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与限定

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与限定

论文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从无到有,由点及面,逐步走向深入,走向成熟。通常来说,在法律上引发精神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无外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两种。侵权行为所致的精神损失已经由司法解释所明确并规范,但由违约行为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则在立法上仍处真空地带。正是这一立法空白带来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两个问题,一个是人民群众日益发展的精神利益需求直接导致了民事诉讼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增多;这同时引发了第二个问题,就是在审判层面上法官在面对这些诉讼时,不得不被动的创制法律以应对现实需要。而摇摆在造法与不造法之间的后果,是法院审判结果的极不统一。这已经是需要我们急切解决的问题。本文的基本观点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从法理上而言,有其理论依据支持,同时学理界一些关于否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并不能对其确立构成障碍;从现实需要而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符合社会发展,符合人民群众对精神利益追求的。因此,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确立。与之同时,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采纳并非全无限制,而一定的限制恰是为其更好的发展。具体而言,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有以下一些限定:可赔偿的精神损失以后果严重为限;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合同的可预见原则为限;精神损害赔偿需以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为限;精神损害赔偿应以相对方减轻损失为限等等。本文主要通过以下一些内容来阐明基本观点。厘清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两者的概念;通过比较法对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再认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发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违约责任体系的相关理论依据;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热议之下的几点冷思考;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想法;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些限定等。同时,笔者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在本文中以自身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经历、感触,来结合阐述这一命题,旨在加强本文的现实意义,充实其实践性。

论文目录

  • 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言
  • 第一章 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的厘清
  •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性质
  •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性质
  • 第二章 通过比较法,对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再认识
  • 第三章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发展
  • 第四章 精神损害赔偿进入违约责任体系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从现实考察,有些违约行为当然会造成相对人的精神利益损失
  • 第二节 精神利益损失应当成为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的一部分
  •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与违约责任中的损失赔偿的相关性质和原则相符合
  • 第四节 学术界各种反对在违约责任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并不能动摇其根基
  • 一、通过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竞合择一起诉的方法,可使违约行为中的精神损害得到救济
  • 二、精神损害在合同中是不可预见的,因此设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有悖于同法中损害赔偿范围的可预见原则
  • 三、在违约责任中确认精神损害赔偿,将给合同当事人增加履约风险,不利于鼓励交易
  • 四、违约精神损害难以以金钱估量,将会使司法操作困难,也可能会造成进一步的执法不一
  • 第五章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热议之下的几点冷思考
  • 第一节 法官造法,孰是孰非?
  • 第二节 超越合同可预见原则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 第三节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不一,不利于统一执法口径
  • 第六章 关于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想法
  • 第一节 法理解释不足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司法实践中的任意突破也易造成对法律的误读误用,因此通过立法来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依然是必由之路
  • 第二节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合同类型
  • 第三节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 一、未违约方精神损害的后果及其严重程度
  • 二、违约方的过错与否及其程度
  • 三、合同的价值,这里也可以理解为违约方的获益程度
  • 四、违约方的偿付能力
  • 五、诉讼地的经济状况
  • 第七章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定
  • 第一节 可赔偿的精神损失以严重为限
  •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可预见原则为限
  •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需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限
  •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应以未违约方减轻损失为限
  • 第八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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