术理论的分工协作。就理论逻辑而言,这一制度创新模式的实现以高教体系及师资结构的有序分化为前提,以实现有序分化基础上的协作发展为目标,以学术组织变革为核心,最终实现大学教师在多个维度的全面发展和制度环境的整体改观。就实践策略而言,“三元主体协作”制度创新需要在政策规制、规范引导和文化培育三个方面进行合法性构建,需要政府、高校和大学教师三元主体在处理相互之间的“两两”关系时,共同围绕激发学术“活力”这一核心目标选择相应的行动策略,以此实现正确的角色定位,共同完成各类制度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构建。
二、论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功能及其强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功能及其强化(论文提纲范文)
(1)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的政策分析:环境-价值-行动者的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与重难点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的阐释 |
一、数字网络空间的起源、特征与影响 |
二、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的演变 |
三、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的功能 |
第二节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的理论基础 |
一、数字治理理论 |
二、政策网络理论 |
三、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的分析框架:环境-价值-行动者 |
一、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分析的关键变量 |
二、知识产权政策分析中环境、价值、行动者具体含义 |
三、知识产权政策的分析框架:环境-价值-行动者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文本分析:环境-价值-行动者 |
第一节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文本演变 |
一、知识产权政策文本的相关统计 |
二、知识产权政策文本的内容演变 |
三、知识产权政策文本的演变特征 |
第二节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政策文本编码 |
一、知识产权政策文本中的环境关切 |
二、知识产权政策文本中的价值内涵 |
三、知识产权政策文本中行动者构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环境分析 |
第一节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环境需求 |
一、发展有序的经济环境 |
二、组织协调的政治环境 |
三、多元包容的文化环境 |
四、全球融入的外部环境 |
第二节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环境的现实束缚 |
一、原始创新动力薄弱 |
二、双轨保护衔接失灵 |
三、创新激励文化匮乏 |
四、国际规则有失公平 |
第三节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环境现实束缚的成因 |
一、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尚未完善 |
二、产权管理未能充分协调统一 |
三、产权文化构建存在诸多阻碍 |
四、全球产权竞争牵涉各国利益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价值追求 |
一、促进知识创新 |
二、保护私人权益 |
三、维护公共福祉 |
第二节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价值冲突 |
一、政策实施之中的价值位序难题 |
二、有违价值初衷的政策设计风险 |
三、缺乏清晰统一的政策价值共识 |
第三节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价值冲突的成因 |
一、对政策价值本质缺乏全面认识 |
二、政策的更新滞后于时代的发展 |
三、政策价值的话语体系尚未建立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行动者分析 |
第一节 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行动者的善治网络 |
一、知识产权政策网络中具体的行动者类型 |
二、知识产权政策网络中行动者的善治结构 |
三、知识产权政策网络中行动者的善治要素 |
第二节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行动者的现实困境 |
一、政策网络内部未能充分协调 |
二、政策网络间互动存在偏差 |
三、政策网络运转欠缺有效性考察 |
第三节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网络困境的成因 |
一、政策参与的角色认知与能力有待提升 |
二、政策网络缺乏持续且深入的交流合作 |
三、政策参与中缺乏多元有效的配套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于“环境-价值-行动者”框架的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营造合适的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环境 |
一、完善市场秩序,维护创新基石 |
二、优化整体治理,加强部门协作 |
三、致力生态培育,涵养产权观念 |
四、注重利益协调,强调合作共赢 |
第二节 构建合理的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价值 |
一、加强理论建设,建立明确的知识产权政策价值体系 |
二、强调价值引领,优化政策举措与时代发展间匹配性 |
三、重视价值传播,形成并推广政策价值中国话语体系 |
第三节 培育合格的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行动者 |
一、明确政策网络角色,增强彼此协调互动能力 |
二、塑造网络信任氛围,推进对话与合作常态化 |
三、建立多元配套机制,保障政策网络有效运转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调适内容 |
二、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多元追求 |
三、知识产权政策划时代发展的现实问题 |
四、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政策创新 |
附录 |
知识产权政策文本汇总 |
知识产权政策府际网络行动者访谈问题 |
知识产权政策专业网络行动者访谈问题 |
知识产权政策生产者网络行动者访谈问题 |
