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以股权出资的主张不绝于耳,相关的事例也是司空见惯,股权出资已经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成为广大投资者经常运用的一种出资方式。但是,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股权是一种法定的出资形式。从现实情况来看,股权出资的典型个案也引发了诸多的困惑。鉴于此,有必要对股权出资做出相应的理论分析和立法构建。本文从股权出资的基本法律理论入手,对股权出资的适法性、股权出资的法律关系、股权出资与其他相近法律概念进行了分析,阐明了股权出资存在的法律理论支撑。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股权出资所引发的周边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对以有瑕疵的股权出资(包括以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权出资、以“空股”股权出资、以转让权能存在瑕疵的股权出资、以优先购买权行使存在争议的股权出资、以已经设定质权的股权出资、以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股权出资)的效力问题、由股权出资所引起的换股问题、由股权出资所引起的关联企业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了分析说明。最后,本文针对我国现有的对于股权出资的立法的情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本文认为,虽然股权出资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中的现实性,但是股权毕竟是无形资产,其价值的不确定性比较高,股权出资在实际操作上要注意几个问题:股份评估、验资、股权转移手续的办理以及股权出资的差额填补责任。目前我国新公司法虽然不再否定股权作为一种出资形式,但是对于股权出资的法律规定仍不健全,本文提出,股权出资在立法上要注意以下几点:增设股权鉴价和验资的相关具体规则和程序规定、股权置换效果衍生的法律问题应予重视、股权出资造成的相互持股应该限期转让、跨境换股应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综上,本文认为,股权出资作为一种出资形式,其合法性已毋庸置疑,但其在理论研究上仍存在着许多有争议的地方,在实际操作中也有许多地方处于法律灰色地带,有可能损及公司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这些都需要立法者尽速制定出专门的规定和相关的配套措施,以使股权出资在实践中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