知识产权政策参与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后记 |
(2)多重压力、公共价值冲突与地方政府环境治理 ——作用机制与协调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思路 |
1.4.2 技术路线 |
1.4.3 结构安排 |
1.5 研究的主要创新 |
1.5.1 理论视角的创新 |
1.5.2 研究思路的创新 |
1.5.3 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压力型体制与多重压力相关文献综述 |
2.1.1 压力型体制 |
2.1.2 地方政府承受的多重压力 |
2.2 价值冲突相关文献综述 |
2.2.1 价值“一元论”和价值“多元论” |
2.2.2 多元价值之间的不可通约性 |
2.2.3 公共行政中的价值冲突 |
2.3 公共价值冲突相关文献综述 |
2.3.1 公共价值的内涵 |
2.3.2 公共价值的多元化属性 |
2.3.3 公共价值的邻近性与集群性 |
2.3.4 公共价值冲突发生的理论基础 |
2.3.5 公共价值冲突的内涵 |
2.4 地方政府环境治理中的公共价值偏好 |
2.4.1 生态环境类公共价值集与经济发展类公共价值集 |
2.4.2 长期绩效类公共价值集与短期绩效类公共价值集 |
2.4.3 法治公正类公共价值集与灵活变通类公共价值集 |
2.4.4 公民本位类公共价值集与政府本位类公共价值集 |
2.5 现有研究评述及本研究的立足点 |
2.5.1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2.5.2 本研究的定位及试图填补的缺口 |
第三章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3.1 多重压力与地方政府环境治理 |
3.1.1 财政压力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的影响 |
3.1.2 绩效压力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的影响 |
3.1.3 竞争压力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的影响 |
3.1.4 公共舆论压力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的影响 |
3.2 多重压力与地方政府环境治理中面临的公共价值冲突 |
3.2.1 财政压力与第一类公共价值冲突 |
3.2.2 绩效压力与第二类公共价值冲突 |
3.2.3 竞争压力与第三类公共价值冲突 |
3.2.4 舆论压力与第四类公共价值冲突 |
3.3 公共价值冲突与地方政府环境治理 |
3.3.1 第一类公共价值冲突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的影响 |
3.3.2 第二类公共价值冲突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的影响 |
3.3.3 第三类公共价值冲突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的影响 |
3.3.4 第四类公共价值冲突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的影响 |
3.4 公共价值冲突的中介作用 |
3.4.1 第一类公共价值冲突的中介作用 |
3.4.2 第二类公共价值冲突的中介作用 |
3.4.3 第三类公共价值冲突的中介作用 |
3.4.4 第四类公共价值冲突的中介作用 |
3.5 公共价值冲突的协调路径 |
3.5.1 环保垂改的调节效应——被调节的中介模型 |
3.5.2 公民参与的调节效应 |
3.5.3 绿色技术创新的调节效应 |
3.5.4 声誉威胁的调节效应——被调节的中介模型 |
第四章 研究设计及方法 |
4.1 样本 |
4.2 变量测量 |
4.2.1 环境治理效率 |
4.2.2 公共价值冲突 |
4.2.3 财政压力 |
4.2.4 绩效压力 |
4.2.5 竞争压力 |
4.2.6 公共舆论压力 |
4.2.7 环保垂直管理 |
4.2.8 公民参与 |
4.2.9 绿色技术创新 |
4.2.10 声誉威胁 |
4.3 控制变量选取 |
4.3.1 工业化程度 |
4.3.2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 |
4.3.3 人均GDP水平 |
4.3.4 人口密度 |
4.3.5 地方政府规模 |
4.3.6 外商投资规模 |
4.3.7 失业率 |
4.3.8 社会组织规模 |
4.4 计量方法 |
4.4.1 “U型”或“倒U型”关系检验 |
4.4.2 基于Bootstrap方法的中介效应检验 |
4.4.3 非线性中介关系检验 |
4.4.4 被调节的中介效应检验 |
第五章 数据分析与假设检验 |
5.1 描述性统计及相关性分析 |
5.1.1 描述性统计 |
5.1.2 相关性分析 |
5.2 假设检验 |
5.2.1 财政压力、第一类公共价值冲突与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 |
5.2.2 绩效压力、第二类公共价值冲突与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 |
5.2.3 竞争压力、第三类公共价值冲突与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 |
5.2.4 公共舆论压力、第四类公共价值冲突与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效率 |
5.2.5 环保垂直管理的调节作用 |
5.2.6 公众参与的调节作用 |
5.2.7 绿色技术创新的调节作用 |
5.2.8 声誉威胁的调节作用 |
5.3 稳健性检验 |
5.3.1 第一类公共价值冲突的中介机制检验 |
5.3.2 第二类公共价值冲突的中介机制检验 |
5.3.3 第三类公共价值冲突的中介机制检验 |
5.3.4 第四类公共价值冲突的中介机制检验 |
5.3.5 环保垂直管理的被调节的中介效应检验 |
5.3.6 公众参与的调解效应检验 |
5.3.7 绿色技术创新的调节效应检验 |
5.3.8 声誉威胁的被调节的中介效应检验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讨论 |
6.1 研究结论 |
6.1.1 地方政府承受的多重压力会影响其环境治理效率 |
6.1.2 多重压力会激化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面临的公共价值冲突 |
6.1.3 不同类型的公共价值冲突会对环境治理效率产生不同影响 |
6.1.4 公共价值冲突是多重压力影响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的中介机制 |
6.1.5 环保垂直管理、公众参与、绿色技术创新和声誉威胁可以起到不同类型的调节作用 |
6.2 理论贡献 |
6.2.1 发现了公共价值冲突的诱发因素和生成背景 |
6.2.2 对于公共价值冲突的作用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 |
6.2.3 找到了地方政府环境治理中公共价值冲突的协调路径 |
6.2.4 强化了公共价值理论的解释力、应用潜力和实证基础 |
6.2.5 讲述“中国故事”,推动了公共价值理论的本土化发展 |
6.2.6 拓宽了行为公共管理学的研究场域 |
6.2.7 为政府绩效管理的“双刃剑”效应提供了经验证据 |
6.3 政策建议 |
6.3.1 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进行环境治理绩效的公共价值建构 |
6.3.2 环境治理要合理施压,注重统筹有序推进 |
6.3.3 进一步推进环保垂直管理改革,确保环境监察执法的独立性 |
6.3.4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治理 |
6.3.5 建立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约束和引导机制 |
6.3.6 加大通报曝光力度,通过声誉机制强化震慑效应 |
6.3.7 培养绿色 GDP税源,建构绿色 GDP考核体系 |
第七章 不足与未来研究展望 |
7.1 研究的不足之处 |
7.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 |
(二)关于政府权力配置的研究 |
(三)关于协同治理问题的研究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基础理论 |
一、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食品安全 |
(二)食品监管 |
(三)权力配置 |
(四)政府权力配置 |
二、政府权力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一)权力政治学基本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分析 |
一、中国食品监管政府责任与权力配置的发展轨迹 |
(一)改革开放之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改革开放之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现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横向配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纵向配置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结构性变革 |
三、现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综合分析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根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原则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合理性 |
(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实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实效分析 |
一、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成效 |
(一)食品安全中央政府监管权力强化的效应 |
(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监管权力增强的效应 |
(三)食品监管社会协同治理的实际效应 |
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中问题的呈现 |
(一)政府权力越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失灵 |
(二)政府权力缺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失灵 |
(三)政府权力错位导致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缺失 |
三、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当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
(一)政府权责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二)政府权力结构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三)政府与社会协同缺失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的国际比较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典型国家的基本形态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比较论域的选定 |
(二)不同国家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类型的比较分析 |
(三)不同国家政府权力配置制度管理幅度的比较分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一)国外食品安全政府法律体系的形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形成 |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的空间配置 |
三、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综合分析 |
(一)日本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二)美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三)德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 |
一、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的目标 |
(一)强化中央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
(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灵活调度 |
(三)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功能 |
二、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结构 |
(一)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跨部门协同权力结构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地区协同治理的权力结构 |
(三)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多部门协同的权力结构 |
三、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治理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责任分担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 |
(三)建立跨部门治理运行机制 |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国家食品监管权力良性运行机制的建构 |
一、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制度化建设 |
(一)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法规体系 |
(二)设置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行政权力配置制度 |
(三)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领导责任制度 |
二、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倒查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协同治理的召回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履职制度化评估体系 |
(三)优化食品监管政府权力协同治理水平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监督机制 |
(一)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行政问责机制 |
(二)建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党内监督机制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社会监督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任务情境下社会化媒体用户采纳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3.1 学术意义 |
1.3.2 实际应用价值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和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社会化媒体的概念 |
2.1.2 任务情境下社会化媒体的不同使用领域 |
2.1.3 社会化媒体用户的不同采纳行为 |
2.2 理论基础 |
2.2.1 S-O-R框架 |
2.2.2 动机理论 |
2.2.3 社会-技术视角 |
2.2.4 场论 |
第三章 研究假设与模型构建 |
3.1 任务情境中社会化媒体的两种不同使用行为 |
3.2 采纳意愿对两种使用行为的影响 |
3.3 动机因素 |
3.3.1 社会因素 |
3.3.2 技术因素 |
3.3.3 信息因素 |
3.4 调节变量 |
3.4.1 惯性 |
3.4.2 优势使用 |
3.5 研究模型 |
第四章 问卷设计与数据收集 |
4.1 问卷设计 |
4.2 变量测量 |
4.3 问卷前侧和数据收集 |
4.3.1 问卷前测 |
4.3.2 数据收集 |
第五章 实证研究分析 |
5.1 描述性统计 |
5.1.1 人口统计特征描述 |
5.1.2 社会化媒体使用习惯特征分析 |
5.1.3 测量题项描述性统计 |
5.2 信度效度分析 |
5.3 共同方法偏差 |
5.4 多重共线性 |
5.5 结构模型分析 |
5.6 调节作用分析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管理启示 |
6.3 不足与展望 |
6.3.1 研究不足 |
6.3.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2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 |
附录3 调查问卷 |
(6)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1 互联网发展现状及相关理论研究现状 |
1.3.2 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研究现状 |
1.3.3 开放式创新模式研究现状 |
1.3.4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第2章 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分析及开放式创新模式研究框架 |
2.1 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概念界定 |
2.1.1 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要素 |
2.1.2 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结构 |
2.1.3 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功能 |
2.2 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运作分析 |
2.2.1 绿色创新系统信息维度 |
2.2.2 绿色创新系统信息生态群落运作分析 |
2.2.3 绿色创新系统信息生态链运作分析 |
2.2.4 绿色创新系统信息生态网络运作分析 |
2.3 系统开放式创新的含义及动因 |
2.3.1 系统开放式创新含义及特征 |
2.3.2 系统开放式创新动因 |
2.4 系统开放式创新模式研究框架设计 |
2.4.1 设计思路 |
2.4.2 总体架构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演进机理分析 |
3.1 系统开放式创新演进的特征 |
3.2 系统开放式创新演进参量分析 |
3.2.1 系统开放式创新演进参量选择 |
3.2.2 系统开放式创新演进状态参量分析 |
3.3 系统开放式创新演进序参量识别体系构建 |
3.3.1 序参量识别方法 |
3.3.2 参量指标体系设计 |
3.3.3 数据选取 |
3.4 系统开放式创新演进序参量的实证分析与确定 |
3.4.1 实证过程与结果 |
3.4.2 确定序参量 |
3.5 系统开放式创新演进阶段分析 |
3.5.1 数字化资源配置阶段 |
3.5.2 网络化集成阶段 |
3.5.3 智能化协同阶段 |
3.6 系统开放式创新演进规律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数字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研究 |
4.1 数字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内涵 |
4.1.1 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数字化分析 |
4.1.2 数字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含义及特征 |
4.2 数字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设计 |
4.2.1 基于复杂适应系统理论的创新模式设计思想 |
4.2.2 数字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架构 |
4.3 数字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运行 |
4.3.1 数字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运行总体模型 |
4.3.2 创新主体功能模型设计 |
4.3.3 运行环境模型设计 |
4.3.4 实例分析 |
4.4 数字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适用条件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网络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研究 |
5.1 网络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内涵 |
5.1.1 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网络集成分析 |
5.1.2 网络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含义及特征 |
5.2 网络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设计 |
5.2.1 横向集成网络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 |
5.2.2 纵向集成网络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 |
5.2.3 融合式网络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 |
5.3 网络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运行 |
5.3.1 网络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运行总体模型 |
5.3.2 网络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运行机理 |
5.4 网络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适用条件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智能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研究 |
6.1 智能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内涵 |
6.1.1 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智能化运作分析 |
6.1.2 智能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含义及特征 |
6.2 智能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设计 |
6.2.1 智能化绿色研发模式 |
6.2.2 智能化绿色制造模式 |
6.2.3 智能化绿色营销模式 |
6.2.4 智能化绿色服务模式 |
6.3 智能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运行 |
6.3.1 智能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运行总体模型 |
6.3.2 智能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运行机理 |
6.4 智能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适用条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模式选择与整合 |
7.1 开放式创新模式选择与整合思路 |
7.1.1 开放式创新模式的选择 |
7.1.2 开放式创新模式的整合 |
7.2 开放式创新模式选择模型与整合方法设计 |
7.2.1 开放式创新模式选择模型 |
7.2.2 开放式创新演进阶段识别及主导创新模式选择方法 |
7.2.3 开放式创新模式整合方法 |
7.3 实证分析 |
7.3.1 指标确定及数据选取 |
7.3.2 开放式创新演进阶段识别 |
7.3.3 开放式创新模式选择与整合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模式实施保障策略 |
8.1 数字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实施保障策略 |
8.1.1 以政策支持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进程 |
8.1.2 完善绿色创新平台 |
8.1.3 构建绿色创新公共服务体系 |
8.2 网络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实施保障策略 |
8.2.1 优化模块设计与控制 |
8.2.2 健全标准体系促进技术融合 |
8.2.3 完善绿色创新网络治理机制 |
8.3 智能化开放式绿色创新模式实施保障策略 |
8.3.1 强化知识库系统建设 |
8.3.2 以政用产学研合作加强创新要素智能化协同 |
8.3.3 完善工业网络安全防御体系 |
8.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科研项目 |
致谢 |
(7)我国光伏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有关产业政策有效性的研究 |
1.2.2 有关光伏企业创新影响因素的研究 |
1.2.3 有关产业政策与企业创新关系问题的研究 |
1.3 主要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主要创新点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第2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依据 |
2.1 概念界定 |
2.2 创新理论 |
2.2.1 新古典学派 |
2.2.2 国家创新系统学派 |
2.3 产业政策理论 |
2.3.1 市场失灵理论 |
2.3.2 结构转换理论 |
2.3.3 后发优势理论 |
2.3.4 技术开发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历程与政策演化过程 |
3.1 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历程和现状 |
3.1.1 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历程 |
3.1.2 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现状 |
3.2 我国光伏产业政策演化过程 |
3.2.1 出口导向政策(2004-2008年) |
3.2.2 产业支持与市场激励政策(2009-2011年) |
3.2.3 分布式与分区上网电价政策(2012-2014年) |
3.2.4 市场导向与高质量发展政策(2015年后)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光伏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作用机理 |
4.1 光伏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的传导机制 |
4.1.1 “三维度”分析框架 |
4.1.2 “三维度”光伏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分析 |
4.1.3 光伏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的抑制作用分析 |
4.2 企业研发投入在光伏产业政策作用于企业创新中的中介效应 |
4.3 光伏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其他影响因素 |
4.3.1 不同所有权性质 |
4.3.2 不同区域环境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光伏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实证分析 |
5.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5.2 模型构建及变量定义 |
5.2.1 模型设计 |
5.2.2 变量定义及测度 |
5.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基本回归结果 |
5.3.3 异质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研究成果和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政策文本梳理 |
附录B 样本企业目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8)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理论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研究 |
二、治理理论与行政法的互动 |
三、平台治理研究回顾:一种框架性视角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网络交易平台与政府规制困境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概述 |
一、网络平台的涵义 |
二、网络平台的类型划分及其意义 |
第二节 交易平台的发展简史与变革意义 |
一、不同历史时期的“交易平台” |
二、平台模式变迁的差异比较 |
三、平台模式演进的动力机制与变革意义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视域内的“市场失灵” |
一、线下市场失灵的线上化 |
二、线上新型市场失灵 |
第四节 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困境 |
一、平台经济对行政规制的冲击 |
二、网络交易市场既存的行政规制困境与成因 |
第二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何为“治理” |
一、观念的嬗变:从规制到治理 |
二、治理的基础理论 |
三、治理的主要理念与主张 |
第二节 治理理论对传统行政法带来的变革 |
一、变革背景:传统规制与行政现实的“严重脱钩” |
二、治理给行政法带来的全新风貌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分析框架 |
一、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基本理念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一种框架性分析 |
第三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主体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主体范畴 |
一、政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政府主体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市场主体 |
三、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非政府主体 |
四、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个体主体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主体的角色与功能 |
一、政府:规制者、元治理者与服务提供者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义务承担者与自律管理者 |
三、非政府组织与用户群体:补充治理者与元规制者 |
第三节 治理主体之间的层次与合作 |
一、治理主体之间的分层—以辅助性原则为基点 |
二、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 |
第四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行为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 |
一、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方式 |
二、网络交易平台政府行政规制的问题检视 |
三、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的革新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自我规制行为 |
一、平台自我规制的权力性质与来源 |
二、网络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行为方式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社会自我规制行为 |
一、行业协会自我规制行为方式 |
二、第三方机构参与治理的行为方式 |
三、公众社会执法 |
第四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行为的组合创新 |
一、规则制定维度:多中心制度供给 |
二、监督维度:信息互动与分享 |
三、规则执行维度:治理工具的组合 |
第五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责任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平台责任 |
一、平台负行政法义务的学理定位 |
二、强化平台责任的立法趋势与制度检视 |
三、完善网络交易平台责任制度的规范建议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国家责任 |
一、国家责任方式的转变 |
二、治理责任分配中的制度困境 |
三、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国家的责任范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9)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10)大学教师发展制度创新研究 ——基于新制度主义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一)大学教师发展:以制度创新为着力点 |
(二)国际背景:政府作为利益相关者的介入 |
(三)国内实践:绩效至上的政府强势主导 |
(四)回归学术“原点”:透过主体关系对制度创新的重新检视 |
二、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视角的切入 |
(三)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研究综述 |
一、大学教师发展 |
(一)大学教师发展的多样定义 |
(二)大学教师发展的主要内容 |
(三)大学教师发展的实施方式 |
(四)大学教师发展的有效性研究 |
二、新制度主义理论 |
(一)新制度主义概述 |
(二)制度及其构成 |
(三)制度创新 |
三、新制度主义理论在我国大学教师发展研究中的应用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大学教师发展制度的历史回顾 |
(二)制度视角下大学教师发展的现实审视与改革趋向 |
第三章 大学教师发展制度创新的理论界说 |
一、大学教师发展制度的概念诠释 |
(一)大学教师发展制度的概念界定 |
(二)大学教师发展制度的层次划分 |
(三)大学教师发展制度与其他大学教师制度的关系 |
二、大学教师发展制度的主要功能 |
(一)确定教师发展的现实空间 |
(二)促进教师在发展中的合作 |
(三)为大学教师发展提供稳定的激励 |
(四)塑造大学教师发展的基本模式 |
三、大学教师发展的制度创新 |
(一)制度创新的实质 |
(二)大学教师发展制度创新的主体 |
(三)大学教师发展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 |
第四章 大学教师发展制度创新的双重路径 |
一、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 |
(一)制度逻辑 |
(二)扩散机制 |
(三)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价值与问题 |
二、教师主导型制度创新 |
(一)制度逻辑 |
(二)扩散机制 |
(三)教师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价值与问题 |
三、“双重路径”中的主体关系 |
(一)主体关系分析模型 |
(二)不同制度创新类型的现实境遇 |
(三)行动集团理论下的三元主体 |
第五章 大学教师发展制度创新的“单主体困境” |
一、“单主体困境”的成因 |
(一)政府在制度创新中的“诺思悖论”和“有限理性” |
(二)教师的“单位意识”和“平庸思想” |
(三)高校的“科层体制”和不完全委托-代理关系 |
二、“单主体困境”的现实表现 |
(一)主体行为的策略性背离 |
(二)主体间关系的单向度约束 |
(三)制度创新过程的线性特征 |
三、“单主体困境”的制度分析 |
(一)制度的有效供给降低 |
(二)制度创新的交易成本提高 |
(三)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增强 |
四、对“单主体困境”的路径突破 |
(一)大学教师发展制度创新的双重“收益” |
(二)对学术职业的重新审视 |
(三)对制度创新的理解转向 |
第六章 高校“三元主体协作”制度创新的建构 |
一、“三元主体协作”制度创新的内涵特征 |
(一)制度创新主体的网络化结构 |
(二)大学教师发展的分工式协作 |
二、“三元主体协作”制度创新的理论逻辑 |
(一)以高教体系及师资结构的有序分化为前提 |
(二)以实现有序分化基础上的协作发展为目标 |
(三)以学术场域的组织变革为核心 |
(四)以制度实践的整体性发展为观照 |
三、“三元主体协作”中制度要素的合法性构建 |
(一)政策规制:确立教师发展的基本规则 |
(二)规范引导:形成一致的约束性期待 |
(三)文化培育:建构共同的信念体系和意义框架 |
四、“三元主体协作”制度创新的实现路径 |
(一)政府:构建外部支持保障体系 |
(二)高校:构建内部主体共生体系 |
(三)大学教师:形成个人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主要学术成果 |
四、论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功能及其强化(论文参考文献)
- [1]数字网络空间视域下知识产权的政策分析:环境-价值-行动者的维度[D]. 万正艺.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多重压力、公共价值冲突与地方政府环境治理 ——作用机制与协调路径[D]. 关斌. 兰州大学, 2021(09)
- [3]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D]. 康俊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4]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5]任务情境下社会化媒体用户采纳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 王萍萍. 武汉科技大学, 2020(02)
- [6]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开放式创新模式研究[D]. 邵博. 哈尔滨理工大学, 2020(01)
- [7]我国光伏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D]. 付红娟.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0(06)
- [8]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D]. 马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5)
- [9]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大学教师发展制度创新研究 ——基于新制度主义的视角[D]. 姜超.